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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有效制度的创制与均衡

2015-09-10姚贱苟刘素霞

理论导刊 2015年8期

姚贱苟刘素霞

摘要:制度的价值在于有效,有效制度可以改善个人、组织与国家的处境。有效制度不仅要对社会成员具有正激励,且需要满足有效的产出、合法的强制、匹配的制度文化三个条件,这决定了制度的创制远比普通产品的生产更复杂。有效制度有细分的共性,也有独特的差异,紧扣制度的这两个属性,从单一制度、多元制度两种方式进行创制,才能为现代社会对制度的需求和制度均衡提供可能。

关键词:有效制度;创制;单一制度;多元制度;制度均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8-0049-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制度“作为由人制定的规则”,[1]32作为社会的文明形态,属于文明的中间层次,包括用以规制人类重复进行的相互交换法律、行政安排等。具体来讲,制度的范畴不仅包括社会经济制度,而且也包括政治、法律风俗习惯、思维方式等。不同的制度形成不同的激励机制和交易费用,给社会带来不同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制度是否有效。

一、制度的有效性是保障制度供给的价值所在

有效的制度和无效的制度在社会运行成本和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是相反的。制度通过制约人的行为起作用,人的行为及其结果又影响制度的变迁。比如人们在追求高效的资源配置目标时,在比较成本和收益、投入与产出之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时,离不开既定的制度约束,人的行为选择是在制度规定的空间做出的。但制度运行本身也会造成社会的运行成本,并影响社会价值的分配,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如何使制度给社会造成更少的成本,如何达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和更公平的社会价值分配,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和全面发展,这一切,就成为有效制度的基石。

人类之所以是万物之灵长,能成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宰,其根源在于人类采用有组织的分工合作的运行方式,形成了单独的个体无法具有的集体力量。然而,深层来看,从任何时空点上考察,组织活动,须臾离不开制度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制、指导、协调、控制。有效的制度,除了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展开,主要还在于降低社会交易和活动的运行成本,增加社会的福利。尽管社会的另一面是资源浪费、社会运行成本高昂、福利损失,但其原因是制度缺乏和有效制度的不足。从制度供应的方式来看,主要有政府强制性的创制方式和民间自发的诱致性的两种。政府由于其性质和规模优势,往往成为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

当代世界各国在其他因素对经济发展影响不大时,政府制度供应的数最和质量的差异是各国经济发展对比悬殊的主要原因。制度是政府作用于社会的主要方式,政府行为和管理上的失败本质上是制度的无效,没有实现社会所应到达的理想状态。道格拉斯·诺斯在他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组织的有效制度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原因所在。”[2]5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且是社会进步最主要的推动因素,制度作为内生要素与经济相互推动,从而推动社会发展。特别是当技术、知识、人力资本等因素在较短的时期难以突破时,制度的作用更为凸显。社会大型活动的有效开展,人类的几次大的科技革命,其深层原因是人类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变革,也就是制度规则重新确立完善的结果。生产方式的演化变迁,给生产力的发展拓宽了空间。中国社会从明朝时走向衰落的边缘,是制度的失败和制度的无效制约了社会的发展昌盛。西方列强的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因为确立了在当时先进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制度文明。

当今中国,取得了空前发展,但从更长远和更广泛的视角来考察,制度,尤其是有效制度的缺乏乃是中国更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治国家的追求,是高瞻远瞩的治国决策;制度治国,改变社会的人治方式,改变社会运行低效的状态,并为社会持续发展繁荣提供制度保证。

二、确立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和基本原则

探讨强制性制度产生的方式,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制度形成有效与否,根源在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有效性,即制度的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管理行为的有效。但政府主体会受以下因素影响:政府是个无法避免官员自身利益内在化的组织、特殊集团左右并非必定代表公共利益、目标多元化的冲突、垄断无竞争和市场软约束、制度对象的理性预期的博弈效应、信息不完备和寻租现象的存在等,这些因素影响政府并可能导致政府政策失败。诸多因素的作用导致政府的失败(即制度无效)带来更高的社会成本和浪费,因此,我们必须考察有效制度的标准。

制度经济学在考察制度有效时,为我们提供了制度有效性的参考,一个制度安排只有满足下面的条件才是最稳定和最有效率的:其一,该制度要能产生纳什均衡的结果,因为此种情况下,博弈方才不会有任何偏离制度的动机,制度具有了自我遵守和实施的特征;其二,制度规定本身具有约束力并且是可实施的,强制力下迫使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相符;其三,制度所产生的机制应该是激励相容的,使博弈者能够自我强迫和自我实施。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政策博弈才可能产生最优化的均衡解,政策才能产生最佳绩效;其四,制度有效还需满足它的“普适性、开放性和稳定性”的标准。[1]201除此之外,制度有效还应该满足以下方面:

