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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的历史考察

2015-09-10朱正中陈清华

党史文苑 2015年4期
关键词:党员发展党章中国共产党

朱正中 陈清华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先后制定了18部党章(含一大制定的纲领),对于党员发展工作进行了不同的表述。梳理分析党员发展表述的变化脉络可以发现:党员发展工作基本上先后经历了探索期(1921—1945年)、发展期(1945—1956年)、曲折期(1956—1982年)和成熟期(1982—现在)等四个阶段;党员发展程序经历了“三个环节”到“六个步骤”的变化;对入党申请人的要求经历了从“唯成份论”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转变。党员发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党坚持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党章 党员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1921成立至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其间共召开过18次全国代表大会,也相应制定了18部不同的党章(含一大制定的党纲)。党章是党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不同时期的党章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艰辛探索,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从弱小走向强大,从幼稚走向成熟,从社会边缘走向执政党领导核心地位的过程。

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是指党接收新党员需要履行的手续和流程。历次党章中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的表述有所不同,反映出党自身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也反映出当时的革命和社会发展态势,有其强烈的时代特征。梳理分析这一变化脉络有利于重新回顾党自身以及领导全国人民开展革命、建设、改革的艰难发展历程,有利于今天更好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落实党章,也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使党永葆青春。

一、党章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论述概况

党章中对党员发展工作的规定,从时间和内容上基本上可以分为探索期、发展期、曲折期和成熟期等四个阶段:

1.党员发展工作探索期(1921—1945年)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秘密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中国共产党纲领》只有俄、英两种文本。对入党的程序,英文译本第五条规定:“介绍入党的程序如下:应提请地方苏维埃对申请人加以审查,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经过审查之后,经多数同志同意,申请人便被接受为新党员。如该地区建立执行委员会,则入党应由执行委员会批准。”①俄文译本第五条规定:“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候补党员必须接收其所在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为正式党员,如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两个译本表述虽有所不同,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两个译本的第四条还明确规定,成为本党同志,对国籍、民族、性别不作限制,需“经党员一人介绍”、入党前“必须与反对本党纲领的任何党派团体断绝关系”,第六条则规定要“保守秘密”。这些规定都突出了在建党初期,党还十分弱小,在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双重压迫下,其生存发展需要党员对党保持高度的忠诚。同时,党的工作由于得到了第三国际的指导,具有鲜明的国际主义特征。党员发展的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基本依照“入党介绍—审查或考察—讨论通过”这三个基本步骤。这三个步骤在今后各个时期的党员发展工作中成为必经环节,其他环节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员发展工作有严格的要求。

1922年7月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相对于一大制定的《纲领》,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和完善,首次就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分章进行了阐述。对于党员入党,第二条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成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需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第三条规定:“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二大党章对于党员的发展程序稍微严格和复杂,需要经过地方、区及中央三级执行委员会的审查通过方能成为党员。这说明比起一大而言,党的组织系统已经得到了较大发展,从中央到地方都逐步建立起执行委员会,层次分明的组织系统有利于党的政策宣传、命令执行,有利于群众工作的开展。党章中首次对于“工人”入党所做出的特殊规定,则说明了工人阶级的发展壮大,党对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已经有了初步认识,这为今后党吸收更多的工人入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吸收党员则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党“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特殊举措,有利于将先进份子吸收入党,壮大党的基础和力量;而承认加入第三国际的各国党员为本党党员,则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已加入共产国际,成为他的一个支部,很长时间之内受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突出了无产阶级的世界性。

1923年6月,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对于党员入党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条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首次提出了“候补党员”“候补期”以及“正式党员”概念,对于非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候补期进行了区分。党对于劳动大众天然的亲和性和倾向性,是基于对当时社会阶层的准确分析和党的阶级属性的准确把握,在二大对工人阶级认识的基础上又有所深化。第三条同时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员”,也需“经中央审查”。为增加党员的纯洁性和忠诚度,加大了对党员的审查和考察力度,逐步规范党员的发展程序,体现了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

1925年1月,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党员的发展规定和三大相比略有修改,提出吸收党员入党,必须首先经“支部会议之通过”而不是“小组会议之通过”。这是党章首次明确提出党员发展首先需经过党员所在党支部通过方能进入下一个程序,明确了党支部的责任。此后党员发展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条执行。

1927年6月,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对于入党介绍人情况进行了变更,由之前的“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变为“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对于候补党员的候补期进行了细分,“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第八条规定:“党员年龄须在是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自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再此例。”这是党章首次对党员年龄进行了限定,也是基于人的成长规律考虑,一般情况下只有年满十八周岁,才有足够的阅历,对事物才有成熟的看法。

