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书写人生前文件的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5-09-10魏世杰
魏世杰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检验了多起因书写人已死亡,而案件当事人或侦查工作需要,要求进行笔迹检验的案件,所涉及的检材有遗书、合同、欠条、收条、存单等。这些书证往往也是确定案件性质的直接证据,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同时也关系到书写人的名誉及其亲属或相关人的利益。因书写人已死亡,只能根据检材情况及案件送检单位或当事人提供的死者生前遗留文字样本进行鉴定。经过对已检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笔者认为,检验此类案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充分利用检材和样本反映出的各种笔迹特征,去伪存真、认真鉴别、科学评断,从而作出客观、正确的鉴定结论。
一、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检材形成过程以及当时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书写人已死亡的鉴定案件中,应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检材形成时书写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状态、书写环境等情况。在条件许可时最好能接触相关人员,亲自询问有关文件材料形成时的细节情况。因书写人已死亡,鉴定人员了解案情更要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当事人的说法,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迎合案情作鉴定结论,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不偏听偏信。
二、全面分析检材,多层次选用笔迹特征,准确判断检材书写变化的形成原因
(一)在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要从多方面入手全面分析检材
对检材所用纸张、书写工具的种类以及文件排列格式等均要仔细认真分析。在准备检验前,仔细观察检材是否有反常现象,如文字布局、签名落款时间等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发现有不能合理解释的异常,则应引起特别注意。如某检察院检验的受理刘×诉朱×欠工程款一案,刘×持该公司业务员朱×签名的欠条一份,要求给付欠款。而朱×因交通事故已死亡,该公司对协议书不认可。刘×要求鉴定朱×签名,同时一再强调协议上的签名是朱X本人书写。在检验中发现,检材上朱X签名书写水平较高,单字笔画书写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无伪装现象。欠条系用单页白纸书写,上半部分空白,纸张发脆,有暗黄斑痕。经用文检仪检测后发现纸张字迹有消退现象。据此出具鉴定书认定签名与朱X本人字迹一致,但欠条不是一次形成,是利用有朱×签名的其他文件变造而形成。最后法庭审理时采用该结论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
(二)充分了解各种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正确分析检材变化原因
作为专业文检人员,受理检验每一个案件首先就是确定检材是否有伪装。这就要求文检人员充分了解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不能把检材中偶尔出现的特征生搬硬套到伪装笔迹中去,更不能把伪装水平较高的笔迹当成是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而定性。在书写人已死亡的笔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书写人书写时的身体、精神、心理状况,正确分析检材中出现的异常特征。如某检察院受理的李×遗产纠纷一案,李×对其出示的前夫李×水的遗嘱存有异议,称遗嘱不是其前夫所写。检验发现,遗嘱内容是委托律师代写,李×水签名书写水平较低,单字笔画有抖动,有少笔画、断笔现象。李X提供的样本字迹书写水平较高,单字运笔流畅自然。比较检验时发现二者在单字笔画起收笔动作、搭配特征上相符合,同时检验中也发现部分特征存在差异。结合送检单位介绍的文件形成经过,即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前,突发心脏病刚刚被救醒,当时身体极度虚弱,是在病床上书写而成。据此认定二者属同一书写习惯,出具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
(三)研究检材中的细微特征
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检材字迹一般较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细致地研究每一字迹所反映的特征,分析哪些是本质相同点或差异点,据此认定是否属同一人书写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伪装笔迹是“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伪装者只注意到易于摹仿的明显的特征,而对一些细微特征,则因自身的书写习惯和注意力的局限性被忽视。在单字书写完后,有的人习惯性地点一个小点,小点的位置与单字之间的关系也会因人而不同,这些细微特征反映书写人本人书写习惯,是本质的特征,可以加以充分运用。如某检察院在受理鉴定一起股权纠纷案中,书写人王法文已死亡,其亲属要求分割王法文生前在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拿出一份签名王法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所收集的样本数量少、年度跨度较大,检材中的“王”“文”可利用特征少,检材签名整体笔压力较小,“法”的最后收笔且长翘,而样本中是下压的,所有样本中签名均习惯性点一个小点,而检材中却没有。综合分析发现的所有特征,认定“法”的最后收笔及习惯点小点是王法文本人的书写习惯,据此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未提出异议。
三、充分收集样本,尽量收集书写人生前各个时期的样本
对于涉及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收集样本要特别谨慎。要求当事人把能找到的死者生前文字尽量全部提供,检验时按书写时期分别整理,找出死者自身书写习惯的变化规律。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一定要认真分析,要让案件当事人双方辨认确定样本,对有异议的样本宁可舍弃不用。要去伪存真,不能被当事人故意提供的虚假样本蒙蔽视线,要对每一份样本来源进行细致审查。对于只能提供少量文字的样本,要对仅有文字样本特征进行多层次分析,充分利用样本反映出的每一个信息,多渠道、全方位选用特征,分析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对于此类案件样本,有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应同办案人员一起深入实际,协助收集,以确保收集到真实可靠、有比对条件的样本。
四、综合评断差异点及符合点
对于书写人已死亡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样本又得不到书写人辨认,因此,对检材与所选用样本笔迹要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比对。在正确掌握检材与样本各自一般特征及局部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比对,要对二者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作出判断,并对二者笔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不能机械地用特征点的数量加以比对,而要分清特征点是否属本质的,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习惯及非同一人书写习惯上本质的相同点或不同点,要对那些非本质的相同点或差异点作出科学解释。鉴定涉及书写人死亡的文检案件,决不能单纯讲求办案效率,而忽略科学公正原则,鉴定人员要重复多次检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科学实验。
五、检验此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案件检材要使用原件。只有使用原件才能发现细微特征,才易于排除各种伪装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二是切忌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受理书写人已死亡案件的鉴定,死者亲属通常是弱势方,鉴定人不能受感情干扰,以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三是鉴定人要仔细阅卷,有条件的要亲自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检材的形成过程,全方位选用特征,判断出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
四是出具的鉴定结论要客观。书写人已死亡,其样本无法质证,鉴定结论应当仅针对所提供的样本,作出是否同一人笔迹的结论,而非是否书写人笔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