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双刃剑”
2015-09-10郭田勇刘双双
郭田勇 刘双双
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公众信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明显。但不可否认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双刃剑”,其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储户和银行都会铤而走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一经推出,储户意识到存款有保险保障,风险甄别意识下降,在选择存款机构时易忽视银行资质、信用风险和经营状况,或把钱存往提供更高利率收益、经营脆弱的银行,使得经营稳健的银行更难获得存款。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变相鼓励银行铤而走险。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和实现高额利润的目标,有可能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储备,放松内部管控,采取更激进的、可能影响金融安全和效率的做法,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于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经营风险加大,由此造成“道德风险”激增。
此外,激进的银行更愿意提供高利率来吸收存款,反而经营稳健的银行面临巨大吸储压力,易被市场淘汰,有可能引发“坏银行”将“好银行”逐出市场的“劣胜优汰”风潮,由此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这项固有的制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向金融市场注入了不稳定因素。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要缴纳保费,短期会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减少可用资金,压缩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而保费的设计又关乎公平与效率问题。
存款投保费率分为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单一费率成本低廉、简单易行,更易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与各银行的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经营风险状况相挂钩,但制定难度较大。大银行经营稳健,用保费救助的可能性远远低于中小银行,若采用单一费率或不够精细化的差别费率,将间接造成大银行用保费补贴激进的中小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导致激励扭曲,产生高风险银行“搭便车”现象。相反,如果差别费率过猛,大银行较之小银行投保成本较低,使得竞争中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存款保险制度对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分化效应显著。
救助作用没有想象中那么美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险制度的一种,应当遵循大数原则,即只有当参与保险的主体数量众多、业务相对分散、相互之间独立性较高时,才能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担功能。
我国银行数量众多,但集中度较高,近半的银行资产掌握在少数几家“国资”背景的大银行手中。在由政府兜底的隐性保护转变成显性存款保险后,以往“大而不倒”的格局将改变,大银行如果出现问题,单凭保险机构有限的保险资金,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救助。严重时可能导致存款保险机构倒闭,金融恐慌和计提不可避免,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存款保险能防范银行危机吗?
美国在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后,先后成立聯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合作保险基金,开创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之后银行危机频发,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美国,建立起不同模式、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据统计,目前全球共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该制度。
从实践角度看,众多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未能完全规避银行危机的爆发。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1980年至1994年银行危机期间面临巨大挫折和挑战:大量银行倒闭使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于1989年被迫解散;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发生严重赤字,几近崩溃。日本于1971年成立存款保险公司(DICJ),实行“付款箱”型存款保险模式,由于DICJ只享有破产银行清算与存款保险两大职能,缺乏事前监督,存款保险制度未能防范泡沫经济破灭后因大量不良债权积累而导致的银行业危机。为化解危机,日本在之后的十年改为实行全额保险制,提高投保费率。
德国的存款保险是典型的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自1966年开始,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贷协会各自建立存款保险机构。1974年爆发了资产规模空前的赫斯塔特银行因过度投机而产生的银行危机,之后建立起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制度和强制性官方存款保险制度并存的制度……
历史上爆发的银行危机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预防危机发生方面的作用有限,存款保险机构在严重危机中的救助力量薄弱,也反映出各国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存在弊端,监管不力,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
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不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会放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但只要模式选择及制度设计公正、合理,就能在存款保险体系的稳定性效应和道德风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此,要理性看待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不能全盘否定其对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应在控制制度风险的基础上,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保障效力发挥到最大。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得比较平稳,就不会引发大范围的存款搬家。大客户与银行关系紧密,不会轻易搬家;存款保险能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及与大银行竞争的能力,且中小银行贴近当地市场,服务更便捷、灵活、门槛低、利率较高,银企关系更有“粘性”。从国际上看,也没有因推出存款保险发生大规模“存款搬家”的现象。
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稳步推行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条件和配套措施:首先,通过对存款保险模式、投保方式、赔付金额、保费管理、破产清算等制度的合理设计,来降低道德风险;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审慎性监管,约束金融机构的激进行为,这也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弊端的有效措施;再次,商业银行要增强危机感,重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竞争力和品牌形象;最后,在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中,存款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央行、银监会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系统、安全、有效的金融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