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6年悬案法院终判储户败诉
2015-09-10小川
小川
存进银行900万元,半年到期后存款没了,银行却称和自己无关。一怒之下,储户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扬中市支行(以下简称杨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存款900万元,并承担同期存款利息。2014年5月21日下午,这一离奇案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审理。法院最终宣判:驳回张静的上诉请求,维持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银行无过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故事还得从7年前说起。“扬中工行要拉存款1000万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动,在保证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2分加付利息。”2008年4月的一天,在台州市某银行工作的石丽对温岭同乡郑云素透露了一个诱人的信息。
出于对银行和石丽银行职员身份的信任,郑云素仔细盘算后觉得可以操作。由于自家只有100万元,于是郑云素又找到了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好友张静,向她说了这件事。最终,经不住高息的诱惑,两人决定冒一次险。
2008年6月1日,郑云素和张静乘石丽的车赶往扬中市,同行的还有一辆汽车。晚上住宾馆的时候,经石丽介绍,郑云素才知道,那辆车上的人是台州人陈红及其儿子王程。
第二天上午9时,石丽、郑云素、张静3人和陈红母子来到扬中工行二楼办公区。在一间办公室,石丽介绍一位40多岁的男人说:“这是何行长。”事实上此人叫何卫华,并非行长,真实身份为银行营业部主任。但直到两年后,郑云素、张静二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对何卫华的行长身份依然坚信不疑。
随后,何卫华带郑云素和张静到营业厅的一个窗口办理开户手续,她们按照柜员洪伯章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件。据张静回忆:“当时我们在多份资料上签了字,由于排队等候的人很多,资料字体较小,再加上十分相信国有银行,因此柜员让怎么签就怎么签,具体内容都没有细看。”
办完开户手续,石丽催促郑云素、张静赶快打款。两人分别打电话给家人,郑云素的儿子转来100万元,张静的家人则分4次转来900万元。
享受高息的活期存款半年内不能动,郑云素、张静对何卫华十分信任,便把银行相关手续资料交由何卫华保管。何卫华给二人每人出具了一份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他本人签名的保管单和承诺函。承诺函承诺:“保证存款安全,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存折或保管单支取现金,如违反以上条款,银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之后,拿着活期存折和保管单,张静与郑云素放心地乘坐石丽的车回到了台州。此后5个月,她们会在每月初收到石丽转交的利息20万元,但到第6个月时,石丽只给了她们12.5万元。
转眼半年存款到期。2008年12月初,张静和郑云素到扬中工行提取存款,她们在营业厅窗口拿出银行的保管单,工作人员看过后让她们直接联系“何行长”。当晚,何卫华来到她们住宿的宾馆,面露难色,说:“目前银行资金比较紧张,再续存半年吧,先给你们打两个月的利息。”两人商量后觉得可以,在接到37万元利息后,张静和郑云素返回了台州温岭。
2009年3月,张静和郑云素没有收到石丽转来的利息,两人迅速打电话给石丽,石丽说可能何卫华支付不起利息或者是银行出问题了。两人慌忙赶到扬中工行,一查询,两个账户余额均为0元,事后得知是何卫华转走了存款。张静立刻向扬中工行索要存款,扬中工行却告诉她,此事系何卫华个人所为,是何卫华诈骗客户资金,责任不应由银行承担。他们还解释说,2008年5月7日,扬中工行已经解除了与时任营业部主任何卫华的劳动合同,所以6月2日张静办理存款手续时,何卫华已经不是银行的员工,因此何卫华盗转她们存款的行为与银行无关。
张静一下子傻了眼。她急吼吼地表示,郑云素拉她到扬中工行存款,其他人她谁也不认识,因此她只能向郑云素讨要存款。郑云素找石丽,石丽这时却为难地说:“我与何卫华也不太熟悉,是陈红介绍我们认识的,你们手里有银行的存折和承诺函,还是继续找银行交涉吧。”
无奈之下,郑云素与张静商定,由其哥哥郑小平全权代表她们追要存款。
让郑小平百思不得其解是,即便何卫华拿到了银行卡,可他没有密码,怎么能转走存款呢?他盯住何卫华不放,一个月后,何卫华终于吐露实情:他是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转走的。
何卫华作了书面说明:“张静和郑云素的U盾是洪伯章(经办员)交给陈红的儿子王程,由王程交给我的,银行卡的密码也是王程告诉我的。”随后,洪伯章也作了书面认可:“张、郑所办理的U盾在柜台上我交给了王程,何卫华所讲属实。”
张静记得,办开户手续时陈红的儿子王程一直在她身边,她以为老乡好心帮忙,根本没有防他,当时密码设得很简单,郑云素的是6个8,张静的为123456,但她们困惑的是,两人根本不知U盾为何物,更没有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事后,在张静与扬中工行的民事纠纷官司中,镇江中院在提取的对账单上,看到何卫华所言不谬,2008年6月2日当天,张静账户即被通过网上银行转出700万元,截至6月11日,她账上的钱已被转得不足5万元。
2009年8月26日,张静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中工行支付存款900万元及利息。9月12日,扬中工行接到法院传票。9月14日,扬中工行即向公安局报案,认为“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同时,员工洪伯章也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自己针对郑小平的书面说明失实,他不知道王程是谁,U盾当场交给了郑、张两位存款人。
案情似乎陷入了僵局。
据何卫华交代,石丽、郑云素和张静等人都是通过陈红介绍认识的:“陈红知道我在扬中放高利贷,让我赚点钱,同时她也赚点利息。2008年6月2日,我在工行营业部办公室接待了她们,谈具体借钱的事。我给她们出具了二份承诺函,但上面的业务公章是假的,印章是我私刻的。”事后,因犯伪造印章罪,何卫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受理张静上诉扬中工行的案件后,镇江中院主审法官经反复调查,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张静经郑云素介绍,与郑云素等人一同来到扬中工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张静本人设置了密码,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张静对上述业务签名确认。据张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办好手续后,好像是将卡交给了何卫华或是银行里面的人。
根据张静与何卫华之间的约定,张静在扬中工行的存款期限为半年,除扬中工行应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张静还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存款期间,张静共计收到利息137万元,其中从郑云素处收取利息100万元,从何卫华处收取利息37万元。
