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转型需要改革破产法
2015-09-10王佐发
王佐发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有必要改革当前的破产法,引入市场化的重整制度,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我国当前正处于去杠杆、消化产能过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在去杠杆中需要把流入证券和房地产等行业空转的资金重新引进实体企业;在结构调整中需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发展环保、高科技、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而且,经过2008年以来持续的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在宽松的信贷政策的刺激下,很多企业出现“过度融资”行为。这些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成本的信贷之后,用多余的信贷进行扩张性投资,扩张性投资和实体经济下行的双重效果导致很多实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在去杠杆、消化过剩产能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改变过去的行政手段,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处置陷入困境中的企业,使得市场在资源重新配置中起到关键作用。在这个过程中,破产法的作用至关重要。
现代破产法是企业保护法。与传统破产法注重企业清算不同,现代破产法通过重整制度,在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下,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资产、债务和营业重组的机会,协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帕累托效率。
重整的基本程序是:首先,企业陷入困境,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符合条件的股东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针对企业财产的所有诉讼和执行程序自动中止,企业可以在司法的保护性下有秩序地进行重组;然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如何拯救企业进行谈判,把谈判的结果制定成重整计划。这个过程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定和针对所制定的重整计划进行投票表决;第三,法院对投票表决后的重整计划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第四,如果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对所有的困境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产生约束力,债务人企业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重整计划。
因为重整是一个由法院主持的对困境中的企业进行重组的制度,所以,重整在本质上是一种保护制度。具体地,破产重整一般要达到以下七个基本目标:(1)保护公司经营稳定;(2)为公司继续经营而进行融资;(3)使公司业务之现有和未来价值最大化;(4)为无担保债权人争取权益;(5)为债权人提供得到偿付的机制;(6)根据重整后企业的价值提出债务重组的方案,根据重整后企业的经营目标提出经营方案;(7)在鼓励各方协商、保持理智的前提下,制定、批准和执行重整计划。
现代重整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铁路行业的危机。从重整制度诞生到现在,美国历次经济和金融危机中重整制度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摆脱困境,并推动资产、债务和营业的重组,减缓经济和金融危机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上世纪末互联网泡沫带来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破产重整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末的互联网危机之后,2000~2002年的三年中美国市值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上市公司申请重整保护的案例就达250多家,这些公司中不乏安然、星球电讯公司等国际着名的大公司;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很多陷入困境的企业申请破产重整保护,其中包括通用、克莱斯勒、AIG、雷曼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上市公司,仅2009年,美国资本市场上市值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案例就高达91例。重整制度不仅有助于拯救困境企业的营运价值,而且有助于推动行业内外的资产、债务和营业重组,化危机为机遇,减轻危机带来的社会损失,实现危机中经济结构的转型。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规定在其《破产法》的第11章。这是一个赋予当事人充分谈判空间的市场化的重整制度。我国破产法虽然也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第11章,该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却严重偏离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强制性规定法院和地方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的重整。这种制度抑制了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适用破产法的积极性,以至于破产案件逐年减少。从2003年到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总数从2003年的6795件减少到2013年的1998件。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因为当前的重整制度而不愿意申请破产重整保护,导致很多本来可以通过重整制度实现转机的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造成巨大的个人和社会损失。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有必要改革当前的破产法,引入市场化的重整制度,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减轻经济转型给市场主体和社会带来的阵痛,提升经济结构转型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