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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权清单式村治:法治村治的未来模式

2015-09-10王木森王东

理论导刊 2015年4期

王木森 王东

摘要:中国两千多年的农村治理大致可分为:“专制—准自治”“集权—科层控制”和“村民自治—乡政村治”三个历史阶段,与此对应形成了传统社会农村“准自治”、高度沉降农村“科层控制”、改革转型农村“乡政村治”三种村治模式。就本质而言,传统村治模式均带有浓厚的人治特征。法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法治村治乃是中国村治的发展趋势,微权清单“限权、定责、保利”的法治逻辑为建构法治村治提供了有效进路。浙江N县制定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通过“清权划界、配权定职、晒权明规、行权保利、制权督责”五环节运行实践,生成了微权清单式村治,其对开启村治法治化的未来模式具有重要参鉴价值。

关键词:农村治理;微权清单;法治村治;“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4-0008-05

作者简介:王木森(1978-),男,陕西山阳人,中共宁海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党的建设、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王东(1984-),男,陕西山阳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与法治建设。

“得农村者得天下”,[1]农村在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中国历史上,农村的兴衰历来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农村有效的治理是农村繁荣和谐的关键。乡村治理在中国走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创造了独特的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然而,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今天,农村治理现代化依然是亟待解决的历史课题。法治治理是人类治理的未来和趋势,是现代化的治理方式,“是治理的最基本方式和最有效手段”。[2]因此,推动农村的法治治理,建构法治村治,建设法治农村,成为当前中国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浙江N县在探索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制定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摸索出一条农村小微权力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清单治理模式,创造了法治村治的新经验。本文拟以浙江N县农村小微权力清单36条的实践和经验为例,探寻农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一、农村治理:人治抑或法治

治理本质上是权力的规制和配置,是国家与社会基于各自的效用函数,共同缔造的一种社会结构关系。[3]农村治理即如何对农村进行管理,是农村公共权力管理农村,增进农村公共利益的过程。[4]根据公共权力运行立基目标和手段的不同,农村治理可分为人治和法治。[5]在农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已由能人向法治转换,[6]乡村治理模式也应从人治向法治变革。

(一)村治概观:历史与模式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灿烂历史的国家,也是一个创造了发达农业文明的国家,这决定了中国农村治理历史悠久。权力的“国家—社会”二分法是窥探乡村治理的基本理路。因此,从社会历史学的进路,中国村治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传统乡土社会的“专制—准自治”时期(公元前221~1949)。这一阶段,中国社会被称为传统的乡土社会,农村权力包括国家的行政权力和乡村的内生权力,这一“国家—社会”权力的互动作用生成了“差序格局”的“双轨政治”。[7]由于“皇权止于县”,乡村具有比较大的自主空间,乡绅自治因此有了可能。但为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统治,皇权借助“权力的文化网络”“权力的制度网络”和“宗族家庭网络”进行控制。如此,国家权力通过乡贤士绅进入乡村,实现“皇权下乡”,取得统治合法性;绅士精英借助国家权威获得对乡村直接管理的“合法性”,[8]二者相互借力、互助形成中国乡村治理历史上长期的双轨治理。第二阶段:“集权—科层控制”的模式时期(1949~1978)。这一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国家权力直接进村,彻底终结清末至民国的国家权力下沉内卷化,实现国家对农村的绝对渗透和控制,形成了政社不分的高度集权体制。其典型特征是“科层控制”,[9]权力支配一切和运动式政治社会化、乡村精英同质化、农民日常生活政治化。[10]这一政权下乡吞噬了农村自治空间,对农村社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把控,严重制约了农村的自主性,确立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绝对权威。集体化治理“一路凯歌、高潮迭起”,[11]成功实现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建设,控制人口流动,创构了社会的良好秩序,但也抑制了农村的活力和创造力。第三阶段:“村民自治—乡政村治”的改革开放时期(1978~至今)。改革开放以降,中国农村治理进入了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时期。乡政村治作为改革时期中国农村治理的典型模式,最早由张厚安、徐勇等学者提出。乡政指乡级政权机构在国家授权下对乡级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等的行政性集权管理,村治指村级公共组织在自治基础上,基于村民意愿对村域内的各种事务的具体管理。[12]乡政村治的村民自治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授权,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实现的自治。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妥协,为农村争得了自主空间,结束了国家权力对农村的科层控制,为农村发展释放了活力。

