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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政策措施述论

2015-09-10张晓晨

理论导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

摘 要: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通过立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与受教育的权利,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奠定了法律基础。与之相应,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积极接管教会学校,收回教育主权,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提供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慎重推进民族宗教革新,全面实现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关键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教育与宗教分离;民族宗教革新

中图分类号:G52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2-0106-03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研究”(14BKS1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晓晨(1983-),女,天津人,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戏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国家教育事业以及宗教事业的发展。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国,宗教同政治一向是分开的,所以宗教与教育的问题不像欧洲政教合一的国家那样严重。但是,在建国初期,国内还存在大量的教会学校,这些学校受帝国主义控制,对新中国的教育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当时中国的各个宗教内部也存在一些教育与宗教相混杂的状况。因而,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放松对教育与宗教工作的治理,而是率先从立法着手,从法律上给予教育、宗教方面最为基本的规定和保障,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与受教育权利,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奠定法律基础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2-3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在《共同纲领》的第53条又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2]12 这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得到了保障,使信教的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国家的改革和建设中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88条再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2]540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      在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既要做到保障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了别人的信仰自由。如果宗教干预教育,就侵犯了别人的信仰自由,是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违背的。因此,在教育方面,中国共产党也通过立法给予人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明确了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和重要性。1954年《宪法》第94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2]540-541第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些规定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综上,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伊始,就通过立法保证了公民具有受教育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时也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积极接管基督教会学校,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提供现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基督宗教的教育与宗教问题主要体现在教会学校方面。基督宗教于清朝时期就开始在我国建立了大量的教会学校,这些学校完全受教会掌控,国家对于这些学校的教育没有主权,这完全背离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为了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建国初期就开始了对教会学校的接管。      1党对待教会学校的方针。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待教会学校的总方针是:维持原有学校,逐步加以必要的和可能的改良。1950年,周恩来在《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教育改革是比较长期的事,要有步骤地进行,但不能停止不动。有改革条件而拖延着不改革是不对的,口头上同意改革而实际上不改革也是不对的。只有在客观情况确有困难或者主观上对情况了解不够时才可以等待,但是等待并不等于拖延。另一方面,鲁莽从事,过于性急,企图用粗暴的方法进行改革,也是不对的。比如就说,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以及教学方法等问题上,不能急性地强迫人家同意你的意见。不然的话,表面上好像同意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总之,我们对教育工作者要循循善诱,使人心悦诚服,要用这种精神来团结全国教育工作者。”[1]274-275因而,人民政府一般暂时按照中国私人办理的学校一样来对待接受外国津贴的教会学校,要求它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履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1950年8月1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就做了明确规定:“关于教会学校、医院及救济机关:这些机关,在遵守共同纲领及政府法令条件之下,应视为私营事业,政府本公私兼顾原则,一视同仁。教会学校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同时在教会办的高等学校中亦得设宗教课为选修课,教会学校内不举行宣传宗教的或反对宗教的展览会、群众集会等。”[1]411也就是说,一些教会学校被允许暂时接受外国津贴,但不允许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以宗教课目为必修课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等等。