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探路知识产权法院
2015-09-10高莉
高莉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经过一系列酝酿操作之后,于2014年11月6日在北京市成立了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并在同年12月16日和12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上海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掀开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上新的一页。
探路者的脚印
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和发展来看,其创新主要来自五个方面:
首先从机构设置来讲,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机构扁平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以及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设置。
作为首个探路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内设4个审判庭(立案庭、第一庭(行政案件)、第二庭(民事案件)、审判监督庭(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2个司法辅助机构(技术调查室、法警队)和1个综合行政机构。各审判庭不设副庭长。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共设法官员额30名、司法辅助人员51名、司法行政人员15名。18名法官均由北京市法官遴选委员会考核选拔产生。设置了专门技术调查官,负责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体地位,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内设4个审判业务庭(立案庭、专利审判庭、著作权审判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2个司法辅助机构(技术调查室、法警支队)、1个综合行政机构(综合办公室)。庭长由主审法官兼任,不设副庭长。按中级法院组建,但审判庭不设行政级别,主审法官之间没有行政等级之差、一律平等。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00人,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核定主审法官30名(含院长1名、副院长两名,其中一名副院长兼任政治部主任)。成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来公开遴选主审法官。技术调查官由技术调查室选任。院长、副院长、庭长均为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对案件审理行使独立审判权,建立了法官办案档案,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党务)合署”,设置独立的审判业务部门,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宣传、执行工作、法警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与市三中院合署。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实行员额制,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其次是管辖体制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新的管辖体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属地管辖。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的第一审案件。二是跨区域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管辖广东全省(除深圳外)的第一审案件。三是专属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
第三是法官遴选委员会改革。与管辖体制的调整同样受到关注的,是法官遴选委员会,据《法制日报》报道,2014年10月25日,全国法院系统首个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北京“试水”。这个遴选委员会由法官、学者、律师代表共同组成,从北京全市首批选任了25名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含3名有审判权的院领导),平均年龄40.2岁,91%为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平均年限为10年。不仅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采取类似的改革举措。10月28日,最高法院专门下发文件,要求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6年以上审判经验、普通高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选出高水平的法官建立起权威性、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受理审判团队。
第四是引入技术调查官,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中,包含了一个全新的岗位——技术调查官,他们将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知识产权法院将审理大量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法官只有了解有关技术要点、查明技术事实,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设立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顾问、助手,负责把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这将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在不断探索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最后是尝试审委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委会从以往的以听取汇报为主的审判权行使方式,改革为如今的直接开庭审理。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审判制度的改革能够保障审委会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意义,宋鱼水认为,首先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体现程序正义。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又能够保障审判委员会在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变与不变
截至8月20日,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计10795件,审结各类案件4160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595件。行政案件比重大,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以上。涉外案件较多,占一审案件总量的39.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52件。著作权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超过案件总量的二分之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48件。专利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占一审案件总量的90.99%,占案件总量的53.24%。
另外,截至8月20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各类案件4160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2348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409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1403件。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100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说,“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平均每个月受理案件超过800件,最多的月份超过1000件,估计全年受理案件可能过万”。更关键的是,进入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特别是计算机、网络、高技术类案件”,“另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每隔几天几乎就会遇到一个,所以法官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调研,法官会议、专业小组会议经常举行。”而与此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案件多,占一审案件总数的39.4%,涉外地的案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7.6%,因此在送达等程序上周期长,也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变长”。这完全超出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初的预估,导致审判压力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压力恐将长期存在。
而在案件审理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和知识产权纠纷复杂程度提升的同时,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包括专利以及技术秘密、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内容的技术类型案件审判水准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商标评审与专利复审案件程序繁琐,“循环诉讼”等屡有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经常影响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诉讼体制与机制仍然未理顺和难理顺。
完善之策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迈出的每一步,都已成为国际社会观察中国司法的重要窗口。因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探索者和先行者,要在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与不足,并及时修正和完善。
针对目前知识产权法院最严峻的“案多人少”问题。一方面,应及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根据每个主审法官每年能完成的案件进行测算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知产法院到底需要多少法官员额,这样来补充目前知产法院需要的审判力量。同时,还可以从外部吸收力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入了志愿者提供咨询、导诉等服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从高校引进了10名研究生做实习法官助理,以缓解办案力量不足。
另一方面,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经验和结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国情、省情、市情选择在一些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科技创新较为活跃,对科技创新的保护需求更为迫切,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数量较多的城市适当的增设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分散案件集中度从而减缓审判压力,提升案件受理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官、技术调查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一是内部发掘,对他们实行定期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培训;二是外部吸纳,以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度为核心,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学者,还可以与高校进行联合设置相应知识产权的专业,培养出更多的专业化的技术水品高的人才。
而对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探索对专利以及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省域内的集中管辖,以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准和努力促进“同案同判”等。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率先设立,只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第一步。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探索以改革的整体思路”来整合筹划、全面考虑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系统设计与顶层设计,进而根据各部分设计的轻重缓急来分步实施,逐段实现。当务之急仍然是尽快保障相应司法审判水平及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尤其对于专利等技术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宜尽早设立全国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