1有效制度的产出投入比是衡量制度供给水平的基本途径。人们参与交换活动,为的是从中获取大于成本的收益,其他的生产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取决于其投入和产出比,当产出大于投入时,人们才会提供和维护这种制度的供给,并使活动的继续成为可能,否则制度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或者无效的制度只能成为发展的桎梏。同样,当社会制度成为社会福利提高的保证时,人们的经济交易成本降低和效用增加,便会焕发制度维护和创制的热情和动力。因为要使制度创新的主体有动力为社会提供新的选择,它必须感到有做新事情的机会,愿意面对将新事物引入社会体系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具有将其完成的能力,才会有制度创新的发生。

2合法强制性的存在是有效制度运行的保障。制度能给社会带来福利的提高,只是其自身具有有效的可能性,并不必定成为现实性,还需外界条件的强制。虽然制度的创新主体主要是政府,但制度的有效并发挥作用必须赖于包括政府威信和合法强制力在内的威慑力。“集体成员不会以符合他们公共利益的水平来提供集体物品。”[3]29只有当制度具有政治上、法律上和其他方面的合法性时,才能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规则,制度才转为现实的对社会进行规制的规则。也就是说,当制度对人们行为具有一种可置信的承诺时,人们依据制度规则对他们的行为做出预期,并从这种行为预期中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才能保证互利合作的行为继续发生,才能享受制度降低成本的好处;并且,也只有在制度运行时,制度具有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以有效的惩罚时,即提高违反制度的成本,相应给遵守制度的人以补偿,制度才更为有效也才更具有威慑力。

3匹配的制度文化是有效制度供给的本源推动力。有效的制度有了可能性和现实性时,制度作用于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与社会互动的过程,其运行中必然涉及社会与制度的成本及其大小的问题,对于此,即如何保持制度运行的高效,如何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还取决于制度所在社会的文化。尤其是与制度关系最为紧密的制度文化,其内在的支持或抵触制度将从根本上决定制度的作用的发挥,这就是我们经常发现优良的制度转移时并没有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制度文化是指整个社会的人们对有关制度的本质、作用等一系列的看法、观念、价值、思维习惯,是社会的人们与制度长期作用的结果。但反过来,它又影响制度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程度,制度的作用与制度文化在一个社会中成正相关关系。当与制度相适应的制度文化发展充分时,社会形成了有利的制度文化和良性的社会环境,制度的效率更能凸现。制度是人的行为的结果,又是人的行为的起点,因此,人的因素终究成为制度的主导因素。人的意识形态、观念、思想素质状况制约或促进制度作用的发挥。所以,塑造良性的社会制度文化,培养正确、健康、社会制度意识,是有效制度全面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的重要保证。

三、有效制度创制与均衡的基本路径

制度经济学者常常以生活中的产品来类比制度,产品有公共和私人之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类型,并由此推导出制度的生产与类似实体产品的生产,有政府强制供给和市场自发供给及合作供给等方式。这给制度的创制提供了启示,在某种程度上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制度的创制,有普通产品生产的共性,包含质与量的标准,也包含了供给与需求双方的期待与利益满足,并随着环境的变化,遵循着更新换代的产品周期规律。但制度的创制,又具有普通产品生产不具有的特性,与普通产品生产相比,制度更具有人定性、社会性、斗争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制度的创制,目标在于生产有效的制度,而有效制度的创制就需要综合普通产品的一般逻辑与制度生产的特殊逻辑,实现两种生产逻辑的统一。

1单一制度的创制应更细化层级逻辑关系。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世界上难以有单一制度元素的形态,但任何有效的制度体系确实由单一制度元素构成。考察单一制度的创制,其内在的逻辑在于单一制度的创制系统是自给自足又能独立生发。看似单一实则复杂。好比一个人看似比一个社会简单,但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一个人就是宇宙的缩影。同理,单一的制度,也是制度世界的缩影。要实现单一制度的创制,其有效性不仅要置于它作为制度元素所处制度中进行考察,更需要视它为一个复杂的世界,并按照一定的依据把它细化为一个个更为次级的单元,分析每一单元的性质和内在的逻辑,把各个次级单元打造成完整的实体。经过这些细微的分析与创制,再关联制度单元的整体属性与制度单元在体系的制度中的地位,进行宏观与微观的拿捏,创制单一制度的实体。只有这样,将单一制度更加细化层级逻辑关系,才能创制出有效的单一制度,也才能夯实更为复杂形态制度创制的有效性。

