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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2015-09-10冯海虹

会计之友 2015年17期

冯海虹

【摘 要】 随着IASB和FASB联合对财务报表列报的一系列改革,以及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14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并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文章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的背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信息提供者及使用者的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财务报表列报; 准则修订; 准则趋同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023-03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持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对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修订。在新修订的列报准则实施之初,有必要对其修订的背景、主要变化、对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梳理,本文将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准则修订的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人们重新思考会计的使命,为会计改革提供契机。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为了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联手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报表列报进行了较大改革。2010年,我国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一方面组织专业人士加强对有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对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2012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2014年2月,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IASB和FASB联合对财务报表列报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对报表体系的结构和内容都进行了较大变革,对于改革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了较大争议。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考虑到适用性和执行成本,改革时还需要采用渐进的方式。因此,财政部在不改变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本着完善准则体系,指导实务的思想,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透明和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

相比较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变化:

(一)增强附注的披露功能

1.明确了附注的重要性。虽然2006年的列报准则明确规定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但人们通常将附注看作其他财务报表的补充,处于次要地位,而2014版的列报准则明确规定附注与其他财务报表具有同等重要程度,改变了附注作为其他报表补充和解释说明的辅助地位。此外,在继续明确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附注披露也不能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2.拓展和规范了附注披露的内容。在第二章基本要求部分,对以下情形提出了附注披露要求:(1)若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按规定披露不足以让使用者了解其对企业的影响;(2)若企业管理层通过评价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3)若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相关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

在第六章附注部分,主要规范了以下披露内容:(1)明确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列为法定披露的第一项,改变了原准则中“打补丁”披露的方式。(2)增加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3)增加了第八项“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4)增加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和终止经营相关信息。

3.强调了企业管理层的责任。(1)在“企业的基本情况”披露中,增加了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披露。(2)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的内容,企业应当声明编制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3)当企业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也要在附注中声明这一事实,并披露其原因和编制基础。

(二)明确准则使用范围和报表编制基础

2006年版的列报准则,具体使用范围涉及了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但并没有明确说明。2014年版的新列报准则,明确规定其不仅适用于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同时也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其他财务报表按权责发生制。

(三)对重要会计概念进行规范

1.持续经营。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是选择编制报表基础的重要依据。2014年新修订的列报准则,对持续经营进行界定,并要求企业管理层要综合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以及企业自身状况来对企业年度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怀疑的还需要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重要性。对重要性定义进行修订,在原定义前加了“在合理预期下”的限定。对如何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判断重要性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项目性质,主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产生显著影响;根据项目金额,主要考虑该项目金额占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此外,还规定了具体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正常营业周期。对正常营业周期进行定义,明确企业应根据正常营业周期对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分类,特别强调对于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企业,超过一年才变现的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都属于流动性项目。

4.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列报准则采用全面收益观,对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进行定义。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净损益和重分类净损益两类。他们之间的关系用等式表示是:综合收益=利润+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净额。

5.终止经营。终止经营是一种与持续经营相反的情况,也是选择报表编制基础的重要依据,新列报准则对终止经营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终止经营的若干特点进行描述,既考虑了实际经营情况,也考虑了与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趋同。

(四)完善主要报表的分类及列报

1.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变化。在资产类项目中将“应收及预付款项”分为“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两项列报;删除了“交易性投资”项目,增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目;在流动资产类项目中增加“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项目。在负债类项目中将“应付及预收款项”分为“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两项列报;将“应交税金”项目改为“应交税费”项目;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项目。

2.利润表的主要变化。2014年,新财务列报准则对利润表修订的思路与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思路基本一致,但新财务列报准则将有关要求上升至准则层面,并且更加详细和完善。利润表的具体变化有:在个别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之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并要求其他综合收益按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净损益和重分类净损益两类列报;在合并利润表中,对综合收益总额,要分别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和少数股东的金额。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主要变化。新列报准则采用的全面收益观与原准则采用的当期营业观不同,这使得所有者权益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新列报准则也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具体变化有:将修订前的单独列示反映“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其总额”,修订为单独列示反映“综合收益总额”,并且对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综合收益总额,还要分别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和少数股东的金额。

