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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生态化:深化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

2015-09-10田旭明

理论导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反腐倡廉生态化

摘要:就当前国内腐败发生和治理机制来看,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向深层次推进的重要体现,而要将其真正落到实处并提升反腐实效,可以借鉴生态学原理和生态化思维,参照其方法论,将生态化理念与法治反腐相结合,实现法治反腐生态化。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和维护法治反腐体系内生态,提升反腐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还有利于增强和维护法治反腐体系的外生态,增强反腐合力。法治反腐生态化的实践理性应当体现在: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法治反腐系统结构;建设“生态环境”,维护法治反腐生态场域;注重生态分化,建构权力生态;建设人本生态,实现法治反腐实践中人的生态化。

关键词:反腐倡廉;法治反腐;生态化;价值效应;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4-0019-04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廉洁文化建设与制度反腐的互动研究”(2013SJB710016);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专题研究项目“涉苏网络舆论处置与政府公信力建设研究”(14SZB020);江苏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列宁关于执政党克服‘危险’的思想及其当代发展研究”(1402080C)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田旭明(1984-),男,安徽潜山人,法学博士,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廉洁文化与廉政建设。

反腐败是中共在执政实践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秉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原则,重拳出击腐败重灾区,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不仅查处了一批党政高级干部,还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反对“四风”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反腐倡廉的可喜成就,振奋了民心。然而,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腐败仍在蔓延,腐败家族化日益明显,腐败手段越来越隐蔽,窝案串案增多,党内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仍在滋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为此,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国内外反腐实践和经验表明,依靠制度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立健全制度预防、监督和处罚机制是防治腐败的根本手段,而法治无疑是最可靠、最有效、最坚实的值得信赖的制度反腐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提出“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等理念,并就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进行了总体部署,不仅为今后反腐败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还奠定了法治反腐的主基调,有利于加快制度反腐向纵深推进。因此,在今后的反腐实践中,我们党要将重心放在法治的落实、落细层面,建设法治反腐新常态。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生态学原理和生态化思维,参照其方法论原则,探讨法治体系内部诸要素的协调关系及其生态化发展,以及法治体系与外部环境的平衡关系及其生态化演进,建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法治反腐生态圈,从而推动法治反腐真正落到实处,保障权力运行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廉洁化,最终形成不想腐的心理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一、法治反腐的生态化逻辑

伴随着生态文明日益成为全球发展价值共识,生态一词逐渐成为发展哲学领域最鲜亮的字眼。众所周知,生态本是生物学领域的概念,强调自然界生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追求总体平衡的一种内在规律。从自然界生物演变、进化及发展来看,生态是一种自我集约发展、平衡发展,协同发展,良性循环的生命状态。在生态系统中,各生态因子除了追求自身和谐发展之外,还注重彼此之间达到一种良性互动的生存与发展状态。由于生态思维对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哲学指导意义,且能形成一种普遍的方式方法指导,因此,近年来学界兴起了“生态化”理念。何谓生态化?学者彭福扬和邱跃华的定义非常清晰且合理,“这里的‘生态化’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生态内涵,而包含了深刻的哲学意蕴,其实质是对事物关系的把握,它揭明了事物之间保持着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超越了机械论而转向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的世界观,已成为一种理念、思维方式和方法论体系,可广泛运用于其他各个学科,为科学研究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一种新视角、新思路。如果说生态学的繁荣,促进了生态政治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而‘生态化’概念的提出,则标志着人类思维范式的重大转换。”[1]因此,借助“生态化”思维分析和指导人类社会生产、交往等各项活动,必将引发人类发展方式、思维、路径的生态化转向。这也是工业社会追求科学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生态化理念与法治反腐相结合,期望构建法治反腐生态圈,除了生态化理念的普遍哲学指导意义之外,还是基于制度哲学、文化哲学以及当前反腐实际的理性反思。首先,从制度哲学来看,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规范,包含着各种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制度规范,还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自身发展的中介和保障。因此,法治系统既要在开放宽容的基础上保持内部因素彼此之间协调,并与外界环境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更新自身的结构系统,又要通过自身的中介作用和保障功能,使相关对象之间发生相互作用,保持一种平衡,进而使整个社会生态圈保持稳定,唯有如此,法治反腐才能凸显实效,并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升级。其次,法治反腐隶属于制度文化建设范畴。文化哲学的文化结构论认为,文化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组成,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制度文化是中介,精神文化是更高的上层建筑。文化三要素并不孤立封闭,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辩证统一关系。物质文化是制度和精神文化的决定者,精神文化是制度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深层源泉。制度文化的存在离不开特定的精神文化环境,凝结着相应的精神文化要素。因此,法治反腐虽隶属于制度文化层面的问题,但其运行和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并需要相应的精神文化为其烘托环境和提供支撑,在价值导向、核心精神方面保持适应。也就是说,法治反腐不是孤立的依法治腐,必须与外部相应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和环境保持有效联动,形成良性互动的生态关系。关于这一点,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也可佐证。如西方学者Peters曾提出5Ⅰ模型理论,认为有五种因素影响公共政策工具选择:观念(ideas)、制度(institutions)、利益(interests)、个人(individuals)与国际环境(internationalenvironment),[2]这意味着制度运行必须兼顾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等因素;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将制度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其中正式规则就是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等,非正式规则就是伦理道德、价值信念、意识形态等。正式规则重在强制性,而非正式规则重在稳定性,二者有效融合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诺思曾指出:“正式规则改变了,但非正式约束没有。这样,非正式约束与新的正式规则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持续的紧张关系,因为它们在许多方面都不能保持一致。……因此,尽管正式规则的‘一揽子’变迁是有可能发生的,但与此同时,许多非正式约束仍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存韧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果往往是:在两个方向上,所有的约束都将重构。”[3]以上这些思想理念运用到法治反腐领域,就意味着法治反腐不仅要依靠制度法规,还要充分发挥法治系统之外的经济、文化、社会、个人等力量,在相互配合中共同遏制腐败。再次,从现有腐败发生机制和实践来看,不仅有制度法规不健全,导致公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原因,还有腐败亚文化影响、发展不平衡、经济体制转型不彻底、民主化程度不高、历史遗留因素影响等多种原因。恩格斯曾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4]因此我们可以引申得出,运用法治反腐,仅靠创造出一种善的背景性制度法规安排或健全制度法规外壳,建构法治内生态是不够的,还要站在经济、文化、社会等角度,多管齐下,促进制度法规体系与经济体系、文化体系等外部各力量和因素保持生态联动,让互相交错的各种力量和因素在协同互动中汇聚一起,形成一股反腐合力,打造法治反腐的强大外生态圈。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反腐先进经验(如新加坡、韩国等)表明,只有实现法治内生态与外生态的高度统一,法治反腐实效才能真正增强。

