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米勒多元社会正义思想研究
2015-09-10牟海侠
牟海侠
【摘要】戴维·米勒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其多元社会正义思想是政治哲学理论界的一大丰富和补充,他的社会正义思想建立在人类社会关系的多元性基础上,人类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被其整合为三种样态: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其中需要、应得、平等是相应主要的社会正义原则。
【关键词】社会正义 多元正义 需要 应得 平等
【中图分类号】B506 【文献标识码】A
自文明社会以来,人类对正义思想的探求及追寻从未停止,人们对美好社会的向往提供了这种追寻的强大动力,社会正义问题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最核心的问题。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社会正义思想作为一种多元正义理论,对建设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运用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点分析其思想,可以汲取其合理内核,实现理论的丰富及实践的指引。戴维·米勒在其《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根据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内部考察,提出了相应群体的社会正义原则要求,建构一种新的理论,在不同的语境中理解正义的不同原则,并在该原则指导下进行制度建设,构建了一种多元正义理论框架。多元的社会正义不仅作为一种批判性的观念具有抽象的维度,而且应该能为现实社会生活及制度变革提供指导。
戴维·米勒的多元社会正义理论
米勒认为,人是社会生活中的人,正义则是社会的正义,社会正义具有其所实现的环境,社会正义观念能够用来在总体上确定社会的公共政策并引领社会公民的一系列行为。认为社会正义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分配正义,那到底分配什么?谁来分配?分配遵循什么原则?都是必须首先明确的内容,“诸如收入和财富、工作和教育机会、医疗保健等等此类的资源的分配是任何正义理论所关心的重点”①这是米勒认为的分配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分配物不单是大众认为普遍好的东西,坏的东西也同样需要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利益和负担共同进入分配领域。分配对象具有历史性,并不存在罗尔斯意义上的“基本好”的规范的一类物品,与正义相关和无关的物品的划界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时代性的,这种界限取决于人们在分配物品上的共识程度和社会制度的技术能力。
米勒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分配机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提供公共福利政策等现实地促成了社会正义以及社会不正义。但是在市场发挥作用更加完全的情况下,非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补充作用凸显。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正义思想显性化为国家制度,而米勒则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制度和机构等非政府部门的合作,国家将在很多领域很大程度上虚弱无力,因此需要把社会正义的原则同样应用到能够产生社会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亚国家制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领域,“必须把这类其个别影响虽然相当局部,但合在一起就会产生社会后果的实践和机构都包括在内。”②米勒和罗尔斯的一个主要区别正在此,米勒是在更加具体的意义上来谈正义。首先,米勒提出了其社会正义理论必须满足的三个假定的前提。
三个假定的前提。一是假定分配是在具有确定成员的有边界的社会内部进行的,在这个领域内谈及分配的正义与否,我们提出所要讨论的比如妇女应该比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务是否公平这类具体问题时,是假定了所讨论的团体属于唯一的分配领域,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评价它的整体争议性。这点也是与罗尔斯相同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被运用到一个封闭系统的社会中的,“这些模式的边界是由自我包含的民族共同体的观念给予的”③也就是预先设置了界限,谈论分配正义要在这一有相互联系的群体内进行。二是正义原则是能够作用于现实社会制度的,存在理论的现实维度,同时正义原则对个体生活带来的改变是可见的,国家做出的主要制度安排,在政治以及经济上的一系列具体措施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个体的生活前景。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用现实衡量正义原则恰当与否。三是存在着一些机构,这些机构能够实现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制度结构改革,这意味着,不只要有指导改革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有贯彻这些改革的手段。只有将原则付诸于手段,才能够使正义理论免于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而成为一种现实的实践力量。在公民合作的基础上,具有国家意义上力量和能力的机构的制度执行是正义理论的必需品。