1950年到1954年中共中央还根据天主教的实际情况,对天主教的工作任务、方针和政策问题,做出了正确决策。其中包括:“教会可以出版宗教书刊,但不得违反《共同纲领》……天主教徒中如有具备充任教员条件的,可以录用,但充任教员的教徒,不得利用教员的地位,在学校内宣传宗教或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3]217这些内容是对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进一步深化。      但是,帝国主义分子控制的某些外国教会及其代表人物藐视我国的相关政策法令,不断利用教会学校私下进行反动宣传,利用宗教教育进行文化渗透,企图颠覆新中国政权;有的甚至从事间谍活动,敌视和破坏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鉴于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根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作出了接收教会学校的决定。      2接管教会学校,收回教育主权。中央教育部在1950年9月25日与天主教驻辅仁大学代表谈话中申明,“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旧中国所办教会学校的5项基本原则和解决辅仁大学的方针和办法:第一,在一个独立民主的国家里,不允许外国人办学校,除非是它的侨民自己设立而为教育他们的子女的学校,这是世界通例。第二,外国人在中国所办教会学校,因为它已经办了多年,所以必须在它真实地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教育法令的条件下,可以暂时允许继续办,但中央人民政府保留有根据需要以命令收回自办的权利,更绝对不允许新设这类性质的学校。第三,宗教与学校教育是两回事,必须明确分开,不允许任何曲解与含混,在学校课堂内不允许进行做礼拜等宗教活动。第四,教会设立的高等学校,可以设宗教课程,但只准选修,而且不允许任何强迫或利诱学生选修宗教课程。第五,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最近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国私立高等学校都要遵守的法令。文件明确指出:教会与辅仁大学的关系只是补助经费及主持宗教选修课,不能涉及学校行政及其他,否则便是违反共同纲领及教育方针与法令。”[4]这五项内容不仅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接管教会学校的决心,也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切实贯彻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9月30日,收到驻辅仁大学教会代表的答复,教会最高首长回电:补助费决定停止,除非条件基本上改变,教会坚持决定。10月12日,经教育部报请政务院批准,明令接收辅仁大学自办,并提请任命陈垣为校长,主持校务。教育部部长马叙伦为此发表了书面谈话,阐述了接办辅仁大学的原因与事实过程,以及我国政府接办的原则、方针和办法。同时还说明,此次政府解决辅仁大学的问题,纯属教育主权问题。接收自办的是私立辅仁大学,对辅仁大学的宗教选修课及信仰天主教的教授、学生、员工保证一切如常。由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明令接收辅仁大学自办,成为我国收回教育主权的开端。      3反对外国津贴机构,强化教育权的回收。1950年美国在发动侵朝战争期间,利用其津贴的机构在我国进行反动宣传,散布谣言,出版和散布反动书刊,甚至勾结匪特,隐藏武器,进行间谍活动,并且美国政府宣布冻结中国在美国的财产等。这些行径激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怒。周恩来在《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就讲到:“基督教既然要清算同帝国主义的关系,自力更生办教会,那就不应该再向外国募捐。……但是,我们也不盲目排外。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教育团体。因此,对每一笔外款,要加以辨别,如果是有附带条件的援助,就不能接受。”[5]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批准了郭沫若副总理的有关报告。为了肃清美帝国主义的影响,维护中国人民文化教育宗教事业自主权利以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一,政府应计划并协助人民使现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和宗教团体实行完全自办。二,接受美国津贴之文化教育医疗机关,应分别情况或由政府予以接办改为国家事业,或由私人团体继续经营改为中国人民完全自办之事业,其改为中国人民完全归办而在经费上确有困难者,得由政府予以适当的补助。三,接受美国津贴的救济机关,应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全部予以接办。四,接受美国津贴之中国宗教团体,应使之改变为中国教徒完全自办的团体,政府对于他们的自立自养自传运动应予以鼓励。”[1]514-515《决定》受到许多接受外国津贴学校师生员工的热烈拥护,纷纷发表声明支持。中国共产党首先接收了接受美国津贴的学校。      1951年1月14日,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发布《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各地接收外资津贴及外资经营的学校按当地规定期限进行登记。1951年1月,教育部召开了处理接受外国津贴的高等学校会议。会议确定了处理接受外国津贴的学校的原则、办法和具体政策措施。截至1951年底, 除輔仁大学已接管外,其余学校的处理工作告一段落:原来学校经费绝大部分来自美国或其他国家津贴,在来源断绝后,不具备改由中国人私人出资办学的11所大学均由政府接管,改为公立学校;原来学校经费一部分来自外国津贴,大部分靠学费收入和中国人私人筹集,而中国籍董事及学校行政负责人又愿意将其改由中国人自己办学,维持私立,政府予以补助的有9所大学。而在中等学校方面,政府共处理了268所学校。其中由政府接收改为公立的共有51校,占20% ;由政府补助,中国人自己办学,维持私立的共217校,占80%。初等学校方面,政府共处理了465所学校,其中由政府接收改为公立的占总数的15%,维持私立的占总数的85%。未处理的中小学校在1952年以后,按照1952年8月10日教育部《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全部接办,改为公立。      通过对旧中国的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以及教会学校的接管、接收和初步改造,中国遗留下来的教育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些大、中、小学不再受到教会、宗教的控制,享有教育方面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学生不再以完成大量的宗教课程为学习的主要任务,学生有了更为宽阔的学习视野,从而实现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因而从整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接管教会学校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慎重推进民族宗教革新,全面实现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在民族宗教方面,其教育与宗教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出现了政教合一的情况,因而导致了这些地区的教育受到宗教的控制或影响。为了推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对于民族宗教进行革新势在必行。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因此,在推进民族宗教的革新运动中,不仅要考虑到宗教问题,也要考虑对于民族问题的影响,这就需要更加谨慎。      