综上所述,推动法治反腐与生态化思维的耦合是一种理论自觉和现实必然。这种耦合就是在坚持开放性、系统化、集约化、协同化的原则下,促进法治反腐体系内各因子在差异性的基础上保持有序状态,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呼应、相互衔接的内生态关系。与此同时,保证法治反腐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如经济体系、文化体系等外界其他系统不断交换能量,有效互动、协作配合,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牵制、相互融汇、相互补充中“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4],共同构筑反腐外生态网,形成重拳出击腐败的强大合力。在这里,笔者要强调,我们倡导法治反腐生态化,不是要硬将二者“拉郎配”,而是为了有别于传统经验主义从局部法律现象来考察法治反腐的研究,以法治体系生态化整体思维考察问题,找出法治体系与生态思维彼此兼容、彼此相通的因素,将其合理移植而非机械地复制到法治反腐领域,从而构建生态化的法治系统及其结构功能体系,来直面和破解当前我国法治反腐面临的困境。因此,确立法治反腐的生态化逻辑思维与结构,建构法治反腐生态圈是追求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相结合的深层反思。

二、法治反腐生态化的价值效应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可谓空前,矛头除了对准党政机关干部之外,还重点指向交通、石油、房地产、矿产资源、工程建设、发改委系统等腐败的“重灾区”,相关官员纷纷落马,甚至有部门整个领导班子被“一锅端”。根据相关网站统计,仅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73万件,结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1万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23万件。但是,诚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四次全会所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反腐在未来仍然要保持高压态势。那么,今后反腐败斗争的方式方法的重心在哪?会遇到什么困境?什么样的反腐手段能彻底掐断腐败蔓延的趋势?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奠定的“法治反腐”给出了答案。法治反腐是未来反腐的重心,是我们党正在推行的制度反腐向纵深发展的集中体现。但是,我们通过考察当前反腐败实际可以发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没有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但关于反腐败的制度和法规也出台了很多,包括官员廉政准则、巡视制度、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惩治的力度也很大,但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和蔓延的趋势仍未制止住。究其原因,主要是反腐败制度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缺乏生态化发展,如法制体系内部党纪国法缺少衔接机制、制度法规虚置现象严重、新旧法规体系之间存在缝隙,法规执行力不强、法规体系与外部环境协调不够等,使得法治执行力不强,反腐合力不够,给腐败蔓延留下了大量“条件”和“机会”。可以说,法治反腐缺乏生态化发展是当前中国反腐面临的最薄弱环节和最大诟病。因此,在今后的反腐进程中,我们一定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反腐的生态化建设,构建结构功能稳定、内外协调的法治反腐生态圈。

