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孕妇被打:法律怎么管
2015-09-10
浙江台州一惯偷孕妇被村民绑在电线杆上殴打,好事者将现场视频传至网上引爆舆情。目前,孕妇卢某因涉嫌入户盗窃被依法监视居住;而殴打她的男子尹某也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很多网友纷纷指责,不该对这名孕妇如此不人道。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惯偷孕妇被打,还是回归法律吧
邓学平律师
http://juror.fyfz.cn/b/865156
村民或者市民对发现的小偷进行围追堵截的事例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习惯法上的正当私力救济,而且也具有明确的成文法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必须要强调的是,“扭送”是为了防止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逃逸。任何普通公民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扭送”过程中滥施暴力,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打。
据台州市公安局调查,视频中的孕妇卢某此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拘役一次,是个惯偷。系第二次在该村意欲行窃时被村民逮个正着。短片中,虽然有人曾经试图阻止施暴者,但绝大多数人都表现出一副“罪有应得”的态度。不得不说,这样的公然施暴和冷漠围观的行为不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都是应当受到责难的。就算公检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追究卢某的刑责,卢某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也照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也许有人认为,卢某故意利用她的孕妇身份进行偷窃,恶意的逃避法律追究。且不论这种说法是否符合真实情况,仅就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孕妇身份并不能阻却卢某的刑事责任。台州公安机关已经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也会对其判处刑罚。至于怀孕或哺乳导致无法监禁,并不影响刑法对其行为的评价。一旦身体条件允许且法院判处了实刑,仍应当对卢某收监执行。
专业坏人:坑人也坑法
壁立千仞
http://blqr.fyfz.cn/b/865294
本来这件事是非曲直很明确,尤其是法律人以案释法也说得非常透彻,故此没有再说一番的必要。然而,该事件中的盗窃犯罪嫌疑人“惯偷”+“孕妇”的身份,却勾起自己的一系列联想。
笔者曾从事多年的侦查监督工作,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的案件为数不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怀孕和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只有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是在基层,由于人力、财力及其他客观方面的原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基本上同放任自流区别不大。如果犯罪嫌疑人系本地户籍本地作案,有家有门有亲属,相对来说,在对其施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时,还容易建立一个监督与考察的组织,实时监控尚能做到。相反,对于那些流窜作案,有家却无亲属,又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说是束手无策。未有效建立和完善的两种强措施实施办法,最终都免不了成为流于一种徒有虚名的形式。某些犯罪嫌疑人从此尝到了甜头,再加上浪迹江湖时的经验积累,于是她们懂得了在怀孕和哺乳时期作案,在特殊情况消除后逃匿,反反复复上演和法律捉迷藏的游戏。
所以,笔者觉得这些人可称作是“专业坏人”。她(他)们把法律的保护性规定,当作了更好实施犯罪的护身符。被盗窃的人和群众只能恨而不能打他们;办案的人只能讯问取证,不能依法羁押。否则,谁行为过激,谁程序失当,谁要承担责任,谁要受到追究。不怪有人说:这类犯罪嫌疑人真是坑人又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