1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特点,有策略地推行民族宗教改革。以我国新疆地区为例,该地区伊斯兰教呈现出的基本特点:一是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它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联。宗教在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保有着深刻的影响,很多地区处于政教合一的状态。因而,在这些地区教育常常在宗教的控制和影响之下。二是新疆回教中的阿訇、满拉等在群众中都有一定的影响,有的甚至被视为“神圣”,他们会借助自身的宗教权势干涉政治,左右民众思想。一般来说,他们在本民族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群众多多少少把他们看成自己的和本民族的代表,团结了他们,就有利于进行群众工作,从而有利于稳步地解决宗教和教育问题。特别是在那些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更为落后的地区,那里宗教人物在群众中有着很大的威望和影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宗教影响也还相当普遍和深入。在此种情况下,如不首先做好争取宗教人物的工作,就很难进行甚至不可能进行群众工作,也不可能安定社会秩序。因而《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中提出:“采取慎重、稳妥的步骤,使他们不要干涉政治、司法和国家的学校教育,以便逐渐做到政教分开。”[1]277      1958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杨静仁在会议发言中提出了推进伊斯兰教制度中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问题。他指出要实行“五个分开”。其中包括:“宗教和教育分开。即宗教不得干涉学校的教育,不得强迫儿童学经文。”[3]231 8月10日,中央统战部发布《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同年12月7日,中央统战部批转了《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报告》,这两个文件中关于倡导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宗教制度改革内容包括:“废除教权统治和宗教封建特权。如废除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禁止寺院私设法庭、刑罚,干涉民事诉讼;禁止擅自委派阿訇;禁止私藏武器、组织武装;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寺院不得强迫群众上寺、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学习伊斯兰教知识的学生),群众有自愿当满拉的也不强加制止。”[6] 此外,中国共产党对“阿訇等宗教职业者,采取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组织他们参加爱国主义学习和活动,使他们不要干涉政治、司法和国家教育”。[3]218经过此次改革,伊斯兰教界内的封建特权和政教合一的教坊制度的残余被废除,切实贯彻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使中国伊斯兰教在制度层面开始成为与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新宗教。      2.妥善解决少数民族人民的入党问题,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扩展群众基础。在推行民族宗教改革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妥善解决了少数民族人民的入党问题,进一步扩大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群众基础。      少数民族劳动人民中有觉悟的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他们拥护党,诚恳地为党的号召和指示而工作,从政治上说来,已具备了入党条件,但另一方面却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宗教信仰。1954年10月,《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提到,如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那中国共产党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党工作,就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要考察一个人是否放弃宗教信仰,也是比较困难的。“如要求在入党前向组织宣誓放弃宗教信仰,甚至要原来信仰伊斯兰教的党员吃猪肉等等,这类错误的作法,已在若干地区发生,使我们那里党的组织有脱离少数民族人民的危险。”[2]669-670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又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宗教信仰的特殊性,提出“民族中劳动人民的觉悟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虽然仍然存有宗教的信念和感情,却承认党纲和党章,并在实际上积极执行党所号召和指示的工作,对于这样的劳动人民中的觉悟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在经过了一定的考验之后,应当允许其入党,不要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让他们入党后,在长期的党内教育和革命实践中,帮助他们逐步冲淡和消失其宗教信仰。对于少数民族党员的一般生活习惯(如不吃猪肉等等),不论其与宗教信仰有无关系,不仅不应干涉,而应加以尊重。对于那些整个民族都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如回、藏、维等民族)中的党员,还应劝告他们在宗教仪式和生活习惯上不要脱离本民族的大多数人民。”[2]670这样的做法是根据我国民族宗教的特点,采取谨慎、稳妥的方式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入党问题。不仅能够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扩充中国共产党的人数,增强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少数民族共产党员的宣传和引导下,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能更好地理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重要性,了解宗教不应对学校教育加以干涉,这样才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3] 龚学增.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研究[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

[4] 李国钧,王炳照. 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八卷)[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189-190.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23.

[6] 段德智. 新中国宗教工作史[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7.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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