我国农村治理这一长时间的历史实践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村治模式。按照不同的标准还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国家—社会”二分的国家制度导入与农村自生力量互动,可分为“传统型、能人型、法制型”。[13]根据农村治理的“三层分析”方法[14]及“国家—社会”之间的“第二圈层”的结构与功能取向,农村治理模式可以建构三种同心圆圈层模型:传统社会农村治理、高度沉降的农村治理和改革转型期的农村治理。[15]

1.传统社会农村治理,即中国的乡土社会“专制—准自治”模式。在“专制—准自治”模式中,制度化的圈层边界处于“国家”与第二圈层之间,“王权止于县政”。第二圈层的士绅阶层是整个乡村的直接控制者、治理者,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2.高度沉降的农村治理,即政社合一的“集权—科层控制”模式。在政社合一的集权—政治运动式模式中,政社完全掌控第二圈层的政治、经济功能,社会资源分配由“政治正确”决定。第二圈层和农民之间是政治制度化的牢固边界,第二圈层成为混合政权和社会组织融为一体的基层单位。[15]

3.改革转型期的农村治理,即“村民自治—乡政村治”模式。在村民自治—乡政村治模式中,第二圈层的国家管制性地方精英是乡政村治的关键,是乡政村治的核心环节,更是“国家-社会”的连接带和缓冲地。保持他们之间的力量均衡、利益异质、信息对称是彼此良性互动和政治博弈的基础,在内敛彼此冲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这一基础失去,第二圈层就可能成为“权势阶层”,毁灭国家与社会。

(二)村治困境:人治的困顿

纵观中国农村治理历史和与之对应的村治模式,第二圈层的士绅阶层、基层单位、国家管制性地方精英毫无例外都是农村治理的直接承载者和实施者。在传统乡土社会的“专制—准自治”中,士绅、乡贤、族长等是村治主体,形成乡贤士绅治村;在人民公社时期的“集权—科层控制”中,匀质化的党政精英分子是村治主体,形成“干部治村”;在转型社会的“自治—乡政村治”中,村委会主任或村长、村支书、村监会主任、村经合社社长等由村中能人、强人、富人、个私业主、老板、企业家担任,从而形成了名目繁多的能人治村、强人治村、富人治村、个私业主治村等等。这些更为具体的不同形式的农村治理模式,从表面来看,或是依据乡规民约、礼制风俗、宗族家规,或是依据“政治正确”的政策法规,或是依据法律制度、村情民意等进行治理,但从内在本质来看都是根据各自的权力权威和主观意志来治理。从根本性上说,依然没有脱离人治的窠臼。这些人治村治虽然在一定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守护了农村秩序,推动了社会发展,但也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就拿当前普遍存在的富人治村来说,农村的“人治”治理欠缺公正性,固化精英格局、阻碍基层民主,构筑自我权力结构网产生政治排斥,自主缺位和制度供给短缺致使村治处于亚瘫痪状态……就目前的乡政村治模式来看,基层政权和各种社会组织存在的基础被打破,关键的第二圈层出现了经济强人、个私能人、老板富人等的权势化,他们“把‘政治供给’和‘政治需求’直接消解为‘政治代理’”,[15]以潜规则、土政策、权势、寻租吞没农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蜕变为“国家—社会”之间的“赢利性国家经纪人”。同时,出现了村官与村民争利、政府与村民争利、村官之间争利、村民之间争利的“四争”局面。就当前的农村治理形势看,依然是人治大于法治,人治抑制法治,乡政村治模式仍然没有走出“人治”的困顿。要摆脱农村治理的困局,实现村治的现代化,就必须使农村治理走向法治化。

(三)村治趋势:治理法治化

“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有过两次革命。第一次,从人治到法治。第二次,从依法而治(rule by law)到良法善治(good governance of good law)。”中国农村治理法治化即是这两次革命的一体过程。农村治理法治化即农村的法治治理。其基本要求是:农村治理必须以限制村干权力、保护农民权利为立足点,以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的法律、法规为治理依据,以促进农村法治、构筑农村良序为目标,实现农村良法善治,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首先,如果说熟人社会靠人治、陌生人社会靠法治合理的话,那么,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必须依靠法治。随着农村市场化,人口流动和跨地域迁移加快,出现大量本地人和外地人杂居的混居村,同时,加上农村的商品化,交往的货币化,农民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增强,传统的宗族人情被阻断,乡土信任被消解,人与人之间成为经常见面的陌生人关系。人们相信法律、制度、规则,而不相信风俗礼制、人际感情,这种陌生人社会决定了农村治理必须法治化。