一方面,法治反腐生态化能促进和维护法治反腐体系内生态,进而提升反腐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多年来,反腐制度法规制定很多,但执行力不强的状况一直成为社会大众最为焦虑的问题。反腐不仅要制定反腐制度法规,更要懂得如何执行,将其真正落实,否则制度法规就成为“摆设”,久而久之会使人们对制度失去敬畏之心,嘲笑法规法律的“缺钙”和“无能”。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由于新旧体制改革转型不彻底导致留下权力寻租缝隙,再加上历史上“人治”思维残渣的影响,使得社会上流行“给红包、拉关系、走后门、托人情、潜规则、违规火箭提拔”等不正之风;“当官发财、法不责众、刑不上大夫”等俗谚,以及贪官“包二奶”、接受“性贿赂”“笑贫不笑娼”“笑廉不笑贪”等风气在一些干部中间盛行,这些实际上就是法制理念淡薄、廉政法规意识薄弱、廉德修养匮乏,以及制度法规执行力不强的体现。此外,一些地方制度法规随着党政干部换届而不断被修改、更换,出现新制度否定旧制度,甚至一些旧制度提倡的合理内容也被所谓的新领导、新制度推翻;许多制度本身内部就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平行法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比比皆是;趁机钻法律空当,为自己不廉行为辩护,以及制定政策违背和歪曲法律规范、扩大或限制法律适用的现象泛滥;许多党政部门为了政绩形象,制定各式各样制度,但却很少遵照执行,致使制度法规虚设,浪费大量资源。这些不正现象就是法治体系内部不稳定、不和谐、不协调的生态危机。推动法治反腐体系的生态化发展,就是要在追求“集约、实效”的前提下,增强制度法规的针对性,追求精、细、实,避免重复、浪费、相互冲突或者流于形式,缩小法治建设成本,扩大廉洁收益。与此同时,摒弃人治思维,依法制和程序治理,根据民众需求和社会发展及时清除制度体系内不合时宜的制度法规,创立新的制度,保证法治系统的正常新陈代谢,并促使法治反腐体系内各项制度法规在差异性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对接,使各项法规在反腐实践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融合力,在价值导向层面保持高度统一,在相互协作方面保持高度配合,在激励约束层面保持均衡,从而最终构建法治反腐的内生态,真正提升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官员和大众对法治的敬畏。

另一方面,法治反腐生态化有助于增强和维护法治反腐体系的外生态,进而增强反腐合力。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上王岐山曾明确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一旦在德上出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这意味着反腐不仅需要法律效力发挥,还必须有相应的道德建设跟进,否则,法治反腐就难以收到实效。其实,回顾十八大以来反腐历程就能发现,之所以取得得可喜成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坚持制度反腐这一根本方略同时,兼顾多种力量参与,如中纪委强力介入的权力反腐力量;鼓励社会大众揭发、举报的网络反腐力量;开展“反四风”的道德教育力量。可以说,正是这种多种力量相互参与、相互配合,荡涤大面积的腐败现象,才使得反腐败运动进行的“浩浩汤汤”。这一经验也告诉我们,法治反腐不能闭门造车,独木支撑,而需要借助外在各种力量,与它们保持生态联动,多管齐下,共同构筑反腐网络,才能增强反腐成效,进而在“治标”中达到“治本”的目的。不可否认,当前反腐倡廉实践中,法治与德治、法治与物质利益介入、法治与社会力量之间仍存在一定缝隙、间距,并未达到完全彼此共振、共融的协同互动机制。推动法治反腐生态化,就是要保证反腐制度法规体系与经济要素、道德文化、教育、监督等社会其他体系的平衡、互动,使它们在彼此良性影响中达到和谐共融的生态状态,从而形成一条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和谐生态圈,实现反腐倡廉法治体系的外部生态平衡,从而增强反腐倡廉的合力。

三、法治反腐生态化的实践理性

推动法治反腐生态化,建构反腐生态圈是当前和今后反腐倡廉的重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生态化思维指导下,根据我们党的权力运行逻辑及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开展相应的实践探索,彰显科学的实践理性。

首先,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法治反腐系统结构。生态化思维要求按照据差异性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资源,保证优质资源共享。与此同时,整合资源,减少成本投入,扩大效益输出,实现资源利用的集约化。具体到法治反腐生态化实践,不是制度法规越多越好,而是要基于成本收益考虑,在腐败重灾区增强制度法规设计力度和强度,避免重复和粗制滥造制度法规,更要避免制度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要注意统合现有有关反腐的制度法规,并根据腐败蔓延趋势、社会大众对反腐的期待等实际,制定一套专门的、统一的、操作性较强的《反腐败法》。此外,惩治腐败的司法体系中,要精简机构,合理配置司法人员,克服目前存在的因过度重复设置业务部门而导致审判力量的分散,增加管理成本和层级,以及案多人少等现象,保证法治反腐过程中司法审判工作的健康进行。通过在制度法规设计、司法等领域实现法治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法治反腐系统内部结构,真正提升反腐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

