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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保险,严格的法律

2015-09-10潘思佳

科学Fans 2015年9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人身

潘思佳

大家都知道保险,除了上一期骗保杀人这种事情外,你还遇见过其他离奇的保险么?诸如那种坐在银行大厅里面卖保险忽悠老太太的,基本上就等同于骗。不过要说最离奇的保险,贝克汉姆7000万美金的腿,洛佩兹2700万美金的屁股,汤姆·琼斯700万美金的胸毛等等,绝对都榜上有名。如果你仔细研究保险名录,还可以找到五花八门的险种。

传统意义上的保险的“模样”大概是这样的:我们向保险公司交一笔钱,约定一些事件,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保险公司会赔付给我们更大的一笔钱。比如我们和保险公司约定,你的胸毛不幸掉了,保险公司会赔付给你一笔钱。其实这个模式似乎和赌博有几分类似——我们常见的赌博也是在赌运气,而保险事项的发生与否也有运气的成分。那么保险真是一种赌博么?我们不妨来看看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个例子:

A.有朋友喜欢看球,兴起之时还会在看球过程中赌一赌球队的输赢。就看球的人而言,球队的输赢结果和他们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除开赌钱的话):输球没有任何损失,赢球也没有任何收益。这种针对本无利益关联的事情设局,我们称之为赌博。

B.小明新购了一辆车,从购入的那一刻起,他便和这辆车状况的好坏息息相关了。车辆运转良好,能够带来收益——生活质量变高;车辆运转不好便会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这就是说小明和这辆车有利益关系。当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否让别人来为他买单呢?这个当然可以有,他可以到保险公司投保,这就是保险。

从例子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而赌博不存在利益,这便是保险与赌博的本质区别。我们可以赌NBA篮球赛的冠军是谁,却不能将这个事件投保,因为这一事件与任何局外人都不存在利益上的关系。如果允许对没有利益关系的他人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以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获得赔偿,这就像允许用其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来下注一样。这不是保险,而是赌博。

哪些人对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

第一,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来说,投保的人必须对投保财产有利益关系。举个例子,李雷有一辆很贵的高档自行车,他作为自行车的主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对这辆车进行投保;李雷把这辆自行车借给Jim或者租给韩梅梅,Jim或者韩梅梅在使用这辆车的同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对这辆车进行投保。也就是说,投保的财产必须跟自己有利益关系。

第二,在人身保险中,一般来说,你只能对你本人、配偶、孩子、父母和其他一部分家庭成员的人身向保险公司投保。此外,当他人同意你为他投保,你签订的关于他人的这个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投保的人必须跟自己有利益关系。

这些奇怪的保险都具有保险利益吗?

一些保险公司别出心裁,推出了一些“个性保险”,比如 “熊孩子保险”:被保险人的孩子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给予最高4万元的赔偿;“手机盗抢险”:如果手机被盗抢,在公安机关出具报案回执的情况下,可获得1000~3000元的赔偿;甚至还有“看球喝高险”: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若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身故可获赔1万元,若因急性酒精中毒等治疗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最高可获赔2000元……这些保险听上去都奇奇怪怪,但由于保险的利益与投保人息息相关,要么是关于自己子女的保险,要么是关于自己人身的保险,要么是关于自己财产的保险,因而都是合法的保险。

还有一种保险也许吃货们会感兴趣,那就是“吃货险”:如果消费者由于食物中毒住院,保险将赔付医疗费用;如果因食物中毒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5万元。如此看来,保险虽好,但是还是希望广大吃货们用不上,因为毕竟健康是第一位的,即使有这种让你免除后顾之忧的保险,吃坏了身体还是会得不偿失。

比起中国,一些欧美国家的人身保险也是五花八门,只要你肯舍得花钱,身体上的任何一个部位都可以投保,例如前文中说到的什么腿、屁股乃至胸毛都可以投保,至于其他的更“离谱”的保险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实际的法律问题?

第一,如实告知,切勿隐瞒。

据统计,目前一半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有可能投保时一个小小的“未告知”或者“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保险金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情况就可以了,在保单上没有明确填写,结果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指控“隐瞒实情”而拒赔,投保人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要知道,“如实告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地填明人身或者财产的真实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实情”为由拒赔。

第二,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险单不能代签名,这是保险常识(不能代签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了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当然,即使这样也不能完全杜绝像贝尔·甘尼斯这样的骗保人),因而保险单上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第三,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一般人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在此提醒一下广大读者,遇到不懂的术语不要怕麻烦或者不好意思,一定要让保险业务员一一解释,况且,这可是他们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不解释清楚会使消费者不明就里地“上当”,继而产生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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