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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新在哪里

2015-09-10马怀德

新湘评论·下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党纪治党处分

马怀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一方面,依据“国法”治国理政;另一方面,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条例》是约束和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把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才能确保党员干部严守党纪,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与原《条例》相比,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突出了党纪特色;用负面清单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及处分措施,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思路。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突出了党纪特色。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根据党章制定的纪律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有别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等规则,是比法律更严的规矩。在《条例》分则规定中,将大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党纪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既反映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

《条例》有效区分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将违纪行为类型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和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这六类。明确了“负面清单”,确立了纪律“底线”。在具體内容的编排方面,删除了近80条与刑法和其他法律相重复的违纪行为条款。原《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关系。原《条例》制定于2003年,党纪政纪关系不甚清晰。随着2007年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2012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如果再将以上两类主体都作为党纪的适用对象就没有必要了。为了区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使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各就各位、各负其责”,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党组织和党员范围内。《条例》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同时,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样,不同性质的处分和责任形式划清了,相互关系也进一步明确了。

《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新的制度成果,体现了时代性。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既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也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将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新的党纪部分。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

例如,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理念,有利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由小错酿成大错、从违纪走向违法。

又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务接待纳入廉洁纪律处分范围。

再如,在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部分;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

《条例》与《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新思路。管党治党既要靠党章和党内法规,也要靠道德伦理和理想信念。此次《准则》和《条例》同步修改,一方面是二者紧密联系,需要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是二者功能有别,需要分别规范。《准则》规定了党员必须遵守的“高线”道德标准,是共产党倡导的廉洁自律要求。虽然只有短短八条,不足300字,可谓“大道至简、要言不烦”,但体现了我们党“以德治党”的决心和要求。《条例》是党员必须坚守的底线,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处分措施,体现了我们党“依规治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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