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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研究

2015-09-09洪名勇周欢

湖北农业科学 2015年15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习俗

洪名勇 周欢

摘要: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主要表现为农地使用权贫困、农地处分权贫困和农地收益权贫困,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导致了其家庭贫困.从习俗元制度的视角来看,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可以通过从夫居习俗、“丁口制度”、农地流转习俗及习俗的广泛性和深刻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解决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应确认土地承包权物权性质及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改变农村妇女从夫居习俗制度,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习俗

中图分类号:F301.1;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15-3795-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15.056

Abstract: Land property rights poverty of rural women, giving these women poverty family, mainly presented as the poverty of farmland use right, of farmland disposition right and of farm land income right. From the custom proto-institution perspective, it could be analyzed for some respects including rural land transfer custom, the universality and profundity of custom and so 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we should do some work on clarifying the property of real right of land contract right, speeding up the reform of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enhancing the propaganda of “Law of Rural Land Contract” and so on.

Key words: rural woman;land property rights poverty;custom

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不仅对妇女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专家学者对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进行了调研;据农村观察点统计,2005-2007年,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分别达到2.0万件、1.4万件和1.3万件,可见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受到严重威胁。

1 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的内涵与现状

农民土地产权贫困是指农民由于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和收益土地权利遭到排斥和剥夺,是农民缺乏获取土地使用价值、处置资产、决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转让收益的应有权利。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是指由于某原因,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遭到排斥和剥夺[1],从农业部《全国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提供的资料来看,仅从那些具有产权意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纠纷的情况看,虽然2005年以来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纠纷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至2012年仍然有9 036宗农村妇女土地产权纠纷。具体而言,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地使用贫困。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常常遭到剥夺。妇女不仅在土地承包数量上与男性农民不一样,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内,当妇女出嫁时,她们的承包地往往会被没收。承包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四大权益是农民生存之本,不少地区农村妇女这四大权利常常被剥夺。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转非”的出嫁女等妇女,是农村土地承包和调整中权益最容易遭到剥夺的群体[2],一些地方在调整或者进行土地分配时,妇女只能分到男性50.0%~70.0%的土地。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进行的调查说明: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究其原因,占45.0%的妇女回答是“出嫁后失地”,17.0%的妇女回答是“国家征用后失地”,31.0%的妇女回答是从未分配土地[3]。王景新对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的调查表明,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分配承包地,其中,“从来没有分配承包土地”的妇女占31.0%,“出嫁后失去土地”的妇女占44.8%,“国家征用后失去土地”的妇女占17.2%[4]。中国农村大学对全国17个省22个村19 163农民进行调查显示,无地妇女494人,占妇女人数的5.0%,无地男性196人,占男性的2.0%,无地妇女比无地男性高1.5倍[5]。

全国妇联对全国1 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70.8%,其中,26.3%的妇女从来没有获得承包地,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3]。有学者对湖南、江西4个县12个村400户农民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无地人群中,男性有50人,占男性的6.3%,无地妇女102人,占妇女的12.9%,高出男性1倍多[6]。一项对河北省定州市米村和石村120户农户的调查表明,28.7%家庭存在“因结婚而新增加的人口不能在一年之内在村里获得承包地”,有87.8%的家庭存在“因结婚而新增加的人口在娘家的承包地归其娘家人使用”的问题[7]。

刘克春[8]对江西省6个地区下辖的万安县、九江县、瑞昌市(县级市)、南城县、宜丰县、萍乡市(地级市)湘东区和于都县共7个县(市、区)13个乡(镇)的20个自然村182户农户进行调查,已婚失地妇女的农户为37户,共有已婚失地妇女42名(有的农户出现2名已婚失地妇女),这类失地农户占样本总户数的20.0%[8]。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有关数据说明,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占27.7%,男性仅为3.7%。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比男性高9.1个百分点[9],2010年有关妇女土地权益信访案件达到11 858件次[10]。狄金华等[7]对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米村57户村民和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石村58户村民的调查显示,33.3%和24.1%的样本家庭“因结婚而新增加的人口不能在一年之内在村里获得承包地”,78.9%和96.6%的样本家庭存在“因结婚而新增加的人口在娘家的承包地归其娘家人使用”。

第二,农村妇女农地处分权贫困。农村妇女农地产权贫困除农地使用权的贫困之外,还表现为处分权的贫困。虽然一些农村妇女在进行土地承包时分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土地,但农村妇女对自己分到的这份土地缺乏相应的处分权。其表现如下。