2多元制度的创制应考察其细分共性与整体性的差异。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信息、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丰富,丰富的生产要素促成了产品的大量生产,但大量产品的生产不仅在于生产要素的丰富,更在于产品的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就是说,生产方式才是产品丰富的根本因素。同理,自然、社会、人际、交易、环境的复杂对现代社会秩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原有的制度水平和创制能力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与要求,呼唤着多元制度的创制和制度创制方式的变革。

多元制度通常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数量众多,二是种类众多,而且这两个“多”的属性无法分开,互相包含,有机融合相得益彰。因此,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多元制度的创制,需要分析多元制度整体特性和挖掘多元制度的内在逻辑。创制多元制度,不能凭借外来的移植和复制来实现多元制度的创制。相同的制度可以容易地实现多的数量,却难以实现多的种类,也就是难以创制具备适应性和再生性的制度,这是与大规模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方式区别所在,因为制度的一致性往往是制度失败的根本原因,大规模的同类产品却是可能的。那怎么样才能实现多元制度的创制呢?多元制度的两个“多”属性,要求制度创制的方式必须满足数量和种类两个条件,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制度的需求。依据多元制度的性质和制度逻辑,才能寻找更高水平的多元制度的创制方式,这种方式的原理来自于整合事物的差异与共性。具体来说,一方面,有效的制度,必有共性,而有价值的共性却隐藏在制度整体的要素之中。细分制度的共性,并把细分后的制度共性进行借鉴、吸收、移植和传播;另一方面,有效的制度,必有差异,从事物的本源看,差异主要不在于事物的组成要素,而在于组成事物整体性的结构、功能及所处的环境。正如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指出“人类历史的核心疑难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历史变迁路径中的巨大差异”,[4]7鉴别制度的结构、功能及环境,把握制度差异的整体性逻辑,通过最少的细分共性创制最多类的制度,需要融合有效制度的细分共性与整体性的差异,实现多元制度的创制变革。

3有效制度的创制应寻求创制方式与结果的体系化。任何制度要成为有效的制度,在于它首先是个体系,而体系所要发挥它的合理功能,依赖于它合理的结构。事物的结构,使事物组成的要素相互关联,由此可知,要素或事物的组成要素才是结构与功能存在的根本依据。对制度创制的分类,只是为了更深入把握制度创制的机理,并不能囊括制度创制的一切情形。现实的制度创制方式和结果往往是非常复杂的,不是简单的分类而成,而是多种创制方式的交织形成。不论是单一制度还是多元制度,其创制的结果都需要形成体系化的制度,是有效的创制方式与创制结果的合二为一。制度的创制主体是利用现有的制度要素克服制度创制的限制,并把这些限制转为机会,分析并应用制度创制的原则和逻辑,改变传统的制度创制的方式,尤其是要改变由上而下的制度垄断创制的方式,也要改变把制度创制当做仅仅是制度技艺、制度工艺的再造。把握制度创制的原理和逻辑并正确地应用,制度创制受到的限制就会越少,碰到的机会则越多,则制度创新更易发生,有效制度的供给水平也相应提高。当然,新的制度创制方式,也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创制系统,与旧的制度创制系统还需要进行调和,当旧的制度创制系统阻碍新的制度创制系统时,制度创制主体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克服这些障碍。

4有效制度的创制应保证均衡化地扬弃。当我们探讨制度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时,往往忽略制度作为社会产品的性质。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当它的供应如其他社会中的产品,超过其实际的需求时,会不会导致比制度缺乏和制度无效更不利的后果呢?其实,社会总处于这样一种制度趋于均衡的自动状态。因为,当不会给从事制度创新的主体带来追加利益时,它就没有创新的动力,也就没有制度创新的发生。而只有外界条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获取潜在利益的机会时,制度创新才有可能重新出现。虽然制度演变的过程也会伴随一个坏的制度可能陷入稳态的均衡,表现为社会处于一种无效的制度系统并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一个费力建立起来的好制度也会随时可能遭到破坏重新回到坏制度的状态中去。制度演变的困难在于收益与成本的不相称,特别是,制度是一种大众受用的成果,当制度演变的成本却往往由少数人承担、多数人搭便车的时候,制度创新的动力通常是不足的,更不会出现供给过度的程度。由此,任何社会制度发展的过程,都是制度创新到制度均衡、再到制度创新的均衡过程,不断扬弃,并最终趋于保证社会处于有效制度的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美]道格拉斯·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3][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宋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