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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的三大难点

2015-09-10王芳

经济 2015年6期
关键词:环保法法官公益

王芳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大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共设立了382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这些制度的出台,使环境司法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年平均量为3万起;2014年,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环境案件达到1.6万起。与前几年相比,环境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不乏亮点与创新,当然,由于新环保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也相对突出。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环境司法生态文明”典型环保案例评选活动中,从事环境司法审判研究的法官、学者就以上问题进行了座谈。

环境案件呈多样化

据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分析,我国环境案件近年来呈现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力大。根据最高法的统计,去年一年环境刑事案件集中在浙江、河北、山东、天津、广东、福建和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超过全国案件总数的80%,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更为紧张,不过,实质上反映出经济发展对公众的环境品质要求和环境案件处理能力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第二,环境案件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更为凸显。早期的环境案件主要是通过处罚污染者赔偿受害者的方式来解决。从2013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环境案件呈现多样化。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是最常见的环境案件,除此以外,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以及土地、林业资源确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从处理手段上来看,早期的环境案件主要是以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为主,体现了末端治理的思想,而随着全面防治和风险预防理念的深入,提前介入案件、惩治与生态修复并存的处理手段能更有效地应对环境问题。例如2010年6月,吉林省法院在对两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被告人判刑的同时,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共同补种树苗4000株,义务看护三年,并保证成活率达到90%以上。

环境相关法制需及时配套

我国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制度是2014年从国外引进的,由于引入国外经验时侧重强调优点、忽略缺点,没有立足我国国情加以深入调研、考察,致使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从事环境审判的专家,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对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做了总结,大致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质是,经济发展要和资源环境的支撑能力相适应,而实际上,长期的GDP考核制度使得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当下的经济发展趋势,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落实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也很可能会规避法律责任继续忽略环境保护。发展理念的转变需要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作为执法者,应在制度上强化责任来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

第二,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没有跟上。古谚有云“徒法不能以自行”,单靠一部新环保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处理环境案件需要行政执法和司法相互配合,但实际上,与环保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都不完善,行政执法方式、诉讼制度都相对缺失,例如环境公益诉讼多针对污染企业,但是对执法机关不作为作用不大,影响了新环保法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韩德强认为,一些环保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一方煤矿企业正常开采煤矿,遇到地下水要抽干继续工作,但由于抽取地下水而导致地上农作物死亡,农民告谁呢?双方都没有违法事实,没有超出范围。类似这些新型案件,法官无法可依,这就为其带来巨大裁定空间,运用不好很容易带来权力寻租。

第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不足。虽然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信息公开力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通过政府企业公开的信息了解资源环境状况,从而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实践中去,另外,公众通过信息可以监督政府企业的行为。信息公开也是公众参与的结果,公众参与性越高,信息公开度就越大。

第四,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多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缺少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法官。法官对于环保中涉及的专业问题,知识储备不足,为判案带来一些困难。

提高环境司法公信力

与会专家表示,现阶段环境司法还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很多制度都还在探索中,但是以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司法改革为契机,推动环境司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成为环境司法战线上各位法官与研究者共同的心愿。长久以来,我国有着轻司法的传统,环境司法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对于环境司法建设来说,提高公信力是核心所在。环境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司法权威,一个是司法能力。

第一,严格环境责任。健全征集考核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生态环境责任考核,完善追责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执法监督,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零容忍,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整体思路。韩德强认为,一定要摒弃运动式的环境案件,司法也要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执法更要合法,不要让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制环境受到损害。

第二,相关制度建设。新环保法在立法理念、目的、原则和制度上有很多突破和创新,但是与之相关的制度还有待完善,例如环境补偿制度的细化,信息公开的制度与信息公开条例的衔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诉讼法的衔接等等,应加快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新环境法不适应的内容,完善标准体系,要以新环境法为核心,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保证环境法的实效。

第三,加强法律的教化作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黄锡生强调,对社会的环境法治教育,光执法还不够,法律执行得再好,公民没有教化好,社会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一样得不到好的改善。法律教育要让公民学会自律,如果教化得好,法律只是高压线。这是环境和社会治理的根本出路。

第四,加强公益诉讼。中关村汉德环境观察研究所所长唐大为从事环境司法多年,她指出,目前我国有700多家公益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但并未出现井喷式的诉讼局面,原因之一是NGO在司法中良性互动的参与机制尚待明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杨秀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检测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支持起诉,如果类似机关积极参与,将对我国环境司法建设起到指导意义。

第五,法官加强学习。环保法官环保基础知识薄弱,是这一阶段的特征。河南省开封市政法委副书记赵凡聚曾从事20多年环保工作,他强调,所有环保法官要进行严格专业的培训,一些基本的规则程序内容都应该清楚,既包括理念性问题也包括知识性问题,以弥补办案的不足。同时,要学会借力,注重借助科学家和专家证人的辅助作用,建议每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聘请一两位环境技术方面专家作为陪审员,利用好社会资源参与环境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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