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轻刑化或导致贪腐蔓延
2015-09-10汪文涛
汪文涛
8月4日,随着湖北省巴东县房地产“大佬”、兴业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史某某落网,巴东县检察院今年以来立案侦查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发起者”增至23人,占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65.7%,同比上升了5倍。
“当前,行贿人被官员索贿而被动行贿的情形已经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行贿人处心积虑地主动行贿、积极行贿。巴东商界‘大佬’王某某是如此,‘中标王’ 陈某某也是如此。他们是一个官员调走或倒下了,转而又寻找新的‘围猎’目标。从本质上说,主动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因此,对于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的,检察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向宏明表示。
巴东县检察院查办行贿犯罪立案数大幅度的“飙升”,是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严惩行贿犯罪的一个缩影。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透露,今年前5个月,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等案件,立案侦查行贿犯罪3825人,同比上升11%。“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将是全国检察机关下半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点之一。
“从净化政治生态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十分有必要。”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猎取官员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已经成为一些不法商人迅速发财致富的‘捷径’。在一些地方,商人对官员的围猎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比如在煤老板的攻势下,山西官员的处境就十分险恶,已经出现了塌方式腐败,政治生态严重恶化”。
庄德水说,反腐败也需要“与时俱进”,检察机关既要“打虎拍蝇”,也要从严惩治行贿高手、行贿老手,为长期被围猎的官员“解围”。
从季建业到刘铁男,从被人围猎到积极迎合,一名落马官员的背后,总有一连串商人“朋友”的魅影若隐若现。
特定的社会文化土壤
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看来,围猎官员这种腐败现象不同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而是从友情、亲情为切入点,长期往来、细水长流、缓慢渗入,与中国自古以来的人情文化相契合,也与中国长期以来的脸面文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所以广为流行,被一些行贿人与官员所效仿”。
“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在当今社会依然有生存的土壤。受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限制,一些官员手中仍掌握着大量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为了获取政府项目和政策优惠,商人往往会对官员趋之若鹜,试图用资本换取权力。”庄德水认为,围猎官员的实质仍是权力市场化,官员想用手中的权力换取好处,商人想用手中的资本换取权力。
从个体角度观察,官员“八小时”外的生活圈、交际圈、朋友圈往往处于监督的“空白区”,相关的监督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恰恰给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勾肩搭背留下了机会。庄德水称,一些商人之所以要寻求腐败官员的支持,旨在获得“接近”他们权力的机会,获得内部信息和政治庇护;官员之所以愿意勾结商人,其原因在于能够以期权腐败、人情往来或工作需要等理由来掩盖腐败行为,降低腐败被暴露的风险。
“从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商人处于比较低的社会阶层,不找官员帮忙就办不成事,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人是社会财富的掌握者,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商人乐于与官员打成一片,以显示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官员也乐于与商人合作,以便转移高档奢华消费,获得自我满足感。”庄德水分析。
中纪委网站在一篇揭露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两面人生”的文章中写道,王敏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发生在商人圈、官员圈、亲友圈里,从热衷于被人“围猎”,到积极迎合甚至主动沉醉于金钱、权力及声色犬马的围堵中,乐不思蜀。
早在1992年,王敏从美国参加培训班回到北京,经熟人介绍,和几个商人一起去豪华酒店吃喝玩乐,尽管只是一面之交,王敏就“入乡随俗”犯下了腐化堕落的错误。后来,那位熟人又多次带他去高档场所玩乐,让他欲罢不能。久而久之,王敏对商人们的这种包围,或者说“商人圈”十分喜欢,常常是乐在其中。
“行贿犯罪轻刑化”客观上导致了围猎官员现象的蔓延
“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人却逍遥法外。”刘仁文认为,“行贿轻刑化”等问题,客观上导致了围猎官员现象在现实中的广泛蔓延。
最高检2014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受贿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 ;而全年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刘仁文认为,司法实践中,每年查处的行贿犯罪案件、人数与受贿犯罪案件、人数相比,数量悬殊,由于行贿犯罪的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行贿人违法成本较低,进而影响了惩治腐败的效果。
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仁文分析说,司法机关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行贿人作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如果不充分考虑到行贿犯罪活动的新变化以及犯罪的严重性,特别是对于一些主动行贿、长期“围猎”官员、情节十分恶劣的不法商人,如果其采取“金蝉脱壳”之策,在被追诉前将行贿行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也会对其从宽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惩治行贿犯罪的效果。
对此,罗猛也有同感,“实践中,办案人员为了突破受贿犯罪,往往需要同行贿人斗智斗勇,并宣讲有关刑事政策,行贿人如实坦白交代,或是揭发检举有立功表现,往往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客观上会出现惩治行贿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受贿人‘进去’了,而行贿人却没有受到实刑处罚,便会找另外一棵‘大树’,再次行贿”。
打击行贿犯罪,提高围猎官员的违法成本
有鉴于此,最高检今年以来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并明确提出,要严厉惩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贿犯罪,严厉惩处严重侵害民生民利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行贿犯罪,严厉惩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要积极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自由刑、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对不择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形成强大威慑。
最高检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行贿与受贿统筹查办,集中组织查办一批重大行贿犯罪案件,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复杂行贿犯罪案件,集中检查一批判决生效并正在服刑的行贿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案件,集中公布一批重大典型行贿犯罪案件。对作案后潜逃特别是逃往境外的行贿犯罪分子,要纳入整体追逃工作计划,进一步强化追逃措施,加大追逃力度,切断行贿犯罪分子的后路。