不同于自由主义者代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社群主义者代表麦金泰尔的应得正义论等,米勒的多元正义论理论的基点首先是考察“人类关系的模式”,通过对人类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梳理,整合出三类基本的关系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每个模式相对应的人类相处方式及正义适合的原则,分情况分类别对正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完整丰富其理论内容。
三种社会关系模式。一是团结的社群,“它存在于人们共享民族认同之时,而这种认同是由人们作为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的相对稳定的群体的一员来定义的。”④这也是人类社会之初最基本的一种联合形态,人们基于血缘及熟识关系,具有共同的信仰及文化联系,形成一种指向情感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近似于桑德尔意义上的“情感的”共同体,共同的情感是团结成员的纽带,成员们有一致的利益及追求。米勒认为,这种共同体的前世更多表现为前现代社会的村落社群这种原生形态,今生则更多出现在宗教社团、职业协会等人们联系较紧密的现实形态中。二是工具性联合体,在情感和共同的生活经历之外,人们还在市场中,以商品为媒介,通过无所不在的经济关系相互联合,另外,在非市场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视工作为利益来源的工具性群体,这种联合体存在范围比较大,不只是局限在市场领域也包括事实上进行利益分配的非市场领域,人们在这一联合体内把工作及工作同事看作其追求利益目标的凭借及参与者。三是公民身份,米勒指出,人们不只是生活在团结的社群和工具性联合体中,还以其在国家中被承认的公民身份与其它公民联系,这种联系是最普遍的联系,建立在国家法的明确保护之下。在这种联合体中,法律赋予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这与沃尔泽法律共同体的观念类似,公民通过法律连接起来,当然这种法律主要是主权者权威的产物。人与人的关系脱离了其最原本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而是成为法律所赋予基本权利义务的公民身份,人在法之下行动,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被人类所制定的获得了人们同意的法律所掩盖。
三类社会正义原则。这样,米勒将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分类,即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及公民身份,成员间的相处模式与三种社会关系模式相对应,米勒依据成员关系的紧密度等因素,考察成员对“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的分配,明确提出需要、应得、平等成为相应的正义分配原则。
需要。米勒认为,在“团结性社群内部,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⑤,社群内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戚和熟识度广泛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并产生直接互动的群体,这样在群里内部个别成员的期望被充分重视,需要成为了重要的分配原则,这也是群体命运与个人责任权衡之后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正义与把资源公平地分配给个人有关,而与任何特定的人从所得到资源的满足的主观感受无关。
应得。米勒认为,应得是“应当具有”的依据,人们会进行判断,某项资源(比如奖金、荣誉等)应该为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所应得,业绩本身和行为的动机同时构成了应得的考察因素,良好的业绩和道德的显现会产生积极的应得。在工具性联合体中,商品的买卖将成员最大程度的联系起来,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这种联合体内部主要按业绩制定了较易应用的分配标准,但是这种标准的实行必然遇到困难,这些障碍来自实际工作中的生产互补性、工资的组织结构预定性及个人与联合体的目的分歧性。
平等。米勒指出,“当人们作为同等的公民联合在一起时,平等就是相关的分配原则”⑥平等包含在正义之中,是正义的原有之意,对资源的平等分配就构成了一种正义的分配,而且待分配的资源,没有一个人对其提出特定的个别的要求,这时这种分配在关于人们各自要求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做出的时候,分配正义要求平等,米勒认为平等地共享资源会使对一种绝对公正的分配的可预期的偏离最小化。
在米勒意义上基于公民身份层面,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米勒将正义的哲学和正义的社会学充分结合考察,要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研究正义,这需要“实践”来连接,“实践”提供了人类活动的形式,因此米勒着重考察了德性、实践和正义的关系。米勒认为要理解德性,需要考察有关德性的品质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成为对达到内在于这种实践范围的好是本质性的,要获得这种好,必须使人类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则,德性首先应有利于达到内在于其他实践的好,德性是对实现内在于一种或多种实践的好的必要品质,而实践的主要目标以一种与实质正义相一致的方式被追求,与德性相联系的实践是自我包含的实践。这种实践包含了检验成就的标准,而当每个人以这种方式行动从而获得最高的成就得到了最高的酬劳时,正义就实现了,这也正是米勒所言的实践正义的应得概念。
米勒自己也意识到正义要求的不确定性和社会正义原则的差别性可能会带来运用的混乱和无力,然而他只能求助于人们具有的对其公民所处的关系的直觉性把握,所以其理论具有一定的问题,有必要站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立场上对其社会正义原则进行检阅,以便形成正确的正义观。
马克思正义观视角下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批判
