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015-09-10段鹏云
段鹏云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笔者就“两个责任”谈谈以下认识。
一、“两个责任”的探索实践历程
关于“两个责任”的理论基础,可追溯到《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很明显,“两个责任”与党章中总纲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其中的第三条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两个责任”已经初现端倪。十年后,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此时,“两个责任”已经基本形成。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两个责任”,在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文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4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調研时发表讲话,就落实“两个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全国掀起了学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高潮。
二、应当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要贯彻落实好“两个责任”,关键是要分清党委、纪委的责任界限,明确界定好党委具体有哪些主体责任、纪委具体有哪些监督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的主体责任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 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6.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 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三、应当明确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纪委的监督责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协助责任。相对于党委的主体责任而言,纪委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积极协助、配合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好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 组织责任。纪委要按照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组织好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订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3. 协调责任。纪委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4. 监督责任。纪委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