其次,建设法治中国,建构法治农村,要求农村治理法治化。当代的社会主义中国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法治”六位一体的国家,法治中国是六位一体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方面。同时,法治中国是伟大中国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目标,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途径。中国是农业大国,有9亿农民,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农村的法治化,离不开农村管理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农村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条件。建设法治农村的根本在于农村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而其根基则在法治村治。

最后,推进农村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要求农村治理法治化。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基本追求,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基本条件。实现农村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离不开农村法治,农村的法治治理是农村实现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保证。法治作为人类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现代性的治理方式,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法治治理。所以,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实现农村的法治治理和治理的法治化。

二、法治村治:微权清单的进路

建设法治农村,实现法治村治,是农村治理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和农村治理模式现代化的必然方向。那么,如何建构法治村治?微权清单为解决这一时代课题提供了前行进路。

(一)法治村治的三维逻辑:制度—程序—规范

法治作为现代性的治理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其崇尚和遵从“制度、程序、规范”。法治村治作为现代化的村治模式,是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其内在建构逻辑是:遵从制度、遵循程序、保证规范。法治村治就本质而言,是农村公权力的规训过程。这种权力规训是制度规训、程序规训和规范规训的内在统一。

首先,法治村治是制度村治。就农村公权力的执行而言,法治化村治是农村公权力的依法规制,遵从法律、规则是执行公权力的前提。由此,对农村公权力依循一定的制度进行规训,即农村公权力的制度化是法治村治的首要逻辑,对农村公权力依循制度规则进行治理是法治村治的首要目标。实现制度村治,首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制度和规则,即制定合理有效的规训农村公权力的游戏规则。继而是依规办事——严格执行游戏规则,按游戏规则训制公权力。“如果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讲话)的社会潜规则,制度规则被轻视和闲置,那么制度村治就会被巨大的暗礁碰个粉碎。”其次,法治村治是程序村治。就农村公权力的运行而言,法治化村治是农村公权力的依法运行,遵循法律、规则是运行公权力的基本要求。程序村治就是农村公权力运行时,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说,程序村治即农村公权力运行中的程序规训,农村公权力运行的程序正当是程序之治的内在逻辑。最后,法治村治是规范村治。规范村治是农村公权力执行和运行的有序和有效——农村公权力依规则规制和按程序运行的秩序性和有效性。农村公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是法治村治的结果和目的,通过规范之治阻断了无序和混乱,保证了民主和自由,实现了村治结果的公平公正。总之,法治村治是农村公权力的制度之治、程序之治和规范之治的统一,农村公权力的依规则规制是前提和基础、依程序运行是要求和手段,有序有效规训是结果和目的。

(二)微权清单的法治本质:限权—明责—保利

权力清单缘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需要。十八届三中会《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所谓权力清单是指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权限、职能进行汇总设计,以清单方式列举界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制度贯彻执行。微权清单即农村小微权力清单,是对农村管理治理过程中的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进行清理、界定、列举、公开,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规则、制度、机制保证规范运行。

微权清单作为农村公权力的制度授权机制和公开透明机制,最大特点是阳光运行,根本特征是依法制权,基本原则是权责统一,内在本质是权力规训。权力规训作为法治范式的核心是微权清单制度推行的灵魂所在。因此,微权清单具有法治治理的根本内核,是推进法治的实践工具。“限权、明责、保利”作为微权清单的法治本质奠定了权力规训法治范式的三大基本命题。命题一:规制权力。微权清单规制权力是一种制度之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秩序结构,强调法理权威,推崇法律至上,要求农村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是法治村治的规则之治状态,是“法治的目标命题”。命题二:明确责任。微权清单作为农村公权力和公共服务的规则之治,勘定了村干部和各种村级公共组织的权力、权限和职能,由此也就界定了各种村级公共权力执行者、公共产品供给者和各种村级公共组织的相应责任与应尽义务。这是法治的权责一体、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践行。命题三:保障权利。“法治是从权利共同体内部生长出来的。这意味着法治与权力无涉,它是社会共同体为了保卫自身权利而创建的规则主张。”因此,微权清单作为对抗农村公权力而生的法治工具,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村共同体的权利。微权清单因此也被赋予保护农民权利的功能,是“法治的生成命题”。微权清单的“规制权力、明确责任和保障权利”功能奠定了法治村治的基础,获得了村治法治化的工具资格,为建构法治村治创造进路。

