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高利贷》
2015-09-10
新民周刊 2015年22期
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構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索债过程中的暴力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
@戴涛律师
非法集资诈骗外逃在泰州地区成了风气,因为这事警察不管,但只有出了人命,这时警察就会出现了。这些事应该从源头抓起,等人死了就晚了。
@冷清秋1999
非法拘禁73天,警察居然不管?明显的不作为!
@yyyy1212
敢伸手就要敢承担,难道借钱的时候不知道是高利贷,还替人担保。要怪只能怪自己,哎!
@偶的话不多
应该对高利贷行业进行严打,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不要姑息养奸。
@徐州过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