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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工资支付“真空期”

2015-09-10张佶

人力资源 2015年3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法定期限

张佶

“准退休者”的困惑

老王1954年3月3日出生,2012年1月,被聘为上海某厂产品质量顾问。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月工资5000元,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4年2月底,厂方通知老王,因为其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厂方将在3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4月起由社保中心向其发放退休工资。届时,老王与该厂的劳动关系也将终止,自2014年3月4日起,老王就不必再来上班了。

马上要退休了,老王心里确实蛮开心,但烦恼的事也不少:单位工资发到3月3日,而社保中心却要到4月份才发放退休工资,中间有将近一个月的 “真空期”,这个时间段,是不是还应该有工资?如果有工资,应该由谁来发放呢?

为何产生工资支付“真空期”

对于这最后一个月出现的工资支付“真空期”,在笔者看来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在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确实具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依据和权利。但是,这种终止的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既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继续聘用劳动者,法律也并未规

定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禁止用人单位继续依据《劳动合同法》聘用劳动者,也未禁止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截止期限晚于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就会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至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的“真空期”。显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仍然有效,劳动者仍然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在很多实际案例中,用人单位往往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种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而这恰恰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误读。

●养老金发放的规则

工资支付出现“真空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和次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则。也就是说,养老金的发放周期不是按日,而是按月。我们先来看看现行规定:

在原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中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全国各地的规定大致都贯彻了这个原则,例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中规定:“职工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企业应停止缴费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76号)中也做过明文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生年月以职工身份证为准)的当月,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中也明确规定:“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规定:“对当年年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待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给。”

从上述现行规定中可以发现,养老金必须至批准退休次月按月发放。若养老金按日发放,那么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的次日即可领取的话,就不会存在工资支付的“真空期”了。对于一般人员来说,养老金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开始领取,也会产生这最后一个月的“真空期”。

“真空期”不同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方式

对于“真空期”劳动者工资支付的问题,应当分几种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至最后一个月月底,“真空期”工资谁来付?

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常常是月末,那我们应当判别这样至退休前一个月月底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十五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显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至退休之前最后一个月的月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

合同终止”而归于无效。

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用人单位与老王约定的合同截止日期是3月31日,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期限上达成了一致,并不是到达3月3日终止,而是到达3月31日终止。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依然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关于退休、退职当月工资照发的规定,“仲裁部门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当月的全月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老王完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至3月31日。若老王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至3月31日,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也具有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责任。当然,笔者认为工资支付是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至劳动者生日时,“真空期”工资谁来付?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至劳动者生日到达退休年龄的,显然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自治的体现。此时,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法定义务继续雇佣劳动者。因此,在用人单位不再继续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真空期”的工资待遇。

此种情况下,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办法解决“真空期”的收入问题。因为在“真空期”中,劳动者完全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一是因为劳动者在“真空期”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也尚未实际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二是因为劳动者是否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劳动者可能获得退休金,也可能无法获得退休金;三是一般情况下中断就业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可申领至“退休前一个月”。在此种情况下的“真空期”,劳动者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是符合《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

●劳动合同未约定终止期限的,“真空期”工资谁来付?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到期终止的具体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定情形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原理和应对与上一节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真空期”工资支付的建议

综合本文所述,对于“真空期”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问题,笔者做如下建议:

1.用人单位与即将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具体的截止期限,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期限约定,并就此提供正常劳动和给付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与即将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是否将继续雇佣至月底。对于不再雇佣的,可以告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途径;对于继续雇佣的,应当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再行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工资给付关系。    责编/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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