一是这份土地常常不是记在自己的名下,而是记在丈夫的名下,有学者组织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对西部12省(区、市)95县(市)397个行政村进行综合问卷调查,只有38.7%的妇女回答土地是在自己名下,49.1%在丈夫名下,8.0%的妇女回答在父母名下,另有4.2%的妇女回答在儿子名下。

二是妇女出嫁时将无法带走自己的土地,对分给自己的土地没有处分权,而只好留给娘家人或者娘家村。有调查表明,土地初次分配以后,已有18.3%的妇女承包的土地“留给”娘家[4]。承包期限“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承包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婆家村也没有可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新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政策和法律的本意都在强调保障出嫁妇女的土地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妇女的土地“留在娘家”,客观地讲,这只是保留了她们名义上的土地权利。土地不可迁移,同时,嫁出女面对自己的父兄也不便主张权利,这事实上是嫁出女必须“让渡”承包土地使用权。

三是妇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决策权的贫困,一项对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米村和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石村的调查表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妇女单独拥有决策权的比例仅为3.5%,比男性39.1%低35.6个百分点[7]。

四是中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决定了个人没有农地的处分权。男女都一样,中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是家庭承包经营,家庭个人没有对农地的处分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失去对农地的处分权。

第三,农村妇女农地收益权贫困。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乡结合部,许多农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会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但在进行具体的利益补偿时,妇女的土地收益权常常会被剥夺,从而形成农村妇女农地收益权的贫困。青海妇联、西宁市妇联和城北区妇联三家单位联合进行了一项农村妇女土地收益分配调查,小桥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在分配就业补偿费时村民委员会规定:“凡1982年12月31日前已婚的妇女(娶的媳妇),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1982年12月3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待遇”。经过韵家口镇政府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青苗费补偿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妇女年满4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30.0%;年满50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100%,其女补偿20.0%;40~45周岁,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30.0%,其女补偿20.0%;凡是招入本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30.0%”[11]。可见妇女的农地收益权与男性有较大的差别,不仅妇女本人的农地收益权受到了剥夺,而且在妇女所生的子女中,男性与女性的权利也不一样。又如南宁市、桂林市、玉林市、梧州市市郊农村因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占用费等集体收入,主要分配给本村原村民或男性户主,对外来户、外嫁、离婚、丧偶妇女少分或不分,引起多次群体上访事件。

2 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对家庭及妇女的影响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2年世界发展报告》表明,如果妇女土地产权贫困或者缺乏土地产权保障,那么“她们就很难获得信贷和生产投入品,从而导致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产量很低”[12]。事实上,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的影响是广泛、深远的,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对其家庭资源禀赋、经济发展、贫困发生及妇女社会地位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一,无地妇女家庭耕地明显偏少。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的直接表现之一是妇女没有承包耕地,给其家庭带来的后果是拥有耕地数量不足。一项对湖南、陕西的调查表明,有地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为0.07 hm2,而无地妇女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05 hm2,仅为有地家庭的71.4%[6]。

第二,无地妇女家庭粮食减少,家庭口粮难以自给。对于农民来讲,耕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没有土地,等于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因此,无地妇女家庭由于受耕地少的限制,其粮食产量也明显少于有地家庭。无地妇女家庭人均粮食产量311.5 kg,比其他家庭低30.0%,如果按每人每年消费粮食500.0 kg计算,无地妇女家庭有37.7%粮食不能自供[6]。

第三,无地使妇女家庭收入减少。无地妇女家庭的人均农业收入为362元,比有地家庭的524元少162元,低31.0%;从农业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看,无地妇女家庭为20.7%,比有地家庭的29.3%低8.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无地使妇女家庭来自耕地的收入减少,导致农业收入下降。无地妇女家庭的户均存款只有915元,比有地家庭的1 678元少763元,低83.4%。从户均现金来看,无地妇女家庭现金为426元,有地家庭为713元,无地妇女家庭比有地妇女家庭少287元,低40.3%[6]。

第四,无地妇女家庭更容易陷入贫困。随着年轻男子进城打工越来越多,农业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等于失去生产的基本资料,则无法进行农业生产[13]。妇女无地不仅使其家庭收入少于有地家庭,而且还使其家庭更容易陷入贫困,尤其是在以农业为主的农村。随着农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比重的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下降,低收入农户所占比重逐渐增加。无论是以人均收入1 000元或800元,还是600元作为贫困线,以农为主的家庭更容易陷入贫困[6]。

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对妇女经济福利的影响,可以通过估算农户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来进行分析。在以男权占主导地位的乡土社会,如果农户陷入贫困,妇女的贫困则更加深重。山西绝大多数农户主要以农业为生,样本户平均有将近54%的纯收入来自于农业。土地对于这里的农民特别是贫困的农民依然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无地妇女的家庭如果没有非农活动来补充收入,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较大[14]。

