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禁海与开海
2015-09-08樊千瑜
樊千瑜
摘 要:本文支持部分学者持有的禁海是为了打击私人贸易以保护朝贡贸易,而朝贡贸易的本质是政府垄断的观点。笔者认为,明朝自创的政治制度导致财政困难,产生了垄断海上贸易的动机,然而垄断下的走私贸易导致朝贡体系名存实亡,民间和官方的互动最终导致了隆庆开海。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府与市场争夺利益的高度,从而将明朝禁海纳入一个“政府有多大”的历史比较视野中。(2)以财政状况作为出发点来剖析这个历史难题。
关键词: 朝贡贸易;海禁政策;民间走私;财政收支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5002009
一、文献综述
海禁,又称为洋禁,指的是未经官方允许,民间被禁止私自出海同外国进行贸易,谓之 “尺板不得出海”。但是明朝的海禁随着周围大环境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有着不同的政策重点,时松时紧,有着“严禁”和“弛禁”的分别。
明朝海禁的确立始自洪武开国年间。一方面,由于洪武年间正值日本南北朝内战,大量流离失所的日本平民流亡海上,借机逃向中国西边大陆。洪武二十五年,日本北朝足利式吞并了南朝,导致大量南朝遗民出海,这些遗民中有大量的日本浪人,这些浪人与平民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强大的武装,成为了最早一批倭寇,开始侵扰中国沿海地区。根据《明史》与《明实录》记载,从1368—1374年的七年间,倭寇对中国沿海的侵扰次数多达十二三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明朝初年倭寇侵扰的猖獗程度。另一方面,曾在江南地区割据的张士诚和方国珍被朱元璋击败后,其部下逃亡海上,有一部分人开始勾结日本浪人侵扰山东、浙江和福建等沿海地区,另外还有闽浙大族为了自私私通倭寇。可以说,新生的国家必须重视统一之后的分裂隐患,所以,明朝政府于洪武四年正式颁布“海禁令”,规定所有官民严禁私自出海与外国互市,同时也开始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这是明王朝海禁政策的开始,但是海禁政策在整个明朝仍然存在反复:永乐年间伴随着郑和七下西洋,海禁政策有所松弛;但嘉靖年间海贼倭寇势力再次猖獗,海禁又一度严厉了起来;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明穆宗,“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明穆宗顺水推舟,宣布废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两洋,史称隆庆开海。自隆庆元年至明朝灭亡,此时间段内再无任何海禁政策。
诸多学者都对明代的朝贡贸易体系和海禁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了各自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从政治角度切入分析,比较强调海禁跟稳定的关系。这类学者认为,朝贡贸易的作用是在政治上“怀柔远人”,在明朝初期建立起明王朝宗主国的地位,同样的,海禁措施作为朝贡贸易的配套措施,也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明初时蒙元退守蒙古,但仍然影响着明王朝的国家安全,整个国家的战略重心仍然在北方,所以说,面对南方倭寇的侵扰,明王朝并无多余的精力应对。北方的边患促使中央政府通过闭关的模式来进行自我保护。正因如此,朱元璋才会通过一系列的禁海措施,削弱那些依赖海外贸易的倭寇和反明势力的实力。明初的海禁措施,实质上为新王朝建立后的权宜之计[1]。此类学者观点的共同点是,他们都非常强调朝贡贸易与海禁政策在政治上对明王朝的影响,即闭关封锁使依靠海上贸易为生的反对势力大受削弱,东南沿海得以稳定下来;朝贡政策造成了“万国来朝”的假象,使整个王朝有了宗主国的地位以及合法性[2]。但这类学者并没有对后续海禁政策的反复进行深入的分析,也没有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做细化的分析。他们忽视了明帝国作为一个巨大的经济体,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不同有着不同的比较优势,贸易可以带来地区分工的互补性的现实,所以这类分析往往只停留在政治层面。