为了更好惩治长期围猎官员的行为,刘仁文主张对现有的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作两方面修改。一方面是扩大贿赂的范围,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刘仁文认为,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却难以被“财物”的范围所涵盖。将“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有利于克服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勉为其难的做法。
另一方面,刘仁文建议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整的行贿行为应当可以分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三个阶段,即使受贿人没有获得不法利益,财物等尚未交付,但只要行为人已经‘提议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就足以引诱受贿行为的产生。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案例很少,由此导致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惩处时机过于滞后,给行贿人逃避法律惩罚留下可乘之机。”为了更有力惩治行贿犯罪,刘仁文主张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对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将贿赂行为分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三种行为方式。
“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实践中出现的围猎官员案例,加强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提升办案能力,从根本上杜绝司法实践中因过分依赖口供而影响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突出问题。”罗猛说,办案人员要彻底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和做法,在研究部署查办受贿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同步对行贿犯罪案件立案查办,行贿人构成犯罪的,可先行侦结移送起诉,以警示那些还在企图收买公共权力的人尽早“收手”,遏制围猎官员犯罪的蔓延。
“立法机关可以考虑配置罚金刑,行贿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行贿人想得到的是非法利益,但我国刑法对行贿罪未设置罚金刑,缺少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还有必要增设资格刑,以剥夺行贿人通过行贿犯罪所取得的利益去再次犯罪的可能。”罗猛建议。
“非罪的行贿行为”是否纳入公开查询
事实上,为了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阻隔”,架设贿赂犯罪的“防火墙”,在2006年,最高检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统一对外受理查询。2012年,在最高检的组织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实现全国联网,由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工作。
“简单地说,这个系统就是把1997年10月以来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存储,再根据相关的工作规定,受理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官孟瑶介绍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预防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非刑罚”功能,有关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从检察机关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等信息后,一般会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措施。
“比如,有的地方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审查的必经‘关口’,对一些‘行贿老手’而言,就会被‘拒之门外’,这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概率和风险。”孟瑶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广泛运用,还可以对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有行贿预谋的人起到警醒和震慑作用。
“不过,任何系统都不是万能的。”孟瑶指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只向查询人提供“有行贿犯罪”的查询结果,“没有犯罪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排除就没有行贿的行为”,因为查询结果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许多受贿罪的判决书中会有行贿人和行贿行为的信息,因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便不会被纳入查询范围。
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怪象”,有的行贿人在“如实交代”、“坦白从宽”后因免于处罚或没被判刑,在受贿案中“毫发无损”,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也查询不到,于是又无任何限制地将下一个官员“拉下水”。甚至有一些因行贿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司和个人,为规避“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将原公司注销,再成立新公司,换个“马甲”后继续行贿。
为此,有学者建议,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扩容”,但凡司法文书中出现的行贿人和行贿信息,无论法院是否最终判决有罪,都一并录入行贿“黑名单”,让其背上行贿失信的“污点”。也有观点认为,如果仅是有行贿行为,但没被认定为犯罪,还构不成法定意义上的“行贿人”,如果未被认定犯罪的行为信息一旦流传出去,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非罪的行贿行为”不宜纳入到公开当中查询。
司法实践中,也有地方检察机关尝试研发了“非罪行贿行为查询系统”,将“非罪行贿行为”纳入“黑名单”,以期加高、加宽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保廉体系的“防火墙”。
“既要发挥震慑行贿犯罪功效,还得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孟瑶表示,对于“非罪的行贿行为”是否纳入公开查询,系统该如何运用和完善,还需要实践中进行探索。
“依法治民”与“依法治权”
“根除围猎官员的腐败土壤,还是要回到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依法治国既包括“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也包括“依法治民”,“这里面也包含了对不法商人围猎官员行为的治理”。
竹立家介绍说,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电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都有各领域内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尚未互联互通、完全共享,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往往被一个部门认定为守信的企业,用另外一个部门的标准衡量,可能存在不良行为,各部门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也不一致,相关的监管、监督职能还不齐全,对行贿等不良行为还没有完善的惩治和制约功能。
“国家有必要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诚信监督体系,对有行贿不良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要限制其经济活动和诚信信用;对于主动行贿、多次行贿、长期围猎官员等恶劣行为要进行曝光。”竹立家举例说,在国外,商人或是企业如果行贿,将会遭到致命打击,诚信信用尽失,因为违法成本高,行贿的企业将无法生存。
竹立家指出,权力运行过程如果暗箱操作极易造成“权力神话”的现象,“有权能办事”、“权大好办事”就会成为一些人的“办事规则”,“信权不信法”的风气在社会上一旦形成,任何人办事必然会找“权力最大的那一位”,如此一来,官员“被围猎”就不是偶然现象。
“围猎官员的实质就是围猎权力,因此,消除‘围猎困局’,还要回归权力本身,让公众有效地民主参与和监督权力的运行。”竹立家说,权力运行过程一旦公开透明,将会促进官员依法行政,任何人办事就会“找规矩”、“依制度”,围猎的动机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