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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婚姻“离婚”,女方被判退100万彩礼

2015-09-10

分忧 2015年2期
关键词:离婚彩礼饰品

[案情]1982年出生的宝强,家境殷实,有数套房产,开着宝马车,更有一家自己的小公司,是名副其实的高富帅。可是宝强一直没有女朋友,家里也挺着急的。2011年2月,宝强参加好友生日聚会,与瘦瘦高高、长相甜美的莉莉相识。2012年8月,双方父母见面订婚。订婚时,宝强按照习俗支付莉莉彩礼共100万元及价值近百万元的黄金、钻石等饰品。2012年9月宝强和莉莉办了结婚仪式。由于莉莉没有达到法定结婚登记年龄,暂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宝强将重心放在了自己的公司上,每天早出晚归。而莉莉则过起了无忧无虑的全职太太生活。年轻的莉莉独自去往各地旅游,即使在哈尔滨也经常夜不归家。渐渐地,宝强和莉莉有了争吵,并逐渐升级。最终,二人认为性格不合,在分居数月后决定“离婚”。

宝强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莉莉及家人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宝强将莉莉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莉莉返还彩礼10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37.5万元黄金首饰、价值15万元钻石首饰、价值35万元翡翠首饰等物品。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彩礼60万元,返还原告彩礼饰品黄金首饰,价值37.5万元;钻石首饰,价值15万元;翡翠首饰,价值35万元。被告莉莉如不能返还上述饰品原物,则按相应价值赔偿。

[评析]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宝强以结婚为前提在订婚仪式中交付被告莉莉的100万元现金和价值87.5万元饰品的性质是彩礼。原、被告双方虽已订婚,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所以,原被告属于允许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况,原告诉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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