1928年7月,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的入党手续规定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是对不同成份人员进行了区别对待:“(1)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2)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3)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4)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需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在党章中专门加了一个附注:“(一)介绍人应对被介绍人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二)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支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为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党之了解。”这是党章首次对介绍人的职责提出要求,也是首次对候补期党员委任工作提出要求。

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六大召开之后的十几年间一直未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不过,对于党员发展工作仍然得带了明确和加强。1929年召开了著名的古田会议,加强了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相关决议对发展党员做了新的规定:“新分子入党条件: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包括阶级觉悟);忠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没有发洋财的观念;不吃鸦片、赌博。以上五个条件完备的人,才能介绍他进党。”[1]P90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当时队伍中农民和旧式官兵参军打仗想发财等错误思想以及不少官兵沾染了旧社会吃喝嫖赌恶习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1939年,陈云发表的《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是一篇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文献,是对党员工作的一次系统、深入地思考。文中对入党资格、党员成份、入党手续、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候补党员、共产党员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关于入党手续规定:“新党员入党时必须经过一定的介绍人(依党章及目前规定是:工人、雇农一人介绍;小资产阶级出身者二人介绍;脱离其他政党而加入本党者三人介绍)。由党的小组和支部通过,经上级党委的批准。参加过其他政治派别的分子入党,必须经过区党委、中央分局或中央的批准。”[2]P134关于候补期规定为:“候补期的长短是根据新党员的阶级成分而定。目前党中央暂定候补期如下:工人、雇农不需候补期;贫农、手工业工人一个月;革命学生、知识分子、小职员、中农、革命军人三个月;其他成分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形下得延长之。”[2]P135文章强调:“候补期的作用是教育和考察。”[2]P136

2.党员发展工作发展期(1945—1956年)

1945年6月,中共七大召开。七大确立了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大会。七大通过的《中共共产党章程》,在开头部分首次增加了《总纲》部分,对党的性质、党的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原则等做了具体阐述。在第四条至第八条对党员的发展工作做了严格规定:对于入党年龄,要求“年满十八岁”;首次提出要“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和六大一样,对于不同成份的人员入党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分为四类:“(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农、革命士兵”;“(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丙)处甲乙两项所举各中成份以外之其他社会成份的人”;“(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对各类人员的入党介绍人(正式党员)的党龄(0—5年不等)、吸收入党后的候补期(6个月至2年不等)进行了区分。第六条对入党介绍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首次提出“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在六大党章提出在候补期需要委任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明确指出候补期的作用:“候补党员在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第八条规定:“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的上级党委的批准。”这里首次明确了党员转正的程序,在以往的党章中没有提及。

1956年9月,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发展党员又有了新的表述。首先,对于有意愿入党的人不再进行成份划分,“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皆可以申请入党。对入党介绍人的党龄不作要求,只需是正式党员二人即可。首次明确了固定的预备期时间:“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

3.党员发展工作曲折期(1956—1982年)

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1958年后发动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八大之后十几年间未曾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到1969年4月九大召开。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1973年8月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发展程序都只做了简要的概况:“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申请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首次提出入党要“填写入党申请书”、“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自此成为党员发展的必经程序。而对其他要求,如介绍人是否必须为正式党员、是否有预备期及如何转正等都未提及。很显然,九大、十大制定的党章是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两部党章,对党的建设不仅没起到正面发展作用,反而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对于党员的发展工作也是一次明显的倒退。

1977年8月,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发展程序,基本上又恢复到八大制定的党章要求上,明确提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而非入党申请书。

4.党员发展工作成熟期(1982—现在)

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党员发展工作有了更为全面的阐述。在十一大制定的党章对党员发展规定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发展党员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既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要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于党外。”首次提出“预备党员必须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十二大制定的党章提升了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水平,这一次制定的党章也就成为此后历届党代会制定的党章的蓝本。

十三大到十八大分别对党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但对于党员发展的规定基本沿袭十二大的阐述,没有大的变化。

