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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适用现状及立法完善

2015-09-10赵爱玲

人民论坛 2015年14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网购

赵爱玲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产生背景、反悔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社会实际,对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实践探索及适用现状展开详细的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立法的设想,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有效实现。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 网购 适用现状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异军突起,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消费者一方面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互联网消费服务,感受到电子商务为人们生活带来的便捷。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特殊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也与日俱增。在矛盾双方难以调和的大背景下,我国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地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旨在充分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如何看待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适用现状,在未来的几年内如何进一步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立法完善均成为当前值得探讨的话题。

消费者网购反悔权概述

对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适用现状及立法完善问题展开细致化的研究,首先必须对消费者反悔权具备基本的了解,进而为下一步的研究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产生背景。回顾社会发展进程,消费者反悔权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精细化。按照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关于商品经济中的分工问题理论可知,社会分工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加精细,使得行业与行业间的隔阂越大,人们熟悉自己专业的同时也对其他专业更加不熟悉。在这种大背景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开始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0世纪后期,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性发展,直销、邮购、网购等商业营销模式也随之而不断涌现出来。从现实中来看,这种推陈出新的商品销售模式在给商品消费者带来购买方便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费风险①。基于对这种消费风险的评估与考量,西方发达国家在努力完善新型营销体系的同时,又着力摸索降低消费者消费风险的实施路径。对此,“无因退货”是实践中较好的一个思路,于是逐渐将其制度化,以解决消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实情况,由此诞生了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目前法律学术界尚无权威一致的说法。虽然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内涵在应用中则趋于一致,具体可表述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商品消费者享有的无条件取消其购买商品或者预定服务的合同的权利”。基于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消费者反悔权有如下法律性质:其一,消费者反悔权归消费者单方面所享有;其二,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定权利;其三,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是无条件的。

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实践探索及适用现状分析

从历史观的角度来说,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实施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但在现实中也经历了长期的探索过程。

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的实践探索。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在随着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当当网”中的部分经营者不仅自行承诺了六十天退货的期限,而且还为商品消费者完善了申请退换货的网络服务,方便了商品消费者退换货。而淘宝网也对“无因退货”进行了体系化的完善,建立了“随时退”制度。这些都是现阶段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实践②。而部分省份在行政条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消费者反悔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来说,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反悔权,具有一定的基础和现实可行性。基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基础与现实可行性,我国各级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对此已经有所探索。例如,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商品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消费者通过直销方式购买的商品,且在30天内未对相关商品产生损耗,消费者可以有权利无条件退回该商品。从现实来看,这些立法探索的具体措施与实践成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立法探索也是当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来源。

我国消费者网购反悔权适用的基本现状。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从其修订的方向与内容上来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十分广泛,对互联网商品交易、协商退货等有关于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了细致而又明确的规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从内容上来看,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在真正意义上赋予了消费者为期7天的反悔权,旨在有效促进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具体来说,按照该修订法案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采用各类形式的远程方式销售商品时,商品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货。与此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一系列不适应无条件退货的产品:第一,根据购买方自身需求定做的;第二,七日内容易产生变质或腐败的;第三,以网络下载的形式下载的数字产品,或者容易破损的电子产品实物;第四,按规定时间内交付的传统媒介,如过期报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下,各地方立法机关也对消费者反悔权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四川省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由商品经营者自身过失而造成消费者实际利益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7天内,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回全款”。从立法精神层面来说,此次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确认与赋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在网络背景下的进一步丰富发展完善,更为远程消费等新型商业营销模式塑造了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当前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立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在现实中清晰的认识到,一项国家法律体系的好坏必须通过实践与人民群众的历史性检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规范,其法条规定是否全面、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矛盾或抵触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发掘与探索。

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的对策建议

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当前互联网发展实际,笔者推断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极有可能在交易范围、行使期限、制度保障与权利滥用等方面产生问题。对此,立法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扩大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范围。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立法,首先就要扩大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固定场所交易与上门交易两个方面。通过对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有关商品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从一定范围上来讲,各国的相关法律都是在当前新兴的互联网商品交易中赋予商品消费者反悔权。同时,很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商品消费者在一些固定交易场享有相应的反悔权③。从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服务在现实中也会越来越专门化,对此,基本上在每一个固定经营场所在具体经营中都会雇佣导购人员,指导消费。对此,商品消费者虽然在现实中对商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但是在一些固定消费场所,导购人员为了获取超额利润难免会夸大商品的性能,极力鼓吹消费者购买商品,因此,在固定场所开展交易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确认也是十分必要的。

