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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者的“中国式越狱”

2015-09-10姜浩峰

新民周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专利

“当即上诉,当即退款,当即减刑!这叫什么事嘛?”这是北京延庆县教师圈最近最热门的话题。5月2日从北京房山法院传出消息,延庆县教委原主任马铁铃索贿受贿一案,由一审时判处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此案为近年来官员、公职人员等职务犯罪获减刑,又增加了一个例子。

去年早些时候,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时间已过去一年,此项指导意见究竟执行得如何?减刑官员的救赎之路走得如何?目前来看,喜忧参半!

民愤与法理之间

从房山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马铁铃在任县教委主任期间,为他人中标延庆县的学校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4万余元。之所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是因为马铁铃在一审获刑11年后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全部退赃。

按说马铁铃官不大——处级干部,贪得也不算多,比起动辄上亿者,他不过才“区区”百余万,可东窗事发后,仍成为北京远郊延庆县域内街头巷议的焦点。毕竟,谁家没有孩子?谁家孩子不上学?家家户户不见得都与县长打交道,但都得与教委打交道,教委主任出事,能不关心?最令延庆群众愤慨的是,马铁铃在上诉书中否认索贿。“这也太不老实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审不退赃,二审看苗头不对了才退赃,对于这样的滑头,却给予减刑,是何道理?”有群众如此喟叹。

在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中认定,马铁铃为自己及其子买房欠款总计160余万,有能力归还却不予归还,索贿意图明显;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唐某弟弟挂靠的公司中标工程,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退赃情节,致量刑失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终审判处马铁铃有期徒刑7年。

虽说对马铁铃之终审判决,严格来说系改判而非减刑,可延庆县内照样有人在大呼:“这样的‘减刑’太便宜马铁铃了!”有人甚至公开称,教委办公室主任经手为马铁铃买烟酒的公款就有80多万,马铁铃受贿岂止百余万?更有人估算称,因为羁押期间也算刑期,要不了五年,马铁铃就该放出来了。总之,对马铁铃只在牢里呆这么些时间,许多人感觉不满。

回看一年前,中央政法委之所以会出台《意见》, 某种程度上说,亦是因为某些职务犯罪者轻易获得减刑、假释,由此饱受百姓诟病。在2014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直指:“2009年,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然而,法院宣判后,他没有坐过一天牢,搞了个假的保外就医,住别墅、开宝马。”

比起没坐过一天牢的林崇中,案犯张海获得减刑一事,引起民间更大反响,张海曾是健力宝掌门人。张海2005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拘,两年后被佛山市中院判刑15年。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认定张海在看守所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改判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月,监狱管理部门证实,张海在狱中的两次减刑均属造假。广东省高院随后表示,二审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的依据——检举他人立功,涉嫌违法,为此对张海案立案再审。由此,张海减刑亦被称为“中国式越狱”。

2014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公开审理。此前的足坛“反赌扫黑”风暴中,陆俊因吹“黑哨”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 万元。

也就是在张海减刑案成为媒体焦点之际,中央政法委出台了《意见》。比照《意见》,二审时的马铁铃倒确实属于有悔改表现者。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严格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民愤再大,根据马铁铃的二审判决书来看,他确实退赃了。至于是否消除了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似乎没有标准答案。

《意见》出台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亦时常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仍有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漏洞。今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就曾对此表态称:“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等罪犯中的‘有权人’、‘有钱人’身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通过最高检主办的正义网,袁其国公开称,从薄弱环节来看,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袁其国举例——如河北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贵州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贵州省册亨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劉贤铭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员案。

袁其国认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有助于推动刑罚变更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换言之,开庭审理,有助于公众更了解案情,由此亦能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在民愤与法理之间寻找到支点。

减刑“模范”

袁其国介绍,陆俊减刑案是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从监狱提请减刑,一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进行了全程监督。

作为1991年就成为国际级裁判员,并曾执法过韩日世界杯的中国足球裁判界翘楚,陆俊于2011年锒铛入狱。起因系被曝在2003年中国足球甲A联赛中收受35万贿金,帮助申花赢得冠军。2011年12月,陆俊案开庭,陆俊在庭上供认其接受了81万元的贿赂。2012年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足球裁判陆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2014年6月,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北京二中院公告,称陆俊狱中表现良好建议对陆俊减刑一年。2014年7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陆俊减刑案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对罪犯陆俊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在当庭做最后陈述时,陆俊表示,感谢管教警官这几年对他的教育和帮助,如果能够减刑,自己不久就能回归社会,出去后会做守法公民。“不管功过都过去了,最黑暗的时候过去了。我相信以我的能力,出去会过得很好。”陆俊说。2014年9月2日,曾经的“中国金哨”陆俊提前出狱,开始了新的生活。