正义的原则适用于不同的人类群体,米勒采用关系的亲疏为依据对群体进行划分,这显然是不够深刻的。马克思论述人的本质时谈到:“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⑦这是最深刻的人的本质,米勒能够从人的社会关系入手来考察正义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他忽略了社会关系产生的深层经济现实,导致其理论的现实意义部分缺失。马克思明确谈到:“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⑧,可见,阶级才是划分社会群体的根本依据,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等级划分都是社会的最基本样态。人们所在的阶级自然地将人群进行分化,因此要想实现正义,必须首先批判正义、消灭正义,推翻私有制,推翻阶级,用极大的物质涌流消灭匮乏,实现“按需分配”,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有“超越正义”之意。
米勒认为人们以公民身份而联合时,“平等”就是调节公民之间利益的主要分配原则,然而,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资产阶级的平等一直是一种口号,是人们期待逃离自身不平等状况的精神寄托。“人生而平等”是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理念,正是用这种理念,资产阶级最大限度地发动了革命的力量,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但在那之后却没有把革命成果平等分配,“对于旨在实现既定阶级特殊利益的政治解放而言,平等仅仅是鼓吹革命的手段,而并非革命追求的目标”⑨。所以,米勒意义上的平等只能停留在思辨的层面,难以在现实实践中发挥革命的意义,米勒认为的基于“公民身份”的平等要求对社会资源进行平等分配,这种看似“公平的”在社会一切成员之间的分配,却包括了有能力劳动却不进行劳动的公民,而这种在所有权上早已不平等的所谓平等是被马克思明确批判的。
米勒对分配正义的探讨是在社会秩序中进行的,分配是随社会背景的变化而调整的。马克思明确批判道,“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是根本错误的”⑩。米勒所言的分配,都是对生活资料的分配,而这种分配,无论它是什么样式的,都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决定了这一时期的分配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分配正义原则,其结果都只能是改良、谈判,并不能动摇分配的根本基础,所以,正义在分配问题上反复绕圈是徒劳的。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主要讨论对资源的分配,关注在分配中三个群体具体的应得情况,而没有考虑分配的源头即生产问题,其理论有待完善。
米勒社会正义原则的现实意义
正义是价值观念,它内含着“应然”维度,各种正义理论都会提出其规范,并据此实现对社会基本秩序的建构或调整,所以各种正义理念都包含了对正义未来的展望,其对当前制度进行的改革即是对现实的批判,是对社会的批判性审视。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其判断的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属于政治领域,正义渐从道德领域走向政治领域,所以其基础需要重建,前提就是承认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性,米勒正是依托多元维度视角,提出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是正义理论的丰富,只有不断地怀疑、质问、反思才能推进正义,通过不断对正义理念的批判实现正义的超越。中国当下正处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生产力在科技的带动下飞速发展,社会领域内出现了更多影响发展的复杂因素,人们的收入差距前所未有增大,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更加加剧了种种差异的显像化,不公正作为一种常态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制度如何对社会实践中带来问题的消解愈发为人们所普遍关注。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注定会影响人民的现实生活,制度是价值观念的产物,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即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制度,作为价值观念的正义决定了制度的基本指向。正义对于建立一个自由、平等、法制的社会极其重要,到底市场经济下正义应该如何规定制度,米勒给出了一个结论,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其身份必须平等;法律是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转的牢固保障,必须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一视同仁;垄断是应坚决拒斥的,公平的竞争是市场良性运转的前提;在市场部门和公共部门工作的人的显性和隐性报酬应有一定的可比性。这对于我们进行社会政策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路向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KS002)
【注释】
①②④⑤⑥[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页,第15页,第32页,第32页,第283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5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9页。
⑧《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7页。
⑨康渝生:“平等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理论探讨》,2013年第5期。
⑩[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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