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取消富人税的启示
2015-09-10张斌
张斌
法国总统奥朗德在2012年竞选时提出的“特别团结捐”,即“超级富人税”在2013年、2014年实施后,出现了为逃避高额税收而改换国籍、移民海外的现象,导致了资本外流、就业岗位丧失和税基萎缩,损害了法国企业的竞争力。两年来,法国的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在2014年11月创了新高,而2013年和2014年“超级富人税”的收入分别只有2.6亿欧元和1.6亿欧元。在这种情况下,奥朗德政府调整了经济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刺激投资取消该税。2014年12月25日,法国总理瓦尔斯公开表示,2015年起不再对年薪超过100万欧元的高收入群体征收 “超级富人税”。
税制改革面临的三大矛盾
法国的“超级富人税”从高调出台到草草收场,充分揭示了现代社会税制改革面临的三大矛盾,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税收主权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矛盾和税制改革的科学性与“民意”的矛盾。
首先,税制改革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税负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公平的分配是判断一个税制优劣的基本标准。但是,税制的“公平”是有限度的,如果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来自投资和人力资本的回报,那么过重的税负会抑制投资和高人力资本群体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供给学派通过“拉弗曲线”告诉我们,高税率并不一定能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过高的税率会影响经济增长从而会导致税基萎缩。此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时考虑的差异性因素越多,税制就越公平,但也会趋于复杂,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就会越高。但另一方面,税收也不能放弃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税制改革永恒的矛盾。
其次,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主权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矛盾。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各国财政压力增加,债务负担沉重,对富人增税成为许多政府的选择。但税制改革时不仅要考虑国内的问题,还要考虑资本和人员流动的影响,国家的税收主权日益受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冲击。如法国开征“富人税”后,英国政府一直宣称对商业活动抱支持态度,甚至表示准备“铺开红地毯”来欢迎那些因为“富人税”而受损的法国企业。更重要的是,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在全球配置资源以减轻税负的做法愈演愈烈,如苹果公司的避税行为就引发了极大争议。
当然,世界各国对资本和人员出于避税目的的流动也不是毫无办法,金融危机后,美国为了打击公民把财产转移海外以逃避纳税的行为,出台了《海外账户纳税遵从法案》,修订完善了《国内收入法典》第877条《为了避税而放弃国籍》(放弃国籍税)的规定。为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BEPS),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
最后,法国征收“富人税”作为政治决策的过程突显了政策的科学性与所谓“民意”的矛盾。税制改革属于政治决策,税负的调整不仅直接关系到不同群体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社会成员也往往基于意识形态有不同的侧重,因此作为政治决策过程的税制改革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和法定的程序。但是,税制改革要以改革方案本身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基础,不能为了选举或意识形态盲目地遵从所谓“民意”。
对中国的启示
尽管国情不同,法国征收“富人税”所揭示的税制改革三大矛盾对我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在收入分配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不到6%,税制在整体上表现出“累退性”。未来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是通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至关重要。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宜过高,要做好“公平”与“效率”的权衡。而且,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环境与能力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税制改革方案设计时还要充分考虑税制运行的成本和可操作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政策不仅要兼顾“公平”与“效率”,还要重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并积极参与建立国际税收协调和治理机制。同时,应借鉴美国经验,研究开征“放弃国籍税”等应对以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
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好所谓“民意”和税制改革科学性之间的关系。税制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尽可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拍脑袋”决策;同时也要对社会公众详尽地解释方案利弊得失,展开充分和理性的讨论,努力寻求共识,要吸取法国征收“富人税”的教训,避免税制改革被刻意迎合大众心理的所谓“民意”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