陆俊出狱后说,他入狱前的身份是一家私人公司的总经理,业余当裁判。判刑后开始在辽阳监狱服刑,2012年9月5日来到燕城监狱,原在园林组负责绿化、剪草坪和剪枝,后调岗到卫生组,打扫楼道环境卫生,曾获得过五次监狱表扬。据悉,罪犯日常表现通过五个方面考核,包括遵守监规、认罪悔改、三课学习、文明礼貌和生产劳动,每积累180分可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同时,陆俊还透露,法院追缴的78万元和没收10万元罚金,他都缴纳完毕,能按监狱的标准完成交给的任务,自认为表现不错。

有报道称,被移送到燕城监狱后,陆俊与足球圈一众罪犯谢亚龙、南勇、杨一民、蔚少辉等都在第五监区服刑,并与南勇住同一间监舍。

今年1月26日的北京市政协小组讨论会上,有关谢亚龙减刑的情况,又受到了媒体关注。此前,2014年12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谢亚龙获得表扬6次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宣布谢亚龙减刑一年。以该减刑决定来估算,预计2020年7月谢亚龙将刑满。

谢亚龙,曾任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就足管中心主任来说,其身份确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2012年6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一审判决,谢亚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北京市政协委员赵静作为市检察院监督员,在谢亚龙减刑案公开审理时,于1月12日出席旁听。“当时有监狱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拿着很厚的一摞资料,6次表扬是什么时候取得的,是怎么取得的,都要向法庭一一出示。”赵静说。那天的庭审中,有一个细节令赵静印象至深——罪犯、河北省驻京办原主任王福友与谢亚龙是狱友,亦是谢亚龙所在组的劳动组组长。王福友举例说,谢亚龙有一次受到表扬,是因为本来院子应该两个人扫,但由于其中一个罪犯进来后精神上出了问题,需要治疗,谢亚龙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工作,且没有向组织上提出加人。那名精神出了问题的罪犯住到监狱医院不能控制自己,大小便失禁,谢亚龙还主动照顾他,帮他洗涮,弄得自己也是一身。“这个在以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情,但是他为了能够早一点出来,努力地去表现。”赵静说,“除了帮助狱友,谢亚龙还写检查,检查也写了很多篇。”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谢亚龙获减刑,得到了民间更多的同情之声。这在某种程度上源自谢亚龙案审理期间,有媒体披露其曾遭“刑讯逼供”。

2008 年9 月,廣东省高院认定原健力宝掌门人张海在看守所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改判有期徒刑10 年。2014 年1 月,监狱管理部门证实,张海在狱中的两次减刑均属造假。

监狱里的“发明家”

和谢亚龙类似,另两名获刑的前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都获得了减刑。比如杨一民因受表扬4次,获得减刑8个月,预计2019年7月刑满。然而,比起陆俊、谢亚龙这样的减刑“标兵”,南勇所获减刑受到了更多的质疑。南勇申请发明专利4项、出版12万字小说。难怪有媒体谑称南勇是监狱培养的“新型复合人才”。

《新民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南勇的小说《孤独的祭陵者》,12万字,署名“闻言”,由华龄出版社出版。华龄出版社的公开信息称,其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直属副局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全国唯一以老年人和老龄工作者为主要读者群的综合性专业出版社。年逾五旬的南勇在这样的出版社出一本书,本也无可厚非。然而,在华龄出版社的网站“华龄网”上,却又看出另一些端倪。该网大都贩售华龄出版社出版的诸如周易、养生之类读物。经检索该网站图书出版目录,无论是输入“南勇”“闻言”,还是“孤独的祭陵者”,得到的答案都统一是——“对不起,没有您要找的图书”。在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网等图书销售网站,均无《孤独的祭陵者》或者署名南勇、闻言的图书销售。

至于南勇所申请到的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申请人标明南勇的专利有4项,分别为足球射门练习装置、一种便携式球门、移动终端支撑架、台式电脑显示器组合体,申请专利认证的时间分别是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且不管足球射门练习装置、一种便携式球门这两项专利,是否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相悖——中国足协已于2013年2月终身禁止南勇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单就移动终端支撑架等来看,与之类似的专利就有不少。

记者了解到,将专利与减刑挂钩,始于1980年代。1989年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可以予以减刑。之后,类似条目又被写入了1997年版的《刑法》。一些地方的实施细则中,将“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明确为: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外观专利等等。

专利减刑,确实于法有据,然而,这些如今连小学生都申请得到的专利,再给予人犯减刑,是否有不合时宜的“谬奖”成分呢?与同样来自足球圈的“标兵”谢亚龙相比,南勇的减刑众议颇多,有一大原因在于申请专利获得减刑,是一些获刑官员玩剩下的把戏。比如原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剑兴自2008年因受贿罪被判入狱后,截至2014年11月,6年左右的时间之内,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专利包括一种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药片计数器等。2011年,梁剑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楼卫刚,自2006年入狱后,在服刑期间,与狱友合作发明了壁挂式点烟架、水下浇筑砼导管埋置深度显示仪共2项,并成功申请专利;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处长陈建平,在服刑期间凭借其在能源领域的发明获得专利认证……

