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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志门”背后的道德博弈

2015-09-10刘湘琛

决策 2015年9期
关键词:旬阳县旬阳县志

刘湘琛

政府高擎道德评判的大旗,指向少数缠访者和闹访者。问题是:政府公权力能否以道德为工具进行社会治理,特别是将道德作为惩戒机制?

[城·事]

“信访县志门”引发争议

位于陕西东南部的旬阳县,不久前因一项“缠访者进入县志留恶名”举措,而卷入全国舆论的风暴眼中。

为了“扭转社会风气”,旬阳县委书记梁涛在县委全体会议上提到打造法治德治强县、整治社会风气时,提出要在全县范围内树立正反典型,“县志办要将这些正反面典型分别汇集成册,记入县志。”,“今后凡属重大缠访赴省赴京上访的,由县人大启动重大信访人民公开听证程序,对确属‘扯皮’、无理缠访的,经听证后继续上访的确定为旬阳‘老扯’、‘麻名儿’、‘燃筋头’,并记入旬阳县志。”“老扯”、“麻名儿”、“燃筋头”是旬阳当地土话,指不讲道理,无理取闹者。

随后,该县文件中说,“‘青史留名’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乃至一个地域的无上荣誉,但留下的要是‘恶名’,则是把自己和家族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今后,凡是我县重大缠访赴省进京访者也将进入县志‘青史留名’,只不过,留下的是遗臭万年的‘恶名’。”

旬阳县还研究出台了《整治社会不良风气的决定》和《开展“扬正气树新风”道德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对确定的无理缠访等负面典型,除了记入县志,还要求“县电视台要制作评论节目,让公众知晓,让社会评议”。

旬阳县电视台制作了电视法制栏目《讲理说法》,首期曝光了当地一个“老赖”的案例。节目“按照县委主要领导‘凡闹必曝光,曝光必点评,点评必有力,震慑效果强’等政法宣传工作要求”,“将通过鲜活的案例剖析,让群众在具体的案例中受到法制教育”。

“旬阳县志门”事件迅速在全国引起舆论热议,也使刚刚到任3个月的县委书记梁涛站上了风口浪尖,他在网上受到了攻击甚至谩骂。当地官方回应称,将积极吸纳网民意见,确保信访工作合法合规,探索信访工作新机制。

[剖析]

权力的滥用?

旬阳,本是陕西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县城,近期却因新履职的县委书记一个争议举措,引发舆论热议而知名度大增,由此酿出了“旬阳县志门”事件。

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旬阳的这种做法给予了批评,指出这种“以行政干预历史、‘引导’道德”的做法,不仅是“隔靴搔痒、本末倒置”,而且是打压上访者的一种“权力的任性和滥用”。

事实上,在旬阳县委书记的那次讲话中,从社会风气治理的整体高度,对旬阳县的信访工作提出了较为深入系统的规范化构想。

如,建立“信访办理评判核查机制”,核查访民的合理诉求是否解决到位;建立“有理越级上访责任倒查机制”,对没有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干部进行问责;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书面答复机制”,要求各级部门和干部及时受理访民反映的问题。

即使是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县志留恶名”,也有一个程序化的启动机制。即由县人大启动重大信访人民公开听证程序,对确属无理缠访者、恶意操纵上访者,或经听证后仍继续上访者。

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写入县志,而是在当地电视、报纸或街道曝光台进行曝光,“记录在案”并“由后人评说”。但这些细节,在媒体的评论中鲜有出现,而是直接放大了关于“县志”的这一小点,并将其指为“权力和道德合谋的另一个暴力机器”。

公权力与道德之间

旬阳“县志门”是否失当?这一问题首先关涉到政府公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执政者、民众就政府公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的共识是: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督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文授权,且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范围实施。

如果我们认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依此原理,政府公权力同样也不得逾越道德的界限。

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公信力以法律为其强大的合法性来源,而支撑着法律的,实际是其后更深层次的道德认同——政府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只能以人民的福祉为最高及唯一目的。归根结底,政府公信力是要由民众进行法律和道德评判的。

而在旬阳县志门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政府高擎道德评判的大旗,指向少数缠访者和闹访者。所有的争议与不解,皆源于此。由此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公权力能否以道德为工具进行社会治理,特别是将道德作为惩戒机制?