上门交易也称上门销售,具体是指销售人员在消费者家中,通过自身的推荐和示范,直接将产品和服务给消费者的销售方式。之所以对此类上门销售方式赋予消费者以相应反悔权,是因为消费者在上门销售人员上门交易的情况下,在现实中往往没有机会对同类商品的价钱、质量等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很可能以一个非常不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商品。因此,在上门交易的情况下,给予消费者以反悔权是十分必要的。

合理设置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期限。从法律性质的角度上来分析,反悔权的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民法范畴上的形成权,然而从现实中来看,大部分的形成权都有一个“除斥期间”的规定性限制。这种规定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民事活动中维护社会的正常既定秩序,使得一些权利不过分的扩大化而造成一系列混乱。从现实来看,对于消费者反悔权权利,法律在买卖双方中更为倾向于消费者,对此,从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的角度上来说,需要设置一个行使消费者反悔权的一个合理期限,使得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根据这一原则,各级立法机关在消费者反悔权立法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考察购买物的使用价值及其性能,进而对自身是否具备使用价值做出基本的判断。另一方面,也要把握商品经营者的平衡,确保商品交易的稳定化开展。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权利期限设置在现实中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国对于权利期限设置上为八天,而在美国则对消费者权利期限设置为三天。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商品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合理期间应当是十二天④。从当前社会大众的现实生活中来看,如果是采用互联网的交易方式,要充分考虑商品邮寄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七天的权利行使就会显得十分的紧迫,在短短的七天时间内消费者在现实中也无法真正了解购买商品的价值信息。因此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应在十二天左右更为合理。

完善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制度。任何一个法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规定,而且作为社会管理的上层建筑,法律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社会其他制度方面的完善。对此,消费者反悔权在现实中的有效运行,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从现实来看,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可以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在买卖过程中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界限与原则,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利用现行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投机取巧,滥用相关权利。这样就会从根本上违背了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的初衷。所以,在新的形势下切实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不仅是消费者反悔权在以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方向,也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环境下各个规制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完善网络环境下诚信记录。这几年,“个人诚信记录”这几个字逐渐出现在人民的视野中,不管是手机费还是银行诚信卡都实行个人诚信记录制度⑤。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会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例如说,如果某个人诚信记录上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强制性的诚信体系评价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比其他法律措施对意图违法者有更强的约束力。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的公民诚信活动记录,进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严重不诚实诚信的行为给予记录并公布,这种约束力会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注意自己的诚信表现,商品经营者诚实经营,也确保消费者慎重行使反悔权。

明确界定反悔权滥用情形。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所顾忌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没有限度的滥用。国外一些国家也对反悔权的行使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在现实中也必须是构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共同平衡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立在实际中本身就是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的差别化关系⑥。从这一意义上讲,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在市场经济中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然而从另一方面来深入考量,消费者反悔权也会在一定程度被怀有恶意的人加以滥用,如此就失去了消费者反悔权设置的原有立场与意义。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仍然需要在权利行使界限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制,进而保障权利不会被滥用。

完善消费者反悔权相关界限的立法,首先应当规定消费者如果是具有明显恶意的行使反悔权的,其行为在法律认定层面上应当属于无效,比如在日常现实生活当中的部分卖家为了达到恶意竞争的目的,通过所谓的“差评师”进行恶意退货的行为。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进一步规定部分商品不具备行使的对象,如文稿服务、宣传服务等等。再者,消费者使用反悔权不能不受次数的限制,如果消费者反复不停的使用反悔权,那势必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反悔权行使应当规定只能退换一次。

结语

在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相对较晚,与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具体运行中也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此,本文从扩大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范围,合理设置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期限,完善商品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制度与明确反悔权滥用情形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的设想,旨在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与此同时,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期待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将会愈加完善。

(作者为中共商洛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释】

①黄秋娜:“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消费经济》,2011年第5期,第83~86页。

②钱玉文:《商品消费者权利变迁的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2~55页。

③陈宝英:“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的立法分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52~56页。

④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长白学刊》,2013年第1期,第81~86页。

⑤范筱静:“论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在线避免措施及在中国的实践”,《求索》,2013年第7期,第21~24页。

⑥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法学》,2014年第2期,第30~38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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