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服刑人员具备发明成果之后,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认证,早已形成产业链。有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甚至明码标价,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此种服务甚而可以度身定制——医务工作者拿卫生领域专利,能源专家拿节能减排专利,合情合理符合想象。更有甚者,甚至有人为了减刑而购买他人专利。当然,比起很难申请到的发明类专利,为减刑者“服务”的大多是实用新型类专利。

牢里是否“官”民有别

上海市第一医药商店的全国劳模陶依嘉女士,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劳模与犯人结对活动,已经有近三十个年头了。她告诉《新民周刊》记者,她曾经帮助过一个小伙子,研究生毕业,入狱前是银行工作人员,本来在某国有银行做外汇管理工作,后来因为赌球挪用公款。获刑后,在陶依嘉的帮助下,他开始转变思想,安心服刑,主动提出为狱中的外籍犯人做翻译,由此获得了减刑。

与陶依嘉接触职务犯罪者不同,大众出租车公司巾帼班组的杨丽娟在帮助犯人期间,接触到的基本都是普通人犯。为了帮助犯人掌握知识,她和陶依嘉自费购买汽修、电脑等方面的书籍,还长期与一位女少年犯保持通信联系。乃至该名女犯最终获得减刑,也恰恰因为减刑而在18周岁前刑满释放,没有从少管所转送成年犯所在的监狱。

南勇所获减刑受到了更多的质疑。南勇申请发明专利4 项、出版12 万字小说。难怪有媒体谑称南勇是监狱培养的“新型复合人才”。

在陶依嘉、杨丽娟和另一位也曾经是出租车司机的上海市劳模钱斌看来,狱中犯人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总体上是均等的。钱斌说:“比如工作学习上的表现如何,比如积分多少——监狱搞演出,积极参与编排节目的,演出成功获奖就能获得4分,如果效果一般,往往也能获得2分。还有演讲比赛,讲一些忏悔故事、重新做人的心得,都有可能获得积分。”陶依嘉、钱斌都曾经作为监狱演讲比赛的评委,参与评分。在钱斌看来,只要有减刑的欲望,有自我改悔改造的表现,就有可能被狱方挑选出来,与社会爱心人士结对。

钱斌所说演讲比赛获得积分,最后在减刑时起到一定作用,在职务犯罪者中亦有先例。前不久即曾爆出,公开在媒体上忏悔的服刑官员可能获得嘉奖和减刑,这样做,可能考虑到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认为,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然,一些“博取同情心”的悔过,在民间有更多争议。比如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浙江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悔过书中称,“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起早摸黑,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有几角钱”。不赞同者认为,回忆过去时光与犯罪是否轻判乃至减刑无必然联系。

官员减刑机会更多?

职务犯罪者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是否更多呢?如果這样的机会更多,凭什么?《新民周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中心主任李建勇教授。

《新民周刊》:为什么公众特别关心官员减刑提前出狱的现象?

李建勇:公众关心的是法治国家是不是一视同仁。如果前官员因为曾经是官员,因为学历高、学位高,而提前获得假释,甚至获得减刑,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事实上也没人敢公开赞同。

《新民周刊》:职务犯罪者、官员犯罪者,是否在学历、能力上拥有更多优势,来获得更大的减刑机会?

李建勇:这不能笼统地称之为优势。减刑也好,假释也罢,都是有基本条件的。比如确实有悔罪表现。这些悔罪表现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通过以前学到的专业知识为犯人服务。比如通过努力,回报社会,同时改变原来犯罪时的行为。总之,要依法达到减刑的规定,才能有机会获得减刑。不管进监狱前所为何业、为官为民,获刑后如无悔改的行为表示,绝不应该获得减刑。不能因为某人学历高、能力强,凭一纸文凭一纸证书就给予减刑。

《新民周刊》:客观上,学历低下、技能较少的犯人,获得减刑的机会的确要少吗?

李建勇:获刑前,每个人的能力本就有高低。获得减刑者,许多人确实利用了自己掌握的技能为人服务,他们原来学习技能时,投入过精力,那些技能不是天生的。如果服刑者本身就不学无术,进来前就是“二流子”、“混混”,再加上在狱中不好好改造,当然没有机会减刑。

《新民周刊》: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减刑官员?

李建勇:无论是职务犯罪者还是其他犯罪者,无论是减刑、假释者还是其他刑满释放者,社会上不能对之歧视。但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作案,则属于累犯。对于累犯,法律规定是要重判的。而假设出狱者出狱后,仍像狱中争取假释、减刑时那样热心公益,乃至于搞创造发明申请专利、写作出书,那就是个好公民。(姜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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