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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自由社会之基

2015-09-10刘晓欣

人民论坛 2015年26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自由

刘晓欣

【摘要】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理论“L流”传统,在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传统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演变日益精细化与复杂化,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市民社会理论“M流”传统,在重塑社会结构以坚守自由方面,更具超越性与前瞻性。重新诠释经典理论有助于我们在返本开新的理论视域中重识市民社会的价值。

【关键词】孟德斯鸠 市民社会 自由 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同为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孟德斯鸠与洛克,在思想的内在逻辑上有着无可否认的密切关联,特别是在政治制度的目的方面,孟德斯鸠与洛克有着共同追求,即都强调政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要敌人是封建专制统治。因此,二人政治哲学的共同理论旨趣皆在反对专制维护自由,只不过二者强调的实施手段不同而已。洛克通过社会赋予政治合法性以现实基础的理论逻辑,导引出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思想传统。孟德斯鸠并没有坚持通过个人的或主权的这种话语赋予政治以合法性,而是力求在古代政治文明中重新开掘出一种政治的基础。他设法为自由找到了一种坚实的现实基础,而不是停留在自然状态和主权的概念之上。这个基础就是法制以及它所带来的“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衡”,從而使法律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在权力相互制衡中保持了自由的存在。在此原则下,孟德斯鸠开创了一种区别于洛克激进思想的市民社会思想传统,即查尔斯·泰勒强调的“M流传统”。

为自由寻找一种现实的基础

孟德斯鸠在洛克政治哲学之外汲取其他的思想要素,提出了一套区别于洛克的反专制主义的思想,形成了另一种独具特色的市民社会思想传统。在展开对这种思想传统的剖析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孟德斯鸠要重建一种维护自由的现实基础?最简单不过的逻辑就是,他发现了洛克自由计划实现的困局。这个困局来源于契约所形成的貌似“中立性”的权力。这个权力在能够强制性实施和平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其臣民发动战争的权力。虽然洛克也试图通过将其置于代表公民自保欲望的立法机构的控制下而避免其走向专制,但立法机构若也演变成为压迫性的工具,谁又来保护自由的存在呢?不得已,洛克把自己又逼回到战争状态,诉诸于造反与重建。显然,这种方式是孟德斯鸠不能接受的,他认为这种获取自由的成本过于巨大。正是基于此,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种在既有君主政治体制内实现与维护自由的现实方案,同时也孕育出一种影响深远的市民社会思想传统。

公民如何在政治社会中实现和保有自身的自由,这一问题长久以来都是孟德斯鸠思考的焦点,在他看来,国家是这种自由的基石同时又有可能成为这种自由的威胁。因此,在孟氏看来只有权力分治的政府才有可能成为公民自由的切实保障,如若丢掉分权这一政府建构的基本原则,则有可能使公民的自由流于空泛而无意义的口头表达。从某种意义上说,分权是公民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障。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视角审视,一个社会的政治构成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该社会的自由程度,而无论是政治国家还是社会都需要在良好法制的框架之中运行。因此,此种由孟德斯鸠首创的市民社会思维,其首要的特征就在于,保留了社会完全的政治性定义(像古代希腊及中世纪一样),即政治国家赋予社会以规定性。孟德斯鸠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在吸收了中世纪政体三因素①的基础上形成的,他在认真研究了古代政体的基础上,得出了社会不是独立于其政体之外被界定的,在一定意义上,自由社会便等于某种这样的政治体制。

孟德斯鸠认为环境造就了自由状态,自由状态从来就不是与生俱来的。那么是什么样的环境造就或保证了这种自由状态呢?孟德斯鸠给出的答案是法律。在他看来,宪法提供给这种自由状态以确定性,它是社会权利的来源,而宪法的制定是国家的职责,因此,可以说社会权利终极来源是国家。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在这里表达了一种完全不同于洛克的市民社会逻辑,即社会相较于国家代表的政治组织而言并不具有逻辑的先在性,“在孟德斯鸠那里,首先,‘政治边际化’的问题不再是问题了。因为,与洛克不同,孟德斯鸠首先就假设了一个强大且不可或缺的政府的存在,并反复佐证社会秩序是由社会的整体结构(即‘法的精神’)决定的,无政治性或无政府状态的问题被消解了”。②到这里,孟德斯鸠好像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完全复辟了古代传统,国家吞噬社会的政治架构又呼之欲出。实则不然,孟德斯鸠在回归传统时并没有忘记实现自由的使命,而是看到了如果像洛克那样激进地推行社会的自律而同时又缺乏宪法与分权的保障,是根本不可能实际地达成自由的。正像他自己说的那样:“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③因此在这里,孟德斯鸠的意思并不是将社会重新置于国家的宰制之下,而是强调社会在国家的宪法与分权的体制下获得一种实存,从而保证自由的实现。可以说,从社会权利来源于国家这个貌似古代的原则出发,孟德斯鸠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权力与权利二者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重新做了深入地考察,④这为重新厘定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二元关系埋下了伏笔。

