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继女,可否反悔
2015-09-10
伴侣 2015年2期
问:
我与刘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我因子女不在身边,几次患感冒等小病都是刘女士主动帮忙照顾,接触中我们建立了感情。2010年春节我俩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刘女士的女儿李某非常支持我们的婚姻,经常和她母亲一起照顾我,我婚后生活非常愉快。2013年10月,我为表示对继女李某的感激之情,与她签订了一份《扶养协议书》,我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赠予李某,李某与刘女士一起照顾我,对我负有赡养责任。2014年1月,刘女士突发疾病身亡,半年后李某结婚另过,我又开始了空巢生活。我向李某提出解除扶养关系,退还我赠予她的房产,李某不同意,提出由她出钱雇保姆照顾我。请问: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你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扶养协议关系。你们所签订的《扶养协议书》实质是附义务的赠予,即受赠人接受赠予后负担赠予人的生老病死的义务。刘女士去世、李某结婚另过后,她停止了对你的赡养义务,在李某违约在先、不能尽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的情形下,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李某出钱雇保姆照顾你之变更原扶养协议的行为,你有权决定不予接受。当然,对于李某此前几年里所尽的赡养义务情况,你应酌情给予李某适当的补偿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