其次,净化“生态环境”,维护法治反腐生态场域。在自然界,生物体为了更好地生存,非常注重内外环境优化。唯有如此,生物体才能与外界保持稳定的能量交流,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综合生态效应的空间分布,从而构筑一个稳定的生态场域。在这个生态场域中,要尽可能形成稳定、协调的关系,防止破坏因素掺进,伤害整个生态场域的环境。一旦场域环境遭遇破坏,整个生物链结构就会瘫痪。这一理论对当前法治反腐生态化建设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法治反腐生态化,需要建设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这样才能增强内外部各因素的良性互动和升级创新,从而实现内生态和外生态平衡。一方面,要及时清除法治体系内部陈旧制度法规,阻止不相容或相离因素渗透,并促进各有效因素彼此相互协作,维护内部“绿色环境”,如增进党纪和法纪的相互衔接;保证司法独立,防止相关行政力量或官员的私自介入或干扰。另一方面,法治反腐系统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需要获得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但同时法治反腐又能对社会其他系统或因子产生一定的反作用。因此,必须及时了解社会发展动态和民众诉求,清除不健康、不科学的社会思潮或亚文化,优化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氛围,创造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社会氛围,为法治反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建设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打造内外绿色政治生态,才能既保证法治反腐系统内部要素的合理流动,又保证其与外部能量、信息等要素的生态联动,从而有助于推动法治反腐生态化。

再次,注重生态分化,建构权力生态。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生态分化是一种必然,意味着成熟生物体面对自然环境变化,自我调节自身各种因子,使之达到一种新的平衡和有序状态,从而提升自身生存能力。这种分化原理对法治反腐系统也有指导意义。众所周知,当前腐败滋生,多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加强对公权力运行和行使的监督与制约,保证权力被关进制度法规的笼子,建立权力分化与制衡机制,形成权力系统各要素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生态,如此才能防止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的权力寻租和腐化滥用。在现实实践中要实现以上权力生态目标,就应该建构法治生态来促进权力得到合理分解。一方面,要将法治体系内各法律法规制定权、执行权与使用权进行相应分解,防止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集中于个别人或某一部门。另一方面,要根据生态化思维建立一套严密且环环相扣的法治体系,严格监督权力使用,确保权力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面临一系列法制化的问责和处理。与此同时,要通过法律规定,在权力集中领域,将权力进行制度化分解,把过于集中的权力按性质进行分割与剥离,均衡地分配于不同部门,从而形成各自的权力“生态位”,并在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生态平衡关系,防止权力成为某一部门或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法治使过分集中的权力得到分化和分解,并建构彼此制衡机制,形成权力生态,是实现法治反腐生态化,提升反腐效益的体现,更是制度约权乃至整个制度反腐成熟的体现。

最后,建设人本生态,实现法治反腐实践中人的生态化。生态化思维的最高境界是人的生态化。“人的生态化要求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的全面和谐、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精神世界的充实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等。人的生态化是人、社会和自然真正的‘天人合一’。”[5]人的生态化既是一种价值尺度,又是一种价值追求。推动法治反腐生态化理应坚持这一价值自觉。如前文所述,法治反腐生态化是为了增强制度法规的执行力,提升反腐实效。而制度法规的执行最终还是要靠现实的人来执行,如果不培养执行人的法治意识,或者执行人的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反腐生态效力发挥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此外,法治是为人民服务的。如果法治反腐背离了民众的根本利益和诉求,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要实现法治反腐生态化,必须站在人的全面发展高度培养法律执行者、监督群体的法治意识,促使他们遵法、敬法、守法,在“知行合一”层面自觉用法制监督权力行使和惩处腐败行为。要自觉地将法治反腐体系内任何一项制度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纳入“以人为本”的价值视阈,即反腐制度法规设计、制定和执行的标准是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满足程度,目标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地位。唯有如此,法治反腐生态化建设才能获得大众支持和认同,从而获得出场资格,并保证在场的强大价值效应。

参考文献:

[1]彭福扬,邱跃华.生态化理念与高等教育生态化发展[J].高等教育研究,2011,(4).

[2]姚瑞平,刘祖云.公权力腐败:理论解释与治理对策[J].南京社会科学,2014,(4).

[3]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12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7.

[5]彭福扬,刘立强.生态化技术创新与和谐社会构建[J].宁夏社会科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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