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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有新作为

2015-09-10江必新

决策探索 2015年6期
关键词:科学管理合法性权力

江必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度强调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不仅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新境界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通过管理权力提升人民福祉的实际行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求树立新思维,也就是法治的思维。通过法治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求我们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不仅要关注权力的滥用,而且要关注权力的懈怠。

传统思维往往重视控制权力的滥用,对权力懈怠的关注明显不够。权力的“二重性”决定了权力可能被滥用,也可能不作为。如果说权力的滥用为积极之恶,权力的懈怠则为消极之恶。要知道,人民授予国家权力的目的是希望权力在科学的管理下能够更好地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权力的消极之恶,其恶并不亚于积极之恶。

因此,以法治思维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既要保证权力依法行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也要防止权力主体不作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当前,党中央加大了对公权力机关的规范力度,有的领导干部怕出事干脆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因此,强调对权力懈怠的关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仅要注重对政府的管理,而且要注重对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管理

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往往只注重对政府的监督,而很少关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我们知道,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由传统的单向施压走向双向互动,同时表明国民既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也是国家治理过程的参与者;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优化公共服务”的重大改革要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将承担更多的本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政府滥用或者怠行其权,有一套规则可以适用,但对于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组织而言,我们在理论、制度和操作层面的准备明显不足,亟待强化。

不仅要求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且要求以文明的方式实现现代化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治理的效能。但是,国家治理不仅有效能之别,而且有高下之分。古代的国家治理以镇压为能,专制而血腥;近代的国家治理,标榜自由平等,实乃张扬有产者与权贵之特权;现代文明治理则要求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主体的人性尊严,将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治理目标,并以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治理。不文明的治理方式,看似有效,但实已为现代文明所抛弃。

因此,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求国家权力的授予、配置与运用以国民之根本利益和幸福美好生活为鹄的,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治理之积极性为基本力量源泉,以取得最大可能之合意、协调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以取得高效益、低成本且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治理效果。

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而且要注重程序合法

对国家权力的管理,固然需要以实体合法性作为重要评测标准,但在新的条件下,要更加注重以程序合法性作为管理手段。对于治国理政,程序法治有极大的优越性。从表面上看,程序似乎由一些琐碎的步骤、方式、形式、时间所组成,而要组合成科学良好的程序至少具有九大功能:行为引导、品质改善、正义实现、民主参与、权力制约、意志统一、利益平衡、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等。程序法治,是管理国家权力最有效的途径。

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而且要具有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

传统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管理,往往只重视其合法性。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单向度的思维、单一的价值追求容易发生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权力本身并不代表一种绝对的价值,它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或潜藏着若干可能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但是它同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相联系,是为维护和实现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实现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避免将国家权力变成一架冷冰冰的规则国家机器,避免只强调其合法性而忽略国家权力的合目的性,更要避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以法律和需求为幌子与正义为敌。国家权力科学管理的新思维要求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实现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这无疑有利于克服形形色色的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现象。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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