二、对党章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分析

1.党员发展程序:从“三个环节”到“六个步骤”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3]历届党章中关于党员发展程序的规定,是与党的成熟程度、党的建设水平和时代环境密切相关的。每一次党员发展程序出现的新的要求,都是党的一次理论思考和积极实践。从建党初期党章(党纲)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文字表述来看,有着明显的共产国际的影子,因为党的很多工作是在共产国际直接帮助和指导下开展的,共产国际直接派马林和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尼克尔斯基出席了一大就是一个例证。这个时期,党在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如何发展党员都还处在不断的摸索之中。尽管如此,其党员发展的基本流程依然较为清晰,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一般需经过入党介绍、组织考察和讨论批准等三个环节。从一大到六大党章基本按这三个环节发展党员,直到七大制定的党章对党员的发展程序再次进行完善,明确了六个基本步骤,可以概括为:入党介绍—专人谈话—组织审查—批准入党(候补党员)—候补期考察(委任有关工作)—候补党员转正。这个程序相对较为完整,以制度化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此后的党员发展基本沿袭这个程序,只是个别条文名称上有所改变。

2.对入党申请人的要求:从“唯成份论”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建党初期发展党员的突出特点,是对不同成份人员(如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士兵等)入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其入党介绍人的数量、党龄以及党员预备期等依据成份做出不同要求。这种区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确实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它反应了党对当时社会阶层和革命形势的正确认识,对不同成份人员的经济状况、政治态度、现实需求等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一方面党亟需吸收新党员增强力量,以扩大阶级基础,另一方面吸收新党员时又需要格外谨慎,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混入党内,对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考虑到党在当时面临的包括自身的和外在的种种困难,对入党人员成份区别对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另外,突出强调党员要对党忠诚,保守秘密。革命斗争的残酷性和复杂性要求党必须团结一致,党员需要绝对忠诚于党,这是党的纯洁性和忠诚性的要求。否则,党就面临生存危险。“忠诚于组织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核心内容,它对于保障组织的团结统一和战斗力有重要意义。”[4]P37

这种唯成份论的“区别对待”,直到八大制定的党章才取消。八大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已经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成员的成分已不再划分为三六九等,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八大党章第一条就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九大至十一大对入党申请人的范围界定为“工人、农民、革命军人和革命分子”,突出了革命性,显然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即要“实行无产阶级革命”等“左”的思想有关;十二大至十五大在去掉“革命分子”基础上增加了“知识分子”,在拨乱反正、社会大发展之时突出知识和人才的重要,强调知识就是力量;十六大则进行了较为完整、科学地界定:“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特别是“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提法反应了党对新时期社会环境、国家发展的准确判断,突出一切先进力量、先进分子都是党可以团结的对象,通过吸收新鲜血液不断壮大党的力量,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党员发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

中共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的历史变化清晰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中国化的脉络,体现了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特征。从党员条件的国际化到中国化,从党员发展的经验主义、教条主义到理论联系实际,都表明党在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结合中不断摸索前进。建党初期,党对自身和社会的认识都还比较简单,理论武装还很不够,对共产国际的依懒性比较强,党员发展工作只能在共产国际指导下开展,党员条件的“国际化”特征是一大特点。在三大上党又遵照共产国际指示,党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争取国共合作。经过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的洗礼,以党的七大召开为标志,党的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逐渐成熟并开始走上政治舞台的中央。解放战争胜利后,党成为执政党,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艰辛探索。随着党的中心任务向经济建设转变,党员发展的要求和条件也随之改变。由于缺乏经验,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遭遇了挫折和徘徊,党员发展工作也遭遇曲折甚至倒退。经过不断探索,党最终走上改革开放之路,探索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员发展工作又重新走上正轨并有新的发展,党再次焕发出蓬勃生机。可以说,党员发展工作是紧紧围绕着党在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来开展的,任务不同,党员发展的要求自然也会有所不同。党员发展工作伴随着党的发展,虽有曲折,还是一步步走向成熟和规范。

纵观90多年来党员发展工作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党员发展经历了从秘密到公开的过程,反映出党从弱小逐步走向强大,从社会边缘走上政治中心的历史过程;在发展流程上,经历了从简单到规范,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提升,反映出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是党对自身建设的艰难探索;在指导思想上,党从建立之日起就以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体现了共产党人有效地将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内涵建设上,一方面特别强调党员的先进性,要求代表社会先进生产力,另一方面强调党员的忠诚度,要求对党绝对忠诚、严守秘密,体现了党的纯洁性建设的一贯要求,符合马克思建党理论规定的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要求。

回顾党员发展工作的变化,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阶段在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艰辛探索以及与时俱进的高贵品质,从而继续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而努力奋斗。○

注释:

①除单独标注外,文中所有引述党员发展内容均摘自《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十七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11月)一书。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陈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

[4]王传棨.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的历史演变[J].党史文苑,2012(7).

责任编辑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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