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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家人侵犯名誉权吗等

2015-09-10

方圆 2015年12期
关键词:滥伐林木名誉权收款

重庆刘先生:我的弟弟在外务工,家中有一张以他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卡由父母保管,且每月从卡上取出500元补贴家用。但几月前因卡里存款少了几百元,父母便怀疑是我私下取走的,并向左邻右舍大肆宣扬,说家贼难防。现在周围的人都以为是我偷拿了,一见到我就指指点点,简直让我抬不起头来。为了还自己清白,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得通吗?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你的父母仅凭怀疑就认为其偷拿财物,造成你名誉受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亲情无价,建议还是多谅解、多沟通、消除误会。当然,起诉到法院也可以请法官为你们调解,并出具相关调解协议书证明你的清白。

在一个月内才给发票合法吗

北京王女士:在超市、商场购物结账后都会收到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罗列购物清单及价格之外,最下面还有一行“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也许有的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但也有的消费者因公购物或其他原因需要发票予以报销,真的必须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吗?如果消费者逾期未办理,商超能以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开具发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此可知,出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在商业惯例或自身条件不能的情况下不出示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但并不是免除了其应该出具发票的法定义务。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要求消费者在一个月内去索取发票是不合法的。

未经允许砍伐村里10株杨树构成犯罪吗

车先生:我爱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于今年4月23日将村子里沟南岸的10株杨树砍伐。后被他人发现而报案。经辖区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此10株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4立方米多一点。请问我爱人这种行为触犯刑法?

根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进一步明确了数量较大及巨大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就你所说的上述情况看来,你丈夫滥伐村子里的10株杨树蓄积量达到14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的范畴,故你丈夫这种滥伐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如果你丈夫无能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也许能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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