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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毒”难消

2015-09-10王丽陈沙沙

人民周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徽县刘湘重金属

王丽 陈沙沙

“血铅超标,影响的是一个民族的智商,还有什么比这更糟糕?”吴宜群谈到。

陕西凤翔、湖南武冈、甘肃徽县……这是一份不断扩充的“血铅超标”事件地区名单。近日,广东韶关铁龙林场成为继湖南衡东、江西弋阳后,该名单上的新晋成员。

梳理近年各地“血铅事件”,似乎难逃这样一个怪象:企业“排放合格”与居民“血铅超标”同时存在。这些事件背后几乎都存在当地政府为追逐经济利益,或默许或纵容设立高污染企业的影子。

对于接踵而至的血铅超标事件,国家环保部于2011年掀起“肃铅风暴”,通过对“铅毒”的肇事行业——中国铅酸蓄电池业等高污染行业展开刮骨疗伤式整治,希冀“铅毒”事件、重金属超标事件此起彼伏之势“迎来拐点”。

不过,“肃铅风暴”之后,拐点未现,血铅阴影并未远离中国。

以身验“毒”的乡村儿童

“有新线索,我要出发了。”电话那头的宋元嗓子沙哑,但一提及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他马上来了精神。自2011年,结束8年调查记者生涯后,“关爱铅儿童,让中国儿童免于重金属污染”成为他工作的重心,几年间,只要有儿童血铅事件爆发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宋元的身影。

当记者询问所关注的血铅事件有无共性时,他总结,在事件爆发之前,企业、村民、政府博弈多年,污染问题要么被认为是其他因素所致,要么村民会被告知“企业排放合格”。直到这些乡村儿童,用已经“超标”的血液作出污染的证明,才可能触动地方政府。

此次铁龙血铅事件,概莫能外。在血铅事件爆发后,该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包忠谷同样表示,企业“排放达标”。

这一被偶然发现的群体性血铅超标事件中,血铅含量最高的儿童已达313.6毫克/升,属于中度铅中毒。

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副院长,现任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吴宜群介绍,铅的毒性会对儿童智力发育、体格生长以及听力会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铁龙的情况,几乎是曾震动全国的甘肃徽县血铅事件的重现。徽县事件源于一名幼童触电受伤到医院治疗,“偶然”被发现“中了铅毒”。同样,“血铅超标”事件名单上的陕西凤翔、湖南武冈、四川隆昌、湖南衡阳等,无一例外,都是村民带子女去医院后“意外”查出了血铅超标。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重金属污染案件12起,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2010年14起,其中9起为血铅超标;2011年7起发展成为血铅事故……

“这些发生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血铅事件,上演的几乎都是同样的版本,由村庄周边的环境引发,最终以儿童血铅超标的形式表现出来。”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科主任医师郝凤桐认为,与成因复杂的城市儿童铅含量超标不同,中国乡村血铅事件的肇始原因基本都明确指向附近某个或某些特定涉铅污染企业。

维权路上N道坎

发生在2014年8月江西上饶的打砸事件,又一次重演了同样的公共卫生危机。

8月11日,一天之内,在江西上饶发生两起打砸事件。事件的背后,是上饶镇接二连三发生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而政府却告知公众企业“排放达标”。该事件中,面对村民的激愤,企业喊冤:“如果真有污染,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打砸,谁还敢来投资?”

那么,如何打破“黑色定律”,来为铅污染受害者维权?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并不缺乏。按照2010年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发生纠纷时,“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据此,斩断以铅污染为首的重金属污染的魔爪似乎指日可待,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并不感到乐观。

刘湘坦言,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者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重金属污染损害人身健康是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从受到污染到爆发疾病有一定潜伏期,潜伏期内健康已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难题。

立案难是环境污染诉讼遇到的第一道关。过去10年,刘湘律师代理了几十起环境案件,成功立案的仅为个位数。而在这些“个位数”中,拿到判决的几乎没有。

2006年因“铅污染”导致898人受害的甘肃徽县维权案就是一例。该案虽几经波折成功立案,但受害者得到补偿却无判决。

该案件在立案之时,徽县法院认为案情重大,自己无权受理;甘肃省高院以“诉讼一方人数众多,由管辖法院受理”为由,请陇南市中院“斟酌”;陇南市中院借“起诉人数众多”,做出了不属该院管辖的裁定。

由于该案件涉及众多村民,当地政府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出面协调在徽县法院立案,最后由法院协调企业对村民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每100微克/升为一档,共计3档。村民得到补偿最多几千,少则几百。

在刘湘看来,甘肃徽县村民能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主要得益于该村只有一家企业,因果关系简单。案发时,当地政府对肇事企业的危害行为导致村民血铅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给予正面认定:即村童的血铅超标就是该企业造成的。“但在多数案件中,这样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比较复杂。”

“我们也曾想通过诉讼追究政府的责任,结束当地政府官员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对污染长期放任的行为。”刘湘说,在类似“铅污染”案件中,想要追究官员的责任非常难。

2014年9月,环保部公布了湖南衡东血铅事件处理结果。结果显示,该县环保部门官员上到局长、副局长下到股长共4人被免职,而对地方政府主政官员只是“动口”诫勉谈话。

这一结果在业内专家看来并不意外。近年来,对于类似由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中,绝大部分案件,追究的只是环保部门官员的责任,但实际上“拍板”上项目的权力仍在地方主政官员手中。“至多党纪政纪处分上添一笔,这就使一些官员更加有恃无恐。”

对于这一现象,即将实施的“史上最严”环保法也许会带来改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方面,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对渎职、失职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这被认为是给地方政府念起了“紧箍咒”,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

刘湘坦言,相较于现行环保法侧重对企业的约束,而没有强调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这是一个进步,但真正追责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肃铅风暴”之后

“血铅超标,影响的是一个民族的智商,还有什么比这更糟糕?”吴宜群谈到,一般血铅每上升100微克/升,IQ(智力水平测试)就会下降1~7分,并将导致性格和行为上的诸多问题。

宋元的微博上有这样一句话:血铅儿童附近,往往有一家屡屡被评为“环保标兵”的污染企业。这似乎折射出,在每一起“血铅中毒”事件背后,“政府相关部门为追逐经济利益而纵容和鼓励设立高污染企业的影子。”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研究员潘根兴指出:“国家标准过低导致污染企业‘达标排放’与‘居民血铅’同时存在。”

以土壤含铅量标准为例,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90微克/公斤,而我国的标准为最高不超过300微克/公斤,超过世卫组织标准3倍。

实际上,为制止频发的“血铅超标”事件,一场刮骨疗伤式的铅酸电池整顿风暴曾在全国上演。

2011年5月,这场发自环保部等九部委的“肃铅风暴”,席卷整个铅酸电池行业。半年后,环保部公布的《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再生铅)企业名单》显示,在登记注册的779家企业中,关停企业达649家,关停比例超过80%。

不过,在行业无能力巨额投资环保和兴旺的市场需求双重作用下,这场风暴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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