第二种观点:从经济贸易层面切入,具体可以细分为三类观点。(1)明王朝实行朝贡政策目的是维持上层社会所需要的奢侈品,如香料、药材等。但晁中辰[3]认为,朝贡贸易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贸易性质,没有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只是利用中央财政盲目地追求海外贸易带来的使用价值,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政治层面。他认为,海禁下的朝贡贸易的目的仍然是笼络并试图控制其他国家,其经济意义仍然服从于政治意义。李金明[4]的观点较晁中辰要更进一步,他认为,朝贡贸易有其必要的经济意义,因为朝贡贸易在明代的海外贸易中比重很大,明政府确实能从中获得经济的好处。李金明着重强调了明代朝贡贸易的贸易性质,他认为,朝贡贸易并不是出于政治目的的“亏本买卖”,而是包含着相当大程度商业性质的国际贸易,他优先考虑了贸易的因素,其次才是政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李金明走的更远,他认为明朝的朝贡贸易是一种垄断,明政府能通过朝贡贸易攫取高额利润。(2)从经济层面的分析仍然以李金明[4]为代表,他指出,朝贡贸易给中央政府带来了大量的经济利益,看似在政治上“笼络人心,怀柔远人”的朝贡贸易其实使整个帝国的出口大于进口,贸易顺差充盈了国库。但是海禁作为朝贡贸易的补充,实质上将地方从贸易中获得的大量经济利益收归中央,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从而引发了地方和中央的对立,使得走私横行,屡禁不绝。(3)由于中国自身铜矿和银矿的存量十分有限,明朝海禁的主要原因应当是通过禁止海外贸易达到减少贵重金属外流的目的。他们认为,在1567年中国得以通过对外贸易引进白银之前,朝贡贸易只能造成中国财富和货币的流失,黄仁宇指出:“郑和的远洋探险行动输出铜钱还无法确知其总数,同时铜钱也被赏赐给外国的使者,1453年,仅仅日本的朝贡使团就运走了五千零一百十一万八千文铜钱,造成明初铸造的许多铜钱流失到海外”[5]。而在这个问题上,陶希圣论述颇为精辟:“本来中国的闭关政策,基本动因乃是货币的保存。外藩进口的货物多是珠宝香料,中国付出的代价乃是货币,货币乃是商业资本特殊发达的社会财富最高形式,于朝贡中流失,于中国乃最得不偿失之事”[6]。
根据以上的综述可以看到,不同的作者对于明朝海禁和朝贡贸易政策得出了很多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学者研究的视角和着重点不同,这些学者的大部分研究着重点都放在了政治层面,十分强调政治稳定、政治安全和明朝海禁政策之间的联系。另有一部分学者尝试从经济动因入手分析明朝海禁与朝贡贸易政策。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从经济层面入手的学者也走上了政治层面的老路,仍将经济因素视作政治因素的从属,没有认真地去进行独立的经济分析。还有一些学者将贸易政策上升到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层面,看似有所突破,但其论述在实际上只是“新瓶装老酒”,突破甚少。
综合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从货币角度对明朝海禁政策进行分析”这一观点非常有说服力,这一类分析不仅从经济层面入手,还对深层次的经济动因进行了分析。的确,中国是一个包括黄金和白银在内的贵金属产量很低的国家,这一向都造成了货币的短缺问题。在宋朝,王安石曾以“保马”之法呼吁中原民众养马以充军需,此法失败后,开始以布和茶进行物物交换,这就是茶马交易,通过此法避免货币外流。而在郑和七下西洋时,采用的也是以物易物的方式,以其巨轮装载大量的货物到海外交换,这同样也是为了应对货币的外流。但这一类的分析也有经不起推敲之处,因为历朝历代,货币都是不能下海的,例如唐代有防范金、银和铁从边关贸易流出的禁令,《唐律疏议》记载“金、银、铁,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而南宋这样极力鼓励海外贸易的朝代都有严令“铜不下海”,元朝也是一样,在鼓励海外贸易的同时却严令“金银铜铁货不许下海”[7]。所以说,历朝历代,不论是鼓励贸易还是打击贸易,都会将货币外流视为头等禁事,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贵金属矿藏的匮乏,所以这并不能作为解释明朝海禁政策和朝贡政策的主要例证。额外的例证是,日本喜欢从中国进口“铜钱”这一货币,针对这一现象,明政府对日本的朝贡政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日本每十年朝贡一次,这在当时的朝贡频率中已经是最低的了,这也体现了明朝政府通过调整朝贡政策而不是海禁来控制货币外流的思路。再退一步讲,如果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入手的话,“明朝通过海禁来防止货币外流”这一思路更是站不住脚。