第五,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妇女没有土地缺乏自主性,更加依赖于家庭和丈夫,使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降低,家庭地位的降低进而影响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和决定的权利,降低妇女的政治地位,而政治地位的缺失又会影响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以农业生产决策和家庭决策为例,除家庭日常开支决策权之外,无地妇女的生产决策权和家庭决策权明显低于有地妇女[6]。

3 习俗元制度视角的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

不仅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支配人们的经济行为,事实上,习俗作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引导人们的行为,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可以从习俗这一视角得到有效解释[15,16]。

第一,从夫居习俗看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由于中国家庭几千年来沿袭的是父权制度,男性家长处于主要地位,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家庭以父系纵向传承。体现在婚嫁制度上,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后到男方落户,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这种“从夫居”习俗,使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在广大农村,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男娶女嫁”、“从夫居”还是男女婚嫁的主要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农村妇女因婚姻而发生流动。这种流动不管是村际、县际流动,还是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从农村向城镇流动,都会影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关系中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第二,丁口制度。按照农村民间习惯,“丁”或“鸿丁”是指家庭的男性,“口”则包括女性成员。家族的登记制度就是只在族谱上记录鸿丁,妇女在族谱中无名无姓。这是男权主宰的民间制度形式,这种民间法则至今仍然存在并产生实际影响。例如农户户主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的登记,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

第三,土地流转习俗。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习俗来看,其土地一般都是在村庄内部流转的,土地的村庄内转其实是传统的“土地家族内转”的现代变形。所谓土地的村庄内转,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在自然村(过去的生产队或现在的村民小组)的内部转移,由此保障村庄土地不流落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以维护土地的家族共有制度。在乡土中国,维护家族共有的土地财产是家族法的根本职责。宗族长老一般认为,保证土地族内流转,是守住祖宗“基业”的根本法则。对于相对封闭的村落社会来说,入赘的男人或出嫁的女人都是外家人,因此,都没有资格分配土地。

第四,习俗规则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刻性。习俗作为一种内在制度安排,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通过对价值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对人的思想、理念及内生产生影响而实现,因此,习俗作一种内在制度安排,其影响往往比法规、规则等强制性制度安排更能够得到有益实施,因为人们易于接受,而法规等外在制度是通过国家机器作保障进行实施,当这种外在制度安排能够与习俗等内在制度安排相适应时,就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相反,其实施是会打折扣的。正因为这样,可们才会发现,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等都强调农村划分责任田或土地承包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但法律规定的这些保护妇女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妇女土地产权条款就显得苍白无力,以致农村妇女没有承包地或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不断发生。

4 消除农村妇女土地产权贫困的对策

第一,确认土地承包权物权性质及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土地承包权物权性质及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保障,土地承包期限的长期稳定客观上要求拓展使用权的内涵。事实上,现行政策已表明农民土地使用权已由单纯的耕作权逐步演化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相统一的物权。所以,应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包括使用权的转让、转包、出租、作价入股、合作经营、抵押、继承等在内的部分处置权的权限。承包权有了物权性质,就可为解决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开辟新的途径,即引入市场化机制,使土地承包权随着出嫁妇女的流动而得到动态实现。

解决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家庭内部的解决方法,即土地分给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数量是按人口来定的,确定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把这种物权细化到家庭成员,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有偿转让或建立内部合作关系,出嫁妇女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实现。另一种形式是出嫁妇女到夫家落户后,可与家人一起通过租赁等形式获得另外一些土地的短期使用权,有条件的也可通过购买获得其他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将承包土地做市场化调节,或在家庭内部作民事处理,不仅可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还可灵活有效地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第二,逐渐改变农村妇女从夫居习俗制度。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这种平等不仅是工作、生活上的平等,还应表现在婚姻居住权利上的平等。从农村婚姻居住情况来看,从夫居习俗表明男女的居住权利是不平等的,应该提倡男女居住权利的平等,逐渐改变从夫居习俗,不管是男人还是妇女,只要结婚之后,夫从妻居或者妻从夫居都是一样的,应该平等对待。

第三,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村居民充分了解、理解国家保护妇女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习俗之所在人们生活中会产生广泛的影响,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持久地支配人们的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从内心深处接受了习俗。法律等外在制度安排之所以不能得到较好的实施,就在于这些制度安排只是挂在墙上的制度。当人们去宣传或者讲解时,广大农民可能会理解,但不一定能自觉地实施。因此,加大宣传力度,象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一样地宣传国家这一制度安排,让农民从内心接受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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