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收政策应比照沪深证交所
2015-09-10郭纲
郭纲
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发展势头迅猛、行情可谓火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形成利好。《决定》明确:新三板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4年底,挂牌企业数猛增至1572家,当年新增1216家,挂牌企业总市值4600亿元。2015年上半年,挂牌企业再添千余家,总数已超过了2600家,挂牌企业总股本1200多亿元,总市值已达1.25万亿元之巨。可见,新三板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国家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是除沪深证交所之外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且《决定》也有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明晰表述,然而《决定》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须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相关税收政策在新三板市场与沪深证交所之间存在某些差异:
其一,对于企业法人投资者而言,在新三板市场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而在沪深证交所出售股票取得的收入需缴纳5%的营业税。
其二,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还是《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与此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或者受让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就是说,新三板市场的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所得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作为与沪深证交所并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用税种、税率等税收政策,似应与沪深证交所保持一致。税收在三个市场的发展中应更多体现中性的原则,减少并直至消除因税收政策的差异而对三个市场的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以此促进三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
其次,现行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等不同的方式。在做市转让方式下,股权买卖双方是动态变化的不特定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被投资企业无法及时获知其股权买卖双方的信息。此种情形下,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明确的,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或者受让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规定,缺乏应有的合理性与有效的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个人投资者税收遵从度的下降和相关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执行中的困难与不尽一致。其结果,不仅影响税收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对新三板做市转让方式的运用产生不必要的制约。
应该说,无论从鼓励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和提高税收遵从度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促进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公平竞争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而言,紧密结合当前财税制度的改革进程,统筹考虑并真正做到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使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能适用规范统一、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不但十分必要,而且极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