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法规
2015-09-10
国家科技类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改),共8章76条,主要内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的保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修改),共8章75条,主要内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共6章37条,主要内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共6章34条,主要包括:科普工作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等。
部分科技创新领域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8年11月10日通过),共5章30条,主要内容:组织管理、投资与经营、优惠待遇等。
2、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1990年4月8日通过),共8章43条,主要内容:管理体制、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开发区资金、优惠和扶持、人才管理等。
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5年4月7日通过,1997年7月7日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6日第二次修正),共6章29条,主要内容:技术交易准则、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的管理等。
4、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年6月20日通过,2000年7月13日修正,2010年9月17日修订),共8章49条,主要内容: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保障措施等。
5、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2003年6月26日修正),共6章43条,主要内容: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等。
6、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2000年1月25日通过,2002年2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第二次修正),共27条,主要内容:吸收与创新的主体、专项资金、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专利申请等。
7、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8日通过),共6章34条,主要内容: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8、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2007年8月16日通过),共18条,主要内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新购新建管理、共享服务奖励评估等。
9、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通过),共7章39条,主要内容: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人才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等。
10、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1年4月12日通过),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
11、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通过),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市场体系建设、贸易主体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促进、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等。
1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2012年6月7日通过)
1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2013年6月19日通过)
1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3年9月26日通过)
1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4年7月25日通过),共9章57条,主要内容: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
地方性法规主要“核心条款”
涉及科技创新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可分为三类:一类,综合性科技类地方性法规;二类,专门性科技类地方性法规;三类,具有科技创新内容的非科技类地方性法规。《科技进步条例》,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规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在市区(县)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了改善本市科技投融资环境,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救助资金;为了完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技术市场条例》,为了扶持技术市场发展,规定设立技术市场基金。《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规定本市各级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的吸收与创新产品。《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调控科学仪器设施的增量促进科学仪器的存量共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