(三)法治村治的建构进路:农村小微权力清单

法治的核心和本质是限制权力、保护权利,权力清单的实质是确权勘界、平衡权力与权利,二者的价值追求相通性决定了二者基本理路的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村小微权力清单的“规制权力、明确责任和保障权利”的法治本质具有建构法治村治的逻辑进路。首先,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建构了法治村治的“制度之治、程序之治和规则之治”。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进路看,小微权力清单实际上打造了一个农村治理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网络,其中包括农村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的明细网、公开晾晒网、运行机制网、效果评价网、责任追究网等等,为小微权力的制度化规制、程序化运作、规范化操作提供了保障。这一保障就功能作用而言,就是一种制度规则、程序规则和规范规则,而这种规则本身就是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理性制度。这种理性制度作为制度之网、制度笼子,其公开公正、程序规范的特性,为法治村治创造基础和保证。其次,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建构了农村的多维法治化。法治村治是农村的一个多维法治化过程,农村法治化作为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很早就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从晚清到民国的“法制建国”,再到1970年代末所开启的“法制建设”,直到“送法下乡”和农村法治建设等等,都是“单向度的法治化”,未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化。真正的农村法治化,其实就农村法治化的作用和目的来看,其主要是要为实现农村的法治治理服务。农村小微权力清单之所以能构设真正的农村法治化,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激活了农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守法意识,提高了村干部的服务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能力,明确了农村公共权力和农民权利的法律边界;另一方面实现了对农村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保证了其运行的程序性、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推进了法治村治的进程。因此,这种农村法治化是一个多维度的法治化,是法治村治的内在要求。

三、N县的实践:“村务工作36条”

浙江N县在法治村治的探索实践中,以农村小微权力清单为进路,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通过制定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创设出“微权清单式”村治模式。

(一)实践背景与基本目的

1.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背景。主要分为宏观形势背景与微观具体背景,如下表:

2.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目的。N县在农村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探索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创新农村治理模式,提高农村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和法治农村建设。二是通过推行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化解农村矛盾,消解阻滞农村发展的诸多障碍,推进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

(二)主要做法与初步成效

1.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做法。N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在推行过程中主要依据“全面清权、标准配权、公开晒权、按图行权、依法制权”[16]五个依次推进又紧密相扣的运行系统来实施,这一系统同时又构设出了宁海农村小微权力法治化、规范化的运作体系。

一是厘清边界,建清单——清权划界。N县纪委牵头主导,涉农职能部门(组织、农林、民政、国土、计生等20余个)和强农惠民单位等联动,组织专门力量到农村调研、研讨、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农村管理方面的权力和事项几百项,通过梳理、汇总,清理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权力事项60余项,其中集体管理40余项、便民服务20余项。基于权力规则、保护民利原则和厘清权力与权利边界需要,固化出村干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项目招投标管理、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管理事务等19条,村民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审核、困难补助申请、土地征用款分配以及村民使用村级印章等便民服务事项等17条,汇编出《N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建立N县农村小微权力清单。

二是制定规则,编笼子——配权定职。借鉴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理念,界定村干部(党支书、村主任、村经社社长、村监会主任、村组织委员、村纪委委员、村宣传委员、村调委会主任、村社管会委员、文书、出纳、民兵连长、计生联络员、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村民小组长)和村级组织等权力主体的岗位职责,编制权力运行和权力主体的工作规范流程,绘制事项流程图45张,整理附属中央、省市县各级文件依据28项,编制《N县农村小微权力职能手册》和《N县农村小微权力操作手册》,编织出农村小微权力清单职能操作的制度“笼子”。

三是推行公开,洒阳光——晒权明规。县纪委和县宣传部联合宣导:对党员干部以培训考试方式进行教育,组织农村党员干部进行为期3天的《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培训,培训之后进行考试和答辩;以宣讲、答疑、漫画、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对广大村民进行宣导,在村广场、墙体、宣传栏制作漫画进行图示;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进行滚动讲播,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进行跟踪报播。实行村党务、政务、财务定期公开和村重大事项公示,县上建立“阳光村务网”和数字电视公开平台,实现对村事村务办理情况的网络查询、电视查询和手机查询,让村民清楚该什么事、找谁办、如何办,以及如何参与、怎样监督,打造阳光清单。

四是建立流程,强管理——行权保利。把清单上的每项工作,依据党的政策、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等,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物质服务采购、村级工程项目、村级财务公开支出、出纳现金支取、非村干部工资报酬发放、招待费支出、村工作人员任用事项、阳光村务事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事项、集体土地征收及征收款发放、村印章管理等工作规范,编制《N县农村小微权力运行规范执行手册》,将每项工作的办理程序、主要环节逐一细化,制定出村级事务管理流程,制作上墙流程示意图、编制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同时印制《N县农村小微权力运行规范执行手册》发放给村党员干部和村民,为实际操作提供具体依据。