既然中国不盛产金、银、铜等贵金属,那么明朝就不具有生产贵金属货币这一商品的比较优势,也就是说,也许短期内明朝会面临着货币流出的局面,单从长期来看,明朝在对外贸易中会输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例如瓷器、茶叶和丝绸,会输入没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即贵金属货币。历史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在隆庆开海之后,西班牙通过菲律宾将大量的美洲白银销往中国。 国外学者阿特韦尔着重分析了白银流入对晚明经济的影响,并认为其首要促进了晚明政府银库收入的增加。据1528—1643年明朝太仓银库岁入数额表,在16世纪60年代以前,外国白银对明朝中央政府财政的影响似乎很小或根本没有数字依据。1571年,当银库收入剧增时,即从75 000—86 000公斤增加至116 250公斤时,进口白银的作用日趋明显。此时是明朝海禁四年以后,也是马尼拉中西贸易真正开始的那一年。到1577年,银库收人为163 478公斤,是1560年的两倍,直至明亡,政府每年的白银收入从来没有低于100 000公斤,这种变化固然与其他原因有关,但与外贸空前发展、白银大量进口显然有直接关系。弗兰克[8]在他的著作中,用贸易平衡和货币流动来说明其1400—1800年以中国为中心的单一世界体系理论。他论述到,有四个地区长期保持着商品贸易的逆差,它们是美洲、日本、非洲和欧洲。美洲和日本靠出口白银来弥补其贸易逆差,非洲则靠出口黄金和奴隶弥补逆差。因此,这三个地区都能够生产世界经济中的其他地方所需要的“商品”。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欧洲几乎不能生产任何可供出口来弥补其长期贸易赤字的商品。于是,欧洲只能靠经营其他三个贸易逆差地区的出口来过日子,从非洲出口到美洲,从美洲出口到亚洲,从亚洲出口到非洲和美洲,欧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中介。“为了平衡中国似乎永久保持着的顺差,世界白银流向中国”[8]。
二、朝贡贸易的实际形态
学界一般将明朝的朝贡和贸易结合的制度称为朝贡贸易,本文采取这个词作为明朝这一特殊制度的定名。单就朝贡贸易的形式而言,学界向来意见不一,故而对朝贡贸易的性质理解亦不同。
明朝设立市舶司,接待使团并进行查验,而后上报京师,待回复后起运至京,使团住在北京会同馆。使团到京师之后,首先由使者上贡,然后是使者附进物互市。《明史》的《食货志》中记载如下:“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洪武初,设于太仓黄渡,寻罢。复设于宁波、泉州、广州。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以金叶勘合表文为验,以防诈伪侵轶”[8]。到永乐年间,禁海遵照旧例,而朝贡更为鼓励,不仅放开限制,还进行免税优惠,另外还增设驿站接待。
“永乐初,西洋剌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徵其税。帝曰: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不听。三年,以诸番贡使益多,乃置驿於福建、浙江、广东三市舶司以馆之。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寻设交址云屯市舶提举司,接西南诸国朝贡者”[8]。
滨下武志[9]认为,朝贡贸易包括三个部分:(1)朝贡使者的贡品和中国的赏赉。(2)使者附带的货物在北京会同馆进行的交易。(3)随行商人在港口关口进行的贸易。也有说朝贡包括进贡方物、使者附进物、国王附进物,且均以赏赐的名义进行购买。也有人认为使者附进物先由礼部给加购买,余者任由使者互市,而互市有时间限制。
持“明朝政府主要通过进贡赏赐的方式进行贸易”的观点的人较多。但是部分学者也强调官府购买确有其事,并且可能主要通过官府参与贸易的形式。项怀诚认为:“除各国的贡品以赏赐的名义给予报酬外,使者附带的商品,则由官府给价收购,其他的番货也允许在期限内在指定地点与民间交易”[10]。 收购说还有一些强有力的证据。按照顾炎武[11]的观点,明朝政府对朝贡方物收取货物税。附进物先抽50%的货物税,余者由官府给值收购。商人的货船进入港口之后,全部封舱,待抽20%的货物税后才准开舱贸易。
综上,如果只有进贡和赏赐作为官府参与的贸易,那么明朝政府便没有了利润。因此,有无收购是非常核心的问题。
而就赏赐与收购的价格而言,学界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认为给予使者的回报为市价的数倍。有人认为,数倍的价格使得明朝政府无法获利,只是存在政治意义。有人认为,数倍价格不是明朝市价的数倍,而是当地价格的数倍,而两地市价差距远不止数倍,所以明朝政府的获利空间很大。在此举一例证,日本朝贡品中以刀为主。一把刀在日本售价为八百至一千文,而明朝给价为五千文,日本贡使可赢利四至五倍,故进贡刀愈来愈多,而明朝政府最终将刀的收购价格压到了一千八百文。再结合其他例证,笔者认为,赏赐或回购是按照当地市价的数倍,明朝政府仍有获利空间。
