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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立法规划呼应时代需求

2015-09-10阿计

浙江人大 2015年10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机制

阿计

8月上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再次公布,一、二类立法项目从原有的68件增至102件,如此大幅度调整立法规划可谓史无前例。

追溯历史,肇始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届人大立法规划,无不紧扣了时代脉搏,引领了立法全局。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经济立法为重心的立法规划,促成了市场经济立法的繁荣;九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沿着“初步形成”、“基本形成”、“正式形成”的路径逐届深入的立法规划,最终成功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布的立法规划,其环保与生态立法项目的比重之大,亦映照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国家战略。今年3月立法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正式写入了立法规划制度,这一管理性机制由此上升为法定化机制,成为人大把握立法航盘、主导立法权力的重要标志。

但也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预设的立法安排,与人大任期相对应的立法规划,很难全面预测5年时间内改革发展和立法需求的变化,先期规划的立法项目难免滞后于实际需求。尤其是在新一轮深化改革的时代语境下,如何合理解决规划预期性与改革变动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更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挑战。正因此,适时调整立法规划乃是提升其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必然选择,其意义并不亚于制订立法规划本身,不仅同样体现了人大的立法主导权,更彰显了人大顺应时代需求、与时俱进的改革意识。

也只有以这一视角解读此次立法规划大调整,方能理解其深层意义。以新增设的一类立法项目为例,编纂民法典,制订七大税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修改行政监察法……所有这些重新规划的立法目标,均可追根溯源至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所勾勒的改革蓝图,由此折射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理念,堪称立法决策衔接、呼应改革决策的典范。

同时应当看到,立法规划从早期的“准法律”性质到目前已上升为一项法定机制,理应对立法活动具有约束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以往历届人大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的完成率仅在60%左右,一些立法项目甚至多次列入立法规划却难产至今。而此次立法规划调整后,立法项目基数随之大幅增加,尤其是一些新增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势必对完成规划带来更大压力。因而,如何强化相应的督促机制,推动立法项目兑现,防止立法规划空转,以维护其公信力和严肃性,乃是未来立法实践必须积极应对的考验。这就需通过更为细化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立法规划的法定效力和责任机制等。如此,立法规划才能建立法律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合理平衡,并最终实现科学、民主、有序、高效立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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