五是强化监督,行问责——制权督责。根据农村实际和村干部工作状况,制订《N县农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草案》《N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N县村干部辞职承诺实施办法》等制度,编制《N县农村小微权力运行规范监管手册》,详细界定村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移风易俗等48项责任追究行为。细化责任追究的标准,从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手段,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标准,配套实施扣发固定报酬、养老保险和绩效考核奖等经济手段,从严追究村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教育和警示农村干部规范用权。

2.推行“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成效。从实施的总体效果看,村级小微权力法治体系的建构,进一步明确了村级管理组织的设置及其职责,建立规范运作流程,加强监管控制,建立了“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作公开、监管到位”的村级民主法治治理新路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成效:一是规范了干部用权。《N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实施,小微权力清单运行体系的建构,保证了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法行使职权。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涵盖了农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村务工作的全流程,有效制约了村级权力的随意性和滥用,消除了“小村官,大权力”现象,解决了村干部“干事难,难干事”的局面,方便了村官工作,便于干部成长,保护了村干部。二是方便了村民办事。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清晰厘定了权力边界、村官责任、服务内容和村民权利、办事方式方法等关系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小微权力运行过程中,责任明确、流程公开、办事规范,“村民的事能不能办,具体找谁办,村官怎么办”,运行操作流程里写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村民一目了然,避免了对村官的误会,“给了村民一个明白,还了村官一个清白”。三是改善了干群关系。小微权力清单的落实,增强了村官工作透明度、公开度,政策、项目、权力、权利、责任、义务和操作流程、办事时限、责任追究等等都通过微权清单晒在阳光底下,群众心里清楚、村官心里明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满意度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提升。四是化解了农村矛盾。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通过一系列运作体制、运行机制的有效执行,促进了村级议事内容的科学化、议事价值的公正化、议事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村级党务、政务、村务、财务通过不同途径和各种形式得到了公开、公示,村级资产得到了保护,实现了保值增值,邻里矛盾、官民紧张有效化解,村风村貌大大改观。

四、结语:“微权清单式村治”——法治村治的未来模式

改革开放以降,中国农村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无疑在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为中国改革顺利推进和经济腾飞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当前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形势下,乡政村治模式毫无疑问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此情境下,农村治理现代化和更有效的村治模式路在何方?N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的村治实践无疑为我们建构新形势下村治模式提供了鲜活的质料和有益的尝试,开创出一条“微权清单式”村治模式。

就农村治理模式而言,中国几千年的村治基本上一直是人治村治的模式,在这其中,虽然有法律、法规、制度发挥作用,但其核心依然是崇尚人的意志,法律仅仅起到“锦上添花”的修饰作用。基于此,法治村治显然是农村治理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作为改革开放时期生成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乡政村治模式虽然具有法治村治的基本内核和重要因子,但在新形势下已出现许多问题,对此,学界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刻分析和深入论述。其中非常典型的分析论述是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陈云松,他运用“‘国家-社会’结构、‘目标-行动’过程和‘科层-法人’理论”三大分析框架对乡政村治模式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当前的乡政村治模式已异化为“‘乡村合流’的政治代理’”。特别是乡政村治模式中的第二圈层在体制压力、升迁压力、财政压力、条块压力、下延压力和制度过滤、角色偏移等作用下产生异化,成为权力空壳化、角色仪式化、激励非制度化的“政治代理”,农民成为无关紧要的利益旁观者,农民的利益成为毫无保障的斗争牺牲品,从而“使得农民的行动由‘体制内参与’变成‘非制度政治参与’,对选举、投票不感兴趣,把希望寄托于上访、有组织的抗争和族权”。[15]陈云松教授对乡政村治模式犀利的解构,加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足以表明乡政村治模式确已难以继续存在。那么,此种境况下,有何种更好的模式替代之?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李全胜在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创新中提出“复合式治理”模式。所谓“复合式治理”模式,即在村民自治主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多元力量、多种治理要素的作用。这种“复合式治理”模式无非是村民自治和其他各种力量的合作共治。其实,N县实践的“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生成的“微权清单式”村治实质上已经实现了村民自治和清单管理的对接,在理路上也已经是“限权、定责、保利”的“规则之治、程序之治、规范之治”,因此,不管从理论逻辑上还是从实践运行上,都奠定了使其成为法治村治的有效模式。所以,“微权清单式”村治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法治化治理的一种未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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