与法律一样,道德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因而从理论上说,现代法治社会并不排斥采用道德评价、道德说教、道德宣传等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只要是为公共利益,且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将道德评价、道德宣传作为一种惩戒方式,即针对某位具体公民进行负面的道德评价、道德宣传,难以把握的恰恰就是负面的道德点评、道德宣传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界限。

因为,如果是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之外的道德惩戒无疑有加重处罚之嫌;如果仅仅是不文明行为而尚未达到违法程度,道德惩戒则疑似法外处罚。这样一来,道德惩戒就违背了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此,道德惩戒即便要使用,也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否则便会失去其合法性基础。这一点在旬阳县甘溪镇“曝光台”的尝试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为配合旬阳县整治社会不良风气的专项治理,旬阳县甘溪镇在繁华地段设立了“曝光台”,以配图形式曝光了不文明行为、乱停乱放行为,同时配有甘溪政法机关行政处罚一览表,列出被处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简要案情及住址。

当地一些村民表示,并不认同曝光台的监督形式,“不觉得‘曝光台’上的人有多么可恶,即使犯了错,也不能把身份证号和住址公布出来”。因此,从治理策略的角度而言,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引导最好以树正面典型为主,以肯定和鼓励的方式为主。

现代法治社会,由公权力运用的道德惩戒之所以会在合法性上遭遇质疑,这是由道德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并由专门机关实施,适用法律的标准是明确统一的。而道德存在于社会意识之中,多为抽象原则,既没有特定的制定机构,也没有相应的解释机构,社会主体对道德准则的理解往往并不一致,道德的存在样态必然是多元的,由此也区分出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主流道德,以及仅为少数人所秉承的非主流道德。

对同一行为,不同群体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道德评价。因此,通常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形成共识的、且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道德诉求,如不可杀人不可抢劫等,被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手段加以惩戒。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如果进行道德惩戒,确有可能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相对人以及社会舆论之上,虽说尚未达到“暴力”的程度,但确实面临合法性不足的困境。

[路径]

人性之恶VS制度之恶

更耐人寻味的是,与一边倒地批评旬阳县政府相对应,媒体和舆论对缠访者、恶访者却表现出了较大的宽容。

正如一篇评论员文章所说:“无理的缠访者,再怎么无理,其背后反映的正是待解决的问题,它要么是上访者的诉求未得应答;要么就是某些无奈的因素导致了上访者自己也变成了问题。”

缠访者无理归无理,但板子总要打在政府身上,因为人性之恶是被制度之恶倒逼出来的。可见,在政府与缠访者之间的博弈中,媒体的立场并不中立。甚至,媒体的这种立场也不过反映了当下民众普遍存在的一种潜意识: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缠访者总是弱者;只要是弱者,就值得同情。

对弱者的同情是人类最朴素的道德情感之一,体现了我们对正义的直觉信仰。再考虑到产生这一自发情感的信访制度背景,我们更不能轻易否认其合理之处。

2014年信访制度改革之前,由于“非正常上访”直接与政府部门的年终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的升迁挂钩,“上访者”被殴打、被非法拘禁等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替地方截访的“黑保安”。

在这样的制度语境中,中国老百姓一看到“缠访者进县志”的字样,便会条件反射般地,预先认定他们一定是遭到强势地位的政府的打压。但这种朴素的正义观是经不起推敲的。

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必然就是道德的非正义方;而缠访者执意坚持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不必然就是道德的正义方。这里的正义与否,仅关乎事实上的利益分配是否失衡,而与参与道德评价双方的强弱力量对比并无直接关系。

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正义,最基本的准则是公平,即政府部门在分配利益时不任意制造差别,适当平衡社会中相互对抗的利益需求。

具体说来,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首先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合理而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达到了这样的标准,一味缠访不仅极大地干扰了行政部门正常的管理秩序,所要求的法外利益也侵害了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违背了公平原则。

但现实生活中,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就在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被管理者与行政部门对此产生了争议。当争议产生时,法治才是唯一标准。而“弱者就值得同情”之所以不公正,源于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采用了双重标准。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就被舆论默许了一种法外特权,可以无底线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折射出“对抗强势者可以不择手段”的潜意识,不仅破坏了法治,反而激发了人性之恶。

如,个别访民摸透了地方政府对信访排名的恐惧心理,频频越级上访,已经拿到了合理补偿,却还要求不切实际的巨额补偿。在“上访妈妈”唐慧女儿案中,唐慧的激烈上访伴随着该案的每一个节点,最终是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

法治之殇,是整个社会的耻辱,动摇的还是社会公正的最终基石,震荡之下,无人可以幸免。

我们必须接纳人性的不完美。也正因此,法律、道德、宗教,包括政府,才有存在的价值。政府被视为“必要的邪恶”,公权力需要被关进笼子里,但更需要它的有序运转,以促进社会的整体福利。

所幸在旬阳县志门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正在走向成熟的政府:“做错的接受批评,但不能遇到挫折就停止。有助于改善吏治和社会风气的措施要继续实施。”

争议越大压力越大,越需要法律至上的坚守。因为,这是当下我们所能找到的最佳途径。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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