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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预司法,你敢记录吗?

2015-09-10

廉政瞭望 2015年4期
关键词:刑责纪律处分社會

3月30日,中办、国办下发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等各方面对领导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约束。

哪些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亲自或授意他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等5方面行为,必要时可向社會公开。

怎样记录

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定期汇总报告。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相关人员两次不记录的,将给予纪律处分。领导打击报复记录者的,也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如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过去也搞过此类的记录,但实施起来有困难。如今引入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措施,为实施该制度提供了机制保障。” 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而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看来,“这个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了程序,记录、通报和追责分别由司法、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分工很明确。”

不过,学者王敬波提了个醒,规定中最关键的是记录制度,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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