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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营银行要坚持市场化导向

2015-09-10郭纲

中国经济周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银行业服务业

郭纲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组成内容,也是应该实现市场竞争的重要行业之一。发展民营银行,既是银行业通过资本多元化以优化银行服务业市场主体结构、拓展与丰富银行服务业的外延与内涵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金融深化、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适应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发展民营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焦点话题之一。2014年,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的方案批准落地。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均位于东部沿海地区(浙江两家,上海、广东和天津各一家),并分别实行“小存小贷”、“大存小贷”、“公存公贷”和“特定区域存贷款”4种不同的有限牌照银行模式。

就银行业的重要性、有序开放的必要性、改革试点的稳妥性而言,银行业主管部门从发起人(股东)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资质条件与抗风险能力、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以及拟设立民营银行是否具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等多方面标准进行比较全面的考量和比选,审慎确定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的做法,无疑是务实并值得肯定的。而且,在首批民营银行开始试点的基础上,银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推进民营银行的增容与扩围。

在发展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国家应注重顶层的规划设计,避免出现各地自行其是的情况。银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准入标准、公开透明操作流程、适时披露相关信息等基本原则,更多体现公开公平的市场导向,让市场在民营银行这一金融资源的配置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银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民营银行的准入、运营、退出机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

鉴于银行金融业的特殊性及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对于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格条件或者说即“准入门槛”的确定,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具体的标准应做到规范、统一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满足资格条件或者说达到“准入门槛”的民营企业,才能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对于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审核、批准等操作流程与过程环节,银行业主管部门应实行公示和公开,以接受最大范围的社会监督;对于民营银行的非商业性机密信息,也应通过报纸、网站等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媒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披露,共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等,银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保险费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其他必要手段进行调节与矫正。

在对民营银行的准入、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社会监督等各类管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对于民营银行的地区布局、经营模式、业务特色、战略定位等问题,应该主要由民营资本和民营银行来考虑与决策,也就是说应该由市场而非政府来决定。作为政府部门,银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市场规则和市场竞争,其工作重心在于严格制定和有效执行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包括从有限牌照银行向全牌照银行升格的具体条件等)、入场后的游戏规则、对违规者的惩处以及退出的规则等。作为市场主体,各家民营银行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行事,在规则之下公平竞争,违规者接受惩戒,失败者被清理出场,愿赌服输。

通过民营银行的市场化发展,可以加快推进我国整个银行服务业改革与深化的步伐。如果我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银行机构的竞争失败与破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并逐步成为单位和个人习以为常、从容接受的常态,那么,我国的银行服务业发展也将因此而变得成熟并可以冠以市场化的说法了。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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