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本市法律援助标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2015-09-10钟国定
钟国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6年,本市出台了《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上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办案补贴标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外文件,明确了本市法律援助的“三项标准”,2011年本市又对该标准进行了调整。法律援助“三项标准”的调整对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意识的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的不断提高,本市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存在的明显滞后性已经逐渐显现,可以说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矛盾。
调整本市法律援助标准的现实需要
目前,本市现行法律援助“三项标准”与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存在较大的脱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困难标准设定有缺陷。根据沪府发〔2011〕73号文件,目前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尚未覆盖支出型贫困家庭。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虽然收入超过了低收入标准但家中有重大病人或遭受自然灾害的家庭,其经济状况可能更困难,同样需要国家的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渐显滞后。《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市目前实行的法律援助相关标准是2011年确定的。近4年来,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了较大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军、涉农的问题尚未列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亟待加以补充调整。
3、办案补贴标准需要进一步调整。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沪司发办(2011)3号《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系2011年9月15日发布的,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有必要将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纳入议事日程。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远低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利于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难以保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为东部较发达省市制定的办案补贴标准为:民事、行政案件2800元,疑难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而本市目前的办案补贴仅为1500元至2250元,随着本市地方财政收入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适当调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翻译费用和质量评估管理费用纳入办案补贴范畴,并明确具体标准。
4、办案补贴需支付税费不合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仅仅是补贴办案人员的办案成本,不是赢利性收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办案律师在领取办案补贴时,需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其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发票,按照相关财税规定,还需要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与律师的其他业务收费一并计算,往往税率要达到20%-50%。律师实际收入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甚至有的案件还需律师“贴钱办案”,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5、经济困难证明出具存在随意性。《若干规定》明确:“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由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加之大量外来人口居住在上海,街、镇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很难掌握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实践中,各区县往往采取由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形式。由于居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没有法定责任调查申请人经济状况,由其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存在随意性现象。
调整本市法律援助的建议
1、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将下列事项补充纳入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1、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军人军属宅基地纠纷;军人军属因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为了进一步确保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7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拓宽了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因此,引入相关条款表述,以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2、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请求赔偿的。农药、化肥、种子等不仅对农业生产影响重大,而且事关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国屡屡发生伪劣农用产品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因此,将此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3、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3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保护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加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加速趋势。因此,将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符合相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在现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相关补充条款:(1)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造成不可避免的大额支出,导致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疾病、灾祸、求学等往往造成一个家庭大额的财产支出,尽管其收入会超过法律援助标准,但其实际可支配收入会远远低于该标准,其无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内。(2)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因此,有必要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法律援助规定之中,以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3、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进一步合理规范。一是进一步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同时将法律援助案件的翻译费用和质量评估费用纳入办案补贴范畴,并明确具体标准;二是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办案人员取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无需交纳税费;三是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4、将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纳入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体系。《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设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专门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法律援助工作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特性,应当将其纳入该项工作的范畴中,确保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
(作者系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宝山区司法局副局长,民盟宝山区委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