权力相互制约下坚守自由

孟德斯鸠在首先强调了社会的国家规定性后,将自己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重点转向了对国家可能带来的专制倾向的制约上面。这主要体现在他的君主制下的三权分立学说。在孟德斯鸠的心目中,一个强大的君主制政府是不可或缺的。问题的关键是,怎样使这种君主制政府不致演变成为专制统治的代名词。孟德斯鸠真正感兴趣的,不是政府的组成,而是它们的行为以及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国民的特性。他对于三种类型政府的研究,意在通过每一种统治样式中,统治对法律和公正执法、对自由、对国民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以及政治教育抱有的态度而揭示出该种统治样式的基本特征。通过这种比较性的研究,他发现了君主制在近代欧洲政治特征趋向中,相比其他政体更具优势。他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最好的统治模式就是一种介于两种极端之间的政体,所谓的君主制就是位于专制极端和民主极端之间。

孟氏向往古代自由的热情,与同时代众多专制主义的反对者相比毫不逊色。但他却从没有将古代自由制度演变成替代专制规则的模式。他的天才在于他找到了古代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君主政体要求赋予个人权利和特权以鲜明意义,并且靠与“名誉”密切相关的地位的差别,财富和权力的展示而繁荣兴旺;而共和政体,假设了“美德”,即对公共利益的忠诚,以及严格的民德与平等,并且正是这种爱国的美德成为社会撬动自由车轮的驱动力,它也如同一面捍卫法律的旗帜,引导着无数追求自由的人们,为了抵御来自内外的各种威胁甘愿赴死。孟氏假设了一种牢不可撼的现代君主立宪制政体,在这个政体之中,人们自身权利和地位的鲜明意义并不是为了“名誉”、“财富”、“权力”、“地位”,而是在于作为自由的保护者。因为只有自身的权利与地位定位于保护自由,才有可能使特权人士扼制皇室的侵犯,并耻于服从任何违背其规范的命令。因此,君主制更符合业已形成的欧洲国民特性和当时的社会状况,理应是有优势的。那么,这种优势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它对自由的维护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呢?这些问题使得进而深入到他的三权分立学说之中。

正像孟德斯鸠本人所说的那样,好的统治类型只有一个判断标准,那就是天生腐朽的专制主义以外。然而,每一种又都可能走向腐败。比如君主制会退化为专制主义,民主制也会朝着君主制乃至专制主义方向发展等。这使得他自然而然地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来制约他的所谓的君主制不致滑向专制主义的泥潭。孟德斯鸠给出的方法是这种统治也要受制于法律,而且,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应相互分立且相互制衡。这样就可以在一种权力相互制衡之中维持该种政制的优势而避免陷入专制的泥沼。

行政权的真义在于,它是基于人们的授权而产生的,它的存在即在于运用既定而有效的法律来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这使得行政权在法律的制约之下丧失了侵犯自由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在这个问题孟德斯鸠并没有显得比洛克高明多少,此时,他遇到了和洛克同样的难题:谁来制约立法权对自由的侵犯,谁来捍卫既定法律的执行。不过,孟德斯鸠正是在此问题上把洛克的思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孟德斯鸠看来,对于自由的威胁并不仅仅来自于行政权,更多的是来自于立法机构:“如果执行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像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权毁灭。但是,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有钳制执行权的权利。因为执行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所以用不着再对它施加什么限制;而且,执行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⑤虽然立法机关有可能检查法律是如何实施的,它也不能裁断实施法律的人的行为;因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后,在立法事务中,君主必须拥有“自由裁量权”,即使不做出裁决,至少也可以“阻止”他们的行为。孟德斯鸠敏锐地观察到,在代议制的政治体制中,立法机关作为代表合法性的拥有者最容易滥用其手中的权力。因此,必须在三种权力的协调运动中,保持三者权能的大体一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局面,防止一家独大而威胁到自由的实现。可以说,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通过权力制衡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由一家权力作出决定的独断性和危害性。妥协使得最终的决议与平民、贵族和国王的意志都相违背,而与此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自由。