然而,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卫华用U盾通过网银将张静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在该案一审过程中,扬中市公安局根据扬中工行的举报,以何卫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镇江中院于2009年11月17日将该案移送扬中市公安局。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何卫华供述,其私刻“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并制作了虚假的银行承诺函,在扬中工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骗取他人存款归还债务。
镇江中院另查明,2008年5月7日,因何卫华2008年4月23日私自为客户理财并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严重违反了行规行纪,扬中工行与何卫华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日,扬中工行向镇江工行就上述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请示,镇江工行予以批复,同意扬中工行从即日起解除与何卫华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
经过法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张静的两名代理人——郑小平及辩护律师与扬中工行的代理人唇枪舌剑,争得不可开交。镇江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静与扬中工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但同时认定张静与何卫华存在借款关系。张静因受高息诱惑,自愿将灵通卡、U盾与密码交由何卫华保管,何卫华使用张静账户上的款项与扬中工行无任何关联,扬中工行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张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00元,鉴定费79000元,合计153800元,由张静负担。张静不服,当庭痛哭流涕,第二天她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5月21日,这一奇特的储户与银行纠纷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开庭。张静的代理人郑小平及辩护律师当天在庭审中表示,张静并没有要求开通灵通卡、网银转账等功能,也不知U盾为何物,是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开通的,因为张静手中的客户留存单上,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记载,而开户银行留存联中却标明开通网银,领走U盾,本来一式三份的手续有明显出入,因此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载明办理业务内容的开户申请书第三联。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调查,张静当时办理业务时,并非其本人亲笔在“客户填写”栏对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选,而是由扬中工行工作人员代为“√”选,最后由张静本人在开户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其持有的存折上也明确打印有“已发放灵通卡”字样。因此,在开户申请书银行打印内容完整,打印有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的情况下,张静在开户申请书“客户确认”栏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授权扬中工行代其“√”选所办理的业务,能够证明张静当日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及领取了U盾。江苏省高院也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该开户申请书有关页面的第三联,该行表示没有留存。
郑小平同时表示,当时办理存款业务时,是被何卫华领到了该行的一办公室内办理的,何卫华当时既已不是该行员工,为何还能在银行办公区自由出入?因此,郑小平怀疑,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系工行扬中支行与工行镇江分行事后伪造的。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便因扬中工行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及时办理手续,在一段时间内仍让何卫华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张静认为何卫华仍是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但是因为开户申请书已经明确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保管银行卡、存折,故扬中工行上述行为与张静将银行卡、U盾、密码交给何卫华个人控制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还指出,张静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浙江台州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较普通人应有更多的金融知识。何某承诺她的年利率偏离正常水平太多,银行不可能有此业务。从张静收取的利息情况来看,张静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张静明知扬中工行为国有股份制银行,其存款利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银行存款结息都必须有相关的单据,并由存款人签名,而张静从何卫华处收取的利息从未出具过任何手续。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静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存折主张扬中工行应支付存款本息。存折是证明张静与扬中工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基于该储蓄存款法律关系,扬中工行负有向张静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而银行向储户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可以由储户凭存折到银行柜面办理取款外,还可以由储户通过与之对应的银行卡或网上银行方式自助支取存款。无论哪种取款方式,储户均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相应的密码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如果因储户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则银行无须承担相应责任。现有证据证明,何卫华控制了张静的银行卡、U盾,并知晓张静设置的密码,对此应由张静承担相应后果。何卫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保管单、承诺函对扬中工行没有约束力。张静提供的证据及申请调取存款900万元的流向,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准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如今,人们的理财意愿高涨,各种理财陷阱也随之而来,如何保管好自己的钱财,但愿人们读了这篇文章,都能有所警惕。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