(五)对一些细节和措辞表述的完善

新列报准则,除了上文曾提到对重要性定义增加了“在合理预期下”的限定之外,还对其他方面措辞进行完善,具体包括:新列报准则将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条件之一,在“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增加了“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后,将“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调整为“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列报要求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或负债类)应包括流动资产(或负债)和非流动资产(或负债)的合计项目,增加了“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的例外情况。总体上来看,这些表述较之以前更为完整和严谨。

三、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变化的影响

(一) 对财务报表提供者的影响

1.提高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意识。随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能否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新修订的列报准则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年度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将促使企业管理层不断关注宏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企业自身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风险应对能力。

2.增强企业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责任意识。在附注中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批准报出日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声明以及对于终止经营的声明,有助于提高和强化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层心目中的地位,对于加强信息披露、界定会计责任以及提高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3.减少职业判断,易于会计人员操作。新修订的财务列报准则,对其适用范围、具体报表编制基础的选择、重要性判断的标准、按营业周期对资产负债流动性分类、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和列报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和明确地进行了规定,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更易于普通会计人员进行理解和操作。此外,对于附注披露不能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也使得会计人员不能随意改变会计政策,减少了会计利润操纵的空间。

4.会计人员信息披露的任务加重。新修订的财务列报准则提高了附注的重要性,扩展了附注披露的内容,并且不仅年度报表,而且中期报表、个别报表以及合并报表都要进行附注披露,会计人员附注披露任务将会加重。此外,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的披露,也将增加会计人员的信息披露任务。

5.在提供会计信息时要立足于使用者需求。新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无论是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附注中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披露的顺序,还是重要性定义的修订和具体判断,都更加明显体现了决策有用的财务目标。因此,无论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都要严格遵循以信息使用者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二) 对信息使用者的影响

新列报准则对附注披露、重要会计概念规范、报表编制以及有关细节问题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其更相关、更透明。对于这些报表列报的新变化,信息使用者在运用报表进行决策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信息使用者要重视对附注信息的解读。会计报表的信息主要是可确认和计量的信息,而附注信息主要是一些无法确认和计量的定性信息、非财务信息。新财务列报准则增强了附注的披露功能,附注与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信息使用者在思想上重视附注信息的同时,也不能轻视财务报表信息,要结合附注信息,对表内信息进行充分解读;对于附注中披露的特定交易或事项和某些重要性项目,信息使用者要充分关注;对于企业披露的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信息,信息使用者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评估自身的投资风险、债务风险,并积极进行规避和应对;对于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政策意向,进行企业并购和重组信息的披露,投资者也要及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附注中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信息、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其构成和比重,预测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和现金流量能力。

2.信息使用者要合理利用报表信息。新修订的列报准则,使报表列报的有关项目内容和含义发生了一定变化,信息使用者要特别关注这些项目,尤其是流动性、非流动性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新列报准则规定按正常营业周期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进行划分,信息使用者要理解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的含义,合理利用流动比率指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判断;若按新列报准则对原有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的,信息使用者在对本期与上期有关数据或比率进行比较时,要注意区分划分标准变化产生的差异和其他原因产生的差异。此外,根据全面收益观,新列报准则中相关要素的关系可表示为:资产变动额-负债变动额=所有者权益变动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净额=综合收益总额。为了更全面了解企业收益情况,信息使用者不仅要关注企业已实现的净利润,还要关注尚未确认的利得、损失以及所得税影响额。在利用财务指标对报表进行分析时,也需要对原有财务指标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在分析企业盈利能力时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前是用净利润除以平均净资产得出的,然而按照新列报准则引起净资产变化的因素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因此可以将净资产收益率修订为综合收益与净资产的比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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