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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食药犯罪刑法治理

2015-09-10张兵

民生周刊 2015年13期
关键词:食药食品药品阿里巴巴

张兵

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3.6万名,捣毁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4.2万个。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跨区域重大案件达480余起,有力地遏制了食品药品犯罪发展的蔓延势头。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日渐成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主渠道。如何严厉惩治食药犯罪?无论是建议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危险犯调整为行为犯,还是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处罚,都彰显出国家重拳打击食药犯罪、强化食药犯罪刑法治理的决心。

严惩

“谁进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就让谁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在最近的一次论坛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树茂掷地有声地说。

资料显示,仅河南省法院3年来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就达4089件、判决5662人。

自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万起、制售假药犯罪案件3.7万起,其中与互联网相关的违法犯罪约占50%。

网络犯罪愈演愈烈,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统计,从2009年至今,网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高增长趋势,药品类增加了3倍多,食品类案件增加了11倍。

严惩呼声不在少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甚至建议,删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条件,将该罪由危险犯调整为行为犯。

目前,中国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客观方面的重要成立条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但司法实践表明,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相当难度,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售卖食品现象越来越普遍,要求都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利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犯罪。

赵秉志还建议,进一步完善食药犯罪的刑罚配置,通过适当增设没收财产刑的方式,加强对食药犯罪的刑法治理。

“目前刑法典只对相关食药犯罪设定了罚金刑而无没收财产刑。刑法典需要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实现罪责刑在性质上的适应。”赵秉志说。

在审理全国影响重大的崔国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河南省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被告人判处罚金70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制假工具和机器设备予以没收。

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销售金额、获利金额、货值金额、货物数量、非法经营额,司法认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查获的尚未销售的食品药品如何认定也有所不同。

“应将经营金额和货物数量共同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参考标准,非法经营额能更全面地将所有已经销售的和还未销售的货物都纳入数额计算范围之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认为,“在犯罪形态上也可以参照毒品犯罪的标准,只要以销售为目的的,一概认定为既遂,同时还充分考虑货物的数量,避免对犯罪数额认定上的不统一和各种分歧。”

互联网成犯罪主渠道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日渐成为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主渠道,预防和打击难度越来越大,因为这不仅需要技术支撑和相关网站、平台的配合支持,而且需要在案件定罪量刑、证据收集固定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更广的地域性、更强的扩散性、更严的隐蔽性、更大的欺骗性。”在分析网络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特点时,陆晓敏总结说。

“理想的互联网食药治理模式包括4个方面:市场调节是基础,制度设计是框架,行业自律是主体,政府监管是保障。”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说。

互联网时代,食品药品经营违法犯罪呈现多人分工协作的团伙性特点,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仿冒名牌等手段,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销售收款,以快递物流运送产品,隐蔽性强,线上线下交错,交易环节分离,给监管和执法带来极大挑战。

欣喜的是,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份的近400个县区公安机关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的专业侦查部门。

关于如何治理,王伟国给出了3个建议,首先,在强化政府监管方面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立法层级;明确各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法律责任,适当提高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增加执法权限,提高技术性监管手段,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政府机关与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甚至国际组织的合作。

“行业自律方面要增强行业组织的自治能力,健全行业协会的自治规范。”王伟国说,“同时,制定互联网食药行业标准,建立行业投诉制度,发挥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职能。”

“在加强消费者教育方面,加强互联网食药安全的宣传,提供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

“要及时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化。对于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发布假劣食药信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致使假劣食药信息大量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应当作出犯罪评价,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赵秉志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网络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将为惩处上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食药网上危害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认为,要强化网络思维,善于运用网络技术和网络手段打击治理,强化共享协作。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数据信息的汇集应用,推动银行、网购、电信等各方面信息整合共享,实现与公安机关业务应用系统无缝对接,努力从海量信息中及时发现线索,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电商管控

“阿里巴巴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平台违法药品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定位。”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资深经理雷亮说,“我们已经摸索出一套‘政企联动、精准治理、专案打击、疏堵引导’的管控新模式。”

阿里巴巴旗下目前拥有淘宝、天猫、1688等五大电商平台,其中,天猫、1688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证,可以发布药品信息;天猫医药馆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可合法销售非处方药,其他四大电商平台全面禁售药品。

在浙江省药监局指导下,阿里巴巴建立了部际假药联席会议及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应急保障小组。该小组由阿里巴巴医药禁限售专项团队、信息安全情报及专案打击团队、数据挖掘支持团队组成。

这3个团队各自的职责是,医药禁限售专项团队全面负责平台上医药违法违规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管控;信息安全情報及专案打击团队全面负责平台上情报的收集,实行情报先行,主动管控为主,专案打击为辅;数据挖掘支持团队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有效防止恶意会员违规销售。

线上药品的违法犯罪风险主要集中在线下长期购买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兴奋剂类、计生类、医疗用毒性药品等高危药品的会员,为了加强这些人群隐蔽交易的管理,阿里巴巴先与杭州市药监共建高危人群名单库,实行线上、线下互通,并依据线下购买人员进行线上会员比对,当此类会员在线上交易时,采取严格管控。

换句话说,只要有违法交易,阿里巴巴会在第一时间捕捉到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2014年,阿里巴巴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监控计算会员行为信息量超30亿次/天,通过系统自动处理与人工审核,处理危害信息1200万条。2014年,平台依法日平均处罚违规销售药品数达千个,其中政府指导查处仅占3.81%。通过大数据分析,从上亿数据信息量归类总结,形成日常的监管机制、核心系统和数据运用系统和模型。

雷亮介绍,阿里巴巴对800多万会员卖家通过点对点的旺旺通知、邮件通知、淘宝论坛等进行宣导,通过与杭州市药监局共建药品警示台,告知卖家会员药品不能销售,以及哪些是属于互联网药品管控范畴,如何在95095平台上合法销售药品;对于买家进行购物端的提醒,告知如何买到放心的药品;通过系统进行搜索屏蔽,只展现有合法资质的95095商家药品。

“我们通过对电商平台生产、销售原料药、药瓶、药辅料、胶囊、制药工具等的会员进行布控,2015年至今成功获取19个有价值的药品情报线索,共破获3起假药案件,涉案上报销售金额共计2841万元,4起案件已立案侦查。”雷亮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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