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文化之根”永葆青春
2015-09-10顾晓卿
顾晓卿
“中国文化要走向世界,首先要走向自己的传统!”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2005年启动,十年来,在普查建档、整理记录、传承传播、宣传普及、合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已有国家级项目55项,市级项目220项,区县级项目400余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94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539名,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700余名,并陆续启动了国家级项目抢救性记录工程,推出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门户网站和专题数据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推广活动,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当代生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一是濒危情况日益严重,许多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社会环境的变化逐渐失去生存土壤,后继乏人,濒危失传。二是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认识高度不够。各级保护工作机构普遍“有建制无编制”,保护缺位情况时有发生;传承人缺乏保障和激励,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保护工作经费总量不足,基层配套情况不均衡。三是社会化保护水平较低,保护氛围仍未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领域众多,需要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法律政策环境还不完善,宣传和教育工作薄弱,社会参与情况总体还不活跃。四是合理利用有待发展。上海独特的文化、经济、科技、信息、商贸、流通等优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融入生活和创新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市场环境,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引导和法治保障,相关工作停滞不前。这些问题都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扶持力度,进一步加以完善解决。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后,相关政府部门即启动了立法调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积极参与,提前介入相关工作。9月23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一些立法理念始终贯穿、指导着《条例草案》起草审议的全过程。
凸显海派文化特色
上海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既受到数千年吴越文化的润泽,又在开埠后孕育诞生了中国近现代工业文明,得天独厚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环境,让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古今、交汇东西,呈现鲜明的海派特征。田山歌、沪剧、评弹、独脚戏、顾绣、竹刻、海派玉雕、老凤祥金银细工、周虎臣曹素功笔墨制作、朵云轩木版水印、石氏伤科、豫园灯会、龙华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证着上海的历史发展变迁,蕴含着谦和包容的城市精神,散发着细腻精巧的人文气质,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极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承海派文脉的重要载体。为此,有代表提出应在《条例草案》的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把“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同时,有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虽然不在上海本地产生,却在上海得以发扬光大,走向全国,“码头文化”可谓是海派文化的重要特点之一。为继承、发扬这一文化传统,《条例草案》创设性地设立了有关“融合发展”的内容,鼓励各地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围绕“保护”核心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将保护定义为“传承、传播”,将保护措施分为“保存”与“保护”两种方式。对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在起草过程中,是否要在法规名称中加上“保护”二字也经过了一番考量。最后认为有关“保护”与“保存”的关系、“保存”的具体措施上位法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地方立法应以问题为导向,更强调针对性。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日益严峻的局面下,进行“保护”是当务之急。为此,在起草过程中,围绕“保护”这一核心问题,确立“积极保护、系统保护、分类保护”的立法理念,通过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权责,进一步完善保护工作的机制和体系;通过明确分类保护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通过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等举措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实现“保护”与“发展”并重。
完善传承机制
“没有传承就没有保护”,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特征,是保护的核心内容。政府有责任切实保障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权利义务,完善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和社会传承等多元传承机制。一方面既要认识到民族性、民俗性、民间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特征,师徒传承和家族传承仍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和渠道,要积极扶持、鼓励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为有志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员,尤其是年轻人投身其中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要鼓励将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教育模式相融合,积极创造条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各级各类教育体系中,使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未来更好地延续发展。
强调社会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下来的。在一个地区、一个族群中通过口传心授,或者不断反复进行等方式世代相传,延续下来的,具有活态传承的特点。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其本身就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部分。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组成,是人、物以及一定的文化空间相结合的产物,缺一不可。有鉴于此,尽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但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是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社会大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生活相融合的主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谓人人有责。只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认知,扩大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相关工作的渠道,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传承与人们的生活相融合,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