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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补助金未取现,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

2015-09-10罗荣

廉政瞭望 2015年9期
关键词:李生李林虚报

罗荣

基本案情

李生,某镇A村党支部书记;李泽,A村党支部委员、村主任,负责管理村财务。

2006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库区移民实行国家财政补助。镇政府安排李生和李泽具体负责A村库区移民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两人共谋虚报,骗取25个指标,以自己和家人以及部分村民的名义填报。2007年底,李泽领取25个移民补助资金存折后,李生分得2个,李泽分得3个。另20个存折由李泽保管,两人商量用作村集体开支,但未入村账务。2011年A村财务工作由村文书李林管理,但李泽未将存折移交给李林。2014年1月,村民反映A村财务不公开等问题,镇政府要求A村实行村财镇管、公开账务,但李生、李泽仍未将移民补助资金存折上缴入账。后因村民检举致案发。李生将分得的7400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泽将分得的111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另20个存折上的74000元未支取。

分歧意见

对李生、李泽上述行为构成共同贪污违纪没有异议,但“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以及“20个存折上未支取的资金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李生、李泽非法占有移民补助资金的目的性十分明显,且具有主观直接故意。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且都起了主要作用,个人贪污数额为既遂18500元(5个存折本上资金之和),未遂74000元,未遂部分可从轻处理。

2.第二种意见:李某生、李某泽个人贪污数额为既遂92500元(25个存折上金额之和)。

评析意见

李生、李泽均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骗取的手段侵吞国家补助金,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对25个存折本的资金不入账、不移交、不公开,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兩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李生、李泽对另20个存折本已经实际控制,可以随时进行支取,已构成贪污既遂。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本案中,李生、李泽在将国家移民补助资金非法占有的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两人的“个人贪污数额”均应认定为92500元。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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