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骚扰开始,以性侵犯告终
2015-09-10陈晟
陈晟
2014年7月20日, 印度6岁女童在校被强奸,千余名家长示威抗议。
近日,一场诡异的官司被打到了美国的巡回上诉法庭,事情的起因,只是一起校园强奸案,但其中曲折的逻辑,实在令人扼腕;而它所引发的争议,似乎也值得我们重视。
校园悲剧
2010年1月,在阿拉巴马州斯巴克中学里, 14岁的女生“杰登”(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该校一名16岁的男生,让她与其约会,并告诉她去男生浴室碰头。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这个男生第一次骚扰她了,杰登以往都是不予理睬。这次,她决定向老师求助,希望能彻底摆脱这个麻烦。
她的老师简·安·辛普森女士,听闻此事后,也觉得应该采取措施。因为这个男生本来就是所谓的“特殊教育学生”,短短一年之中已经有了13次严重违纪记录(包括性骚扰、暴力威胁同学等等不良行为),学校早就想把他扫地出门啦。
但是,辛普森女士和副校长珍妮·达纳韦女士一商量,并没有报警,而是告诉杰登:这样,你就按照他说的,去男生浴室和他见面吧!
看着一脸惊讶的杰登,辛普森解释说,她会守在办公室的显示器前,一旦监控探头抓拍到杰登在男生浴室门前和这个男生碰头,而该男生又动手动脚的话,几位老师就会立即冲上去制止;而这样一来,学校也就有了开除该男生、送警方法办的证据啦。
杰登还是觉得有点不靠谱……但辛普森和达纳韦女士都向她保证,这个计划万无一失,不会真的让她有危险的!
杰登照做了。然而,这个计划显然是有问题的:尽管辛普森女士在显示器前坐了一晚上啥也没看到,但杰登却遭到了不幸:那个男生在最后一刻改变了计划,让杰登去另一处浴室和他见面,随即在那里性侵犯了她。
案发之后,这名男生很快被捕,其口供和物证都证明了杰登的确遭到了性侵。
然而,这个案子处理起来却颇为棘手……一方面是因为他案发时尚未成年,更重要的是,案发地点在男生浴室——这显然不是受害人杰登该去的地方。该男生的辩护律师因此提出,这不过是一起孩子们的约会而已,虽然受害人杰登也是未成年人,但以强奸论处并不恰当。
最终,这套说辞被检方采纳,这名男孩并未被起诉,只是被停学5天、送往感化院强制教育,并在一年多以后重新回到這所学校读书,再次成为杰登的同学。
对此,杰登及其父母非常愤怒。杰登告诉检察官,当时她非常害怕,一再表示拒绝,却拗不过那名男孩,“我盼望着有一个老师能冲进来制止他。”可惜,王子并没有骑着白马出现。
在确定法律无法制裁这名男孩之后,杰登及其父母把该学校和两名涉事教师告上了法庭,认为校方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法律责任:按照美国法律,任何一所接受政府拨款的学校,都有义务在校园内对性骚扰的投诉做出适当处理,而本案中的教师显然处理不当,反而将杰登作为诱饵去寻找性骚扰的证据。
2012年6月26日,美国华盛顿国会山,全国妇女组织(NOW), 结束性侵犯和家庭暴力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群体的成员举行集会,要求重新授权暴力侵害妇女法(VAWA),不考虑种族,国籍状况,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使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受到法律保护。
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确认校方负有“疏于保护”的责任,但并不认为校方在接到性骚扰投诉时处理不当,因为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怎样的处理流程才是适当的?
判决下来,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于是,这个案子就于2月12日被送到了联邦法院的第11巡回上诉庭。目前,此案尚未开庭,所以哪一方的观点最终能被法律认可,尚不可知。
法律漏洞?
实际上,本案之所以吸引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甚至连美国司法部和教育部都对此发表了意见,是因为它把一个问题再次放到了公众的面前:
对于性骚扰行为,法律该如何处理?
对今天的人类而言,性骚扰并不是什么天方夜谭,而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事情:教室、工厂、办公室都会发生,还可能来源于即时通信软件和各种社交媒体;被骚扰的对象则绝大多数都是女性,特别是年轻的女性。
而对于性骚扰行为,虽然各国法律都将其定性为非法,但处理力度普遍都较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发送淫秽信息骚扰他人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的性骚扰行为都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比如给女性讲成人笑话,或装作不经意地蹭一下女性的胸部,以目前的法律是很难追究其责任的,这是一个糟糕的法律漏洞。
此外,性骚扰行为往往通过口头或不显眼的行动完成,受害人想要举证也很困难,为寻求法律保护增大了障碍。
除了法律方面的缺陷之外,性骚扰行为有恃无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时候,我们对于此种行为的反应不当,特别是管理者们(比如,学校校长、被骚扰者的上级主管)往往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甚至连大众舆论环境也态度暧昧,助长了骚扰者的贼胆。
2014年8月10日,美国伯明翰,美国艺术活动家组织“Force” 将拼布活动带到了Rushton 公园,目的是为了呼吁停止性侵和暴力。
在很多人的眼中,性骚扰并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甚至就等同于“有点开过头的玩笑”;对于管理者而言,则会觉得受害者的投诉是小题大做甚至无事生非;更糟糕的还有一类叫做“受害者归因”的说法,诸如“怎么不骚扰别人就骚扰你”、“谁让你打扮得那么漂亮的”、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多大的事情啊还闹得天翻地覆的”、“你这一闹,搞得我们单位/公司的名声都坏了”之类,总而言之,就是反过来谴责被骚扰的受害者,认为受害者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各打五十大板;或者说这件事情并不值得认真对待,稀里糊涂过去就得了。
实际上,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根本经不起推敲:依此类推,家中有钱就该被盗抢,开豪车就该被碰瓷,畅销书就该被盗版了。作为成年人,完全应该清楚哪些权利是别人的、不可侵犯的,举止出格只能证明自己行为卑劣而不是被骚扰者漂亮过头。
而那种“性骚扰不过是小事一桩”的观点,也是极为错误的:无论损害后果大小,受害人都完全没有义务来忍气吞声地承受,就像哪怕小偷只偷了我五块钱,我也会很不高兴。而性骚扰与强奸的本质相同,区别只在程度高低而已。
同时,无数案例证明,骚扰者往往是“拣软柿子捏”,如果受害人没有断然反抗,或者是反抗后并未得到管理者与舆论的有效支持,则骚扰行为就会逐步升级、变本加厉,发展到受害人不堪忍受的地步,甚至演变成性侵犯——就像本案中的那个男生,一次次的性骚扰他人之后,校方依旧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惩戒,其结果我们已经看到了。
“杰登”一案,目前尚未尘埃落定,但其意义早已超越了这场官司本身。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下流行为,完全不应该被容忍;而对受害者的种种责难或漠视,则是对骚扰者最好的鼓励。向性骚扰行为坚决说“不”,让骚扰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