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地方立法权须防“副作用”
2015-09-10
9月25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作出了关于嘉兴等4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之前,7月份常委会会议决定湖州等5个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已全部拥有地方立法权。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立法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1个设区市可以行使立法权,这标志着我省在“立法权扩容”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是法治浙江建设迈出的坚实一步,也将有力提升11个设区市地方治理的制度竞争力。
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的“大舞台”已经搭好,下一步如何紧锣密鼓把地方立法这出大戏唱好、唱出彩?
呼吁多年的“市级立法”落地,自然有初尝立法权的激动,但更需要警惕的是一哄而起、蜂拥而上的“立法冲动”。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在以往的全国人代会或者地方人代会上,动辄呼吁以立法解决各种问题似乎成为“时尚”,“一法解千愁”的思维仍有较大市场。虽然修改后的立法法只授予地方“城乡和社会管理”等3个方面的立法事项,但要防止其成为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万能筐”。
一直以来,围绕地方性法规的争议不小:一方面,重复上位法、地方特色不明显等导致立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以领导意志立法、与上位法冲突,诱发立法体系混乱。
相较于全国和省里立法,处于起步阶段的“市级立法”,缺乏立法的“本土经验”,也相对缺少立法的“能工巧匠”。因此,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应务必“恰如其分”,惟需求为导向,缺什么、补什么、立什么,循序渐进,成熟一件立一件,在凸显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提升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上做文章,使出台的法规能“精确制导”,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问题、具体问题上“管用”、“能用”、“好用”,切实防止立法冲动和立法冒进。
另一方面,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将立法权“一放了之”。不可否认,立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要完善地方立法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地方立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有必要强化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监督,对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审查不能够走过场,防止地方立法中出现地方利益法制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各设区的市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相继设立,立法筹备工作井然有序,首部法规“蓄势待发”。从无到有,从一到多,展望未来,越来越多的设区市将品尝到立法权的甜头,共同谱写出法治浙江的绚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