作为“两栖性”中间团体的作用

孟德斯鸠并没有停留在这个结论上,他进一步分析了公民如何捍卫这种法制体系的问题即公民怎么才能避免两种权力联合起来制定有害于公民的协议。孟德斯鸠认为两种权力(执行权与立法权)的媾和而达成的压迫公民、坐地分赃的协议,从根本上是对既定宪法原则的践踏,因此,必须使公民有一种力量来捍卫既定法律的有效性。孟德斯鸠找到了这种力量来源于法治与中间团体的相互支持和共存共荣。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诸如议会这样的机构和诸如贵族这样的等级存在的依据,同时这些机构和社会阶层的存在,也使得法律避免沦为一纸空文。总之,缺少了任何一方,随之而来的都是君主权力的肆意膨胀和扩张,专制就为期不远。孟德斯鸠一直坚信,只有贵族阶层以及中间团体才能构筑起捍卫法律的最强有力的堡垒。所谓的自由君主政体,其实质就在于强大的中央政权与社会机构、社会阶层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制衡状态,其中这些社会机构、社会阶层与社会团体只能是那些与捍卫法律权威相关联的存在。可以说,到这里“中间团体”思想的提出,使得孟德斯鸠市民社会思想的全貌得以显现。查尔斯·泰勒曾经这样评价到:“在孟德斯鸠的图景中,还存在着(与国家架构中以政治为目的的各种独立的力量)同等重要意义的并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成立的独立社团。但它们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们构成了一个非政治性的社会领域,而毋宁在于它们构成了政治体系中权力分立及多样化的基础。紧要的并不是它们外在于政治体系的生命,而是它们被整合入政治体系的方式,以及它们在该体系之中的作用。孟德斯鸠所谓的‘中间团体’实质上是‘两栖的’实体。它们拥有外在于政治结构的生命,而且,这也的确是它们的主要目的和它们具有力量的基础。但是,为使政治健康发展,它们在政治中发挥作用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⑥

托克维尔忠实继承并深入发展了孟德斯鸠的市民社会思想,特别是孟氏关于“中间团体”的思想。托克维尔更加明确地指出,在市民社会中社团是抵抗温和专制的唯一堡垒,是“限制中央集权、防止权力腐败、保障公民自由、训练政治参与、促进公民精神所必不可少的渠道,这些组织能够在个人软弱无力和最后不再能独立保住自己的自由之时有效地充当防止中央权威滥用权力的缓冲物,从而筑起防止暴政的堤坝。”⑦正是这些中間团体的有效存在,使得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和谐有了稳定可靠的平衡器,使得多元社会存在成为权力得以制衡的现实保障。“托克维尔这样做是将中世纪的贵族精神嫁接到了民主社会的社团之上,以便形成比较理性的横向社会结构,以此作为牵制专制主义的力量。”⑧除此之外,他强化了孟氏所认识到的“中间团体”另外层面的作用,即它不仅可以保证自由的实现,而且它也使公民学会了服从公共意志,使自己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使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公共行动相协调。站在今天的角度看,这无疑具有了现代公共领域的意义。

结语

至此,我们清晰地看到近代早期自由主义者孟德斯鸠所开启的“M流”的市民社会传统,此种传统摒弃了洛克“社会先于或高于国家”的致思理路,重新梳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界分关系,让我们充分地认识到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形成的复杂智识背景。正是由于存在这样两股迥异的潮流,它们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过程中的分化组合,才造就了近代以来纷繁复杂的市民社会理论。两个传统在各自独立发展的同时,也诞生了许多形态各异的“混合理论体”。这两个传统在相互独立、相互促进、相互弥补、相互克服的张力关系中,推动了市民社会理论不断地向前发展。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史中,早期自由主义者所开创的双源市民社会传统,渐渐成为后世学者研究市民社会理论无法回避的典型理论范式。

(作者为河南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副院长;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公私辩难的救赎—政治哲学视阈下马克思的公私利益关系理论研究”和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科繁荣计划项目“范式依赖的反思与理论视阈的重建—藏富于民思想的政治哲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JC720024,2012FRJH13)

【注释】

①[加]查尔斯·泰勒:“吁求市民社会”,见汪晖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80~181页。

②李虹等:“在洛克、孟德斯鸠与黑格尔之间—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论市民社会与国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

③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4页、第161页。

⑤郁建兴:《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第90页。

⑥[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27页。

⑦⑧双艳珍:“中间性团体:预防权力腐败的天然屏障—对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的解读”,《攀登》,2014年第6期。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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