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闻法治建设的三部曲
2015-09-10白天明
白天明
【摘要】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就要求我国新闻界法治建设必须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务实的手段不断向前推进。
【关键词】新闻界法治建设立法守法普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为中国百姓期盼法治社会的殷切之情谱写了华美乐章。法治建设新局面正在徐徐打开,法治建设新步调正在稳步推进。面对新局面、新步调,新闻界应当顺势而为,从三个方面加强新闻界的法治建设。
一、积极完善法律法规
新闻法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新闻法是指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媒体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专项法律,比如“新闻法”、“新闻出版法”、“广播电视新闻法”等具有专属性、独立性的法律文件,它们被统称为新闻法。广义的新闻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基本法、法律、法规、决定、条令条例在内的以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为目的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既包括专有新闻法律、法规,也包含以其他形式出现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广义新闻法具有综合性的明显特征。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很早之前就已经出现,但是针对其制定的专项法律法规直至近代才开始出现。我国传统社会对国家治理具有法治和德治共同推进的特点,而且在很长时期内,我们更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忽视了法律建设。传统社会“家天下”的国家性质和宗族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法律的效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也就无从谈起新闻立法了。到了清朝末年,随着近代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统治者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分别于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以此达到加强对报业的控制。到了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出台了《报纸条例》(1914)、《出版法》(1914)、《管理新闻营业條例》(192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颁布施行了《出版法》(1930)、《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①。
新中国成立初期,鉴于国内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的实际,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新闻事业重归党的领导。在后来社会主义建设出现偏差时期,法治进程完全停滞,新闻立法工作遭遇“滑铁卢”,社会主义新闻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回正轨,新闻立法工作也被提上日程。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代表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提议。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3个新闻法草案先后在上海和北京形成。1987年中共十三大,大会报告提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1994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人大党组向中央提出的八届人大期间立法规划,其中包含《新闻法》和《出版法》。1998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至2010年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是21世纪头十年的规划内容②。
虽说目前在我国形成了以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和行业法规为体系的“三层式”新闻法规体系,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不需要一项专属的《新闻法》。传统的新闻法规虽然在我国新闻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网络社会不断深入,这些以“规定”、“法规”、“条例”等形式出现的新闻管理和规范制度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际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的记者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的不平衡、新闻法制观念不强、新闻法律是非界限不分等等问题,与传统新闻法规体系的模糊性、随意性有着分不开的关系。
开展新闻立法工作,用法的形式去引导和管理新闻事业的发展并不是对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的挑战,而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确保新闻事业始终扮演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立法,是保障新闻自由实现的重要途径,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自由。积极推进新闻立法工作,从制度上确保新闻自由实施,能够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更好地实现我国新闻事业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国家建设服务、为人民福祉服务的目标。从这个层面讲,推动新闻立法是符合我们党的价值追求的,是和我们党的根本目标一致的。
积极推进我国新闻界的法治建设是适应当前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奋斗,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我国法治进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新闻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积极推进新闻立法,完善新闻法律体系,既是顺势而为,也是迎势而上。
二、切实保证新闻守法
媒体对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起着重要作用,新闻记者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通过媒体呈现直接影响社会公众,作用社会意识。新闻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不强,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社会的影响举足轻重。但是,现实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些记者法治观念淡薄,为了营造吸引力和冲击力,甚至出现不符合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操守的行为。
有偿新闻屡有发生。某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了扩大影响,通过满足记者物质需求实现自身社会影响力的提升。还有甚者,为了掩盖单位丑行,对新闻人员进行贿赂,从而歪曲事实报道。有偿新闻的时有发生,既是新闻从业者法治观念不强的表现,也是新闻法治不健全的后果。
公民权益遭受侵犯。随着舆论监督力量的不断增强,新闻媒体在揭露社会不良现象、违法乱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部分媒体为追求经济利益,只注重猎奇,而忽视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近年来的一些新闻报道,为谋求更大经济效益,利用公众仇官仇富情绪,放大新闻事件本身,侵犯公民权益。比如2013年,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案”。媒体在报道李某某案件本身的同时,大肆挖掘李双江的私人生活,给李双江的家庭带来巨大影响。
媒介审判时常出现。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助推社会发展的同时,如果权力运用不得当,便会出现媒体“越位”,尤其是在涉及司法报道的时候,容易造成“媒介审判”。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的时候,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会在不经意间掺杂个人主观情绪,影响舆论导向,给司法形成巨大压力,此时的媒体已经严重干涉司法公正。媒介审判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受制于舆论压力,容易出现量刑不准。
新闻媒体作为公众了解信息、实施舆论监督的“利刃”,利用得好能够推进社会发展,利用不得当,便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主导者,记者应当切实强化法律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报道,真正做到报道的客观、公正。
三、有效开展新闻普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关注法律、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法律的受关注度和法律知识的需求度显著提升。新闻媒体的社会化优势,为普及法律知识、满足受众法律需求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这种优势也促使新闻媒体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之一。面对大众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和法治建设新局面,新聞媒体应当顺势而为,充分发挥广泛传播的优势,积极进行普法、学法报道。
深化报道内容,注重法制报道。社会新闻报道中,法制新闻因其特殊性和专业性成为众多新闻媒体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阵地,也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助推器。法制报道在注重对事件本身报道的同时,深入浅出地分析事件所折射的法律因素和法律知识,既满足了受众的信息需求,也为受众提供了法律指导。此外,就新闻报道内容的选取,不应该局限在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此类事件报道的多了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记者应该着眼身边事、关注身边人,通过对公众身边发生的事件报道,运用法理知识答疑解惑。
着眼受众需求,拓宽报道视野。新闻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应当坚持以群众现实需要为根本,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件出发,将法律知识与群众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吸引受众关注,从而实现有效普法。换言之,就是要将目光落在为群众服务这个宗旨上来。媒体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自身拥有比普通群众更为便利的条件,媒体可以通过采访专家、学者对事件进行专业性解读、权威性报道,既增强了报道的可读性,也能确保新闻的可信度。此外,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也应突出其普遍意义,最好是能够做到以小见大,延伸事件本身所折射的意义。
丰富报道样式,创新报道手法。法律的严肃性使得媒体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报道样式容易趋于一致,报道方法比较单一,满足了报道的时效性、真实性、专业性,但却忽视了趣味性,降低了可读性。法制新闻带有枯燥、乏味的特点,尤其是在涉及法律知识讲解部分时,更是很难调动读者的阅读兴趣,从而削弱了法制新闻普法功效。如何在法制新闻中实现突破,报道样式创新很关键。实践证明,那些兼顾时效性、真实性、客观性、专业性和趣味性的新闻报道题材,因捕捉的是大众关心的内容,寻找的切入点也都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实现了“透过生活讲法律,运用法律促生活”,不但传递了信息,还普及了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①陈建云:《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治史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②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作者:南京政治学院2014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