至于互市的部分,按照滨下武志[9]的观点,使者互市和商人互市的地点不同,也有人认为商人也随同至北京会同馆互市。
古人一般较为注重互市的部分,认为互市存在,只不过需要与入贡配合而已。明张翰[12]在《松窗梦语》中写道:“且缘入贡之名,则中国之体愈尊,而四夷之情愈顺。即厚往薄来,所费不足以当互市之万一。况其心利交易,不利颁赐,虽贡厚赉薄,彼亦甘心。” 王圻[13]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也写到:“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明矣。”《大明会典》载:“凡交通禁令,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14]。
如果确实有互市,且互市的比重较大,那么垄断贸易论也不能成立。若按照《大明会典》[14]所载,则互市比重较大,若按照顾炎武的说法,附进物由官府收购,则更为支持垄断贸易的观点。可以想象,如果互市的部分占的比重很大,价格也很自由,那么使者的附进物都会成为商人的货物,除非官府的收购价格高于明朝的市价。但是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这还不如直接赏赐能显示“厚往薄来”。
官府购买之后,并不立即用于出卖,而是用于折俸等用途,间接地获得利益。即便是郑和采购回来,也先是供朝廷使用,然后转卖与民间。
郑和七次下西洋,相当于走出国门进行朝贡贸易。在郑和经过的藩属国,在进行政治意义的赏赐(一般认为是纯粹的赏赐)的同时也在鼓励贸易。而郑和带回来的产品,部分供皇室所用以及赏赐给官员,其他则由官府开“库市”,许商人“博买”,转卖民间。“库市”是为官府清理仓库中的货物而开。所谓“博买”,笔者再次猜测为拍卖,即价高者得。在此便可看出政府有利可图。郑和下西洋的性质,单从经济意义来看,相当于利用自身优势垄断了海上贸易线路的所有利润,而不必再给加购买,出口的商品利润也可以得到充分地满足。
综上,笔者认为,朝贡贸易可分为三个部分:进贡、使者附进物和商人货物。其中,进贡之后以赏赐作为回报,而附进物和商人货物由于处于官府控制之下,所以先由官府收购其中的大宗商品,例如香料等,而后再由其互市。商人在港口附近贸易,使者在会同馆交易且被礼部购买的比重更大。而且由于贸易的时间地点都有限制,所以互市受到压制。
因此,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明朝政府是以朝贡贸易来进行对外贸易的垄断进而获利,而海禁则是打击走私配合政府贸易的手段之一。
三、朝贡贸易和走私贸易的盛衰
明朝海盗所从事的实际上是走私贸易,而非完全的劫掠。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共识,本文也采用这一观点。朝贡贸易和走私贸易两种贸易形式的发展和衰落与本文的研究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在此也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朝贡贸易分为三个阶段,即明初期、明中期和明后期。这里的明初期指洪武(1368—1398年)、建文(1398—1403年)、永乐(1403—1424年)、宣德(1424—1435年)四代。明中期指宣德之后直到隆庆开海(1567年)。明后期则指隆庆开海直到崇祯之死(1644年)。下文按时间顺序对朝贡贸易的发展情况进行叙述。
洪武帝一面通过禁海对私人贸易进行严厉的打击,一面鼓励朝贡,在洪武二年就派人到海外各国宣谕,以利益诱其来朝,从而建立了朝贡贸易体系,其中,香料贸易是朝贡贸易的最主要部分。明初期,东南沿海长久习惯于私人海上贸易,一时难以纠正,所以严厉的海禁非常有必要。而开国初期,皇权威重,法律执行情况较好,朝贡贸易进行顺利。
永乐年间,朝贡贸易达到了巅峰。成祖对私人贸易的打击绝对不逊于洪武。即位之时,便颁诏书申令:“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永乐二年,成祖重申海禁,将原有海船尽数改为平头船,不许民间出海。永乐对朝贡进行了一系列免税措施,并增强了对朝贡道路的管理控制。郑和下西洋过程中,歼灭了陈祖义的海盗集团,使朝贡道路得以畅通,并确定了明朝在海上贸易中的绝对霸主地位。同时,郑和下西洋作为政府进行的贸易行为,购回了大量香料药材和珍宝,除满足朝廷之用外,还开“库市”,许商人“博买”,为朝廷带来了大量的收入。成祖因为战乱之后国库空虚和不正当登基后需弥补,耗资巨大而非常有必要推进贸易。靖难之战时间虽短,但是兵力调动规模大,国库必定空虚。不正当登基使得朱棣不得不启动包括编撰《永乐大典》、建造永乐大钟、迁都北京、北征蒙元残余势力等一系列重大工程,开支绝不逊于洪武重修长城。财政的需求很好地解释了成祖推动朝贡贸易的热情。而成祖的一系列措施也确实带来了朝贡贸易的鼎盛。郑和第一次下西洋归来,就将胡椒、苏木等香料发放给北京各卫军士,并且永乐年间开始用香料折俸。用香料代替赏赐和折俸的形式直到成化七年京库胡椒、苏木不足才结束,而成化的香料不足也是明朝中期以后朝贡贸易的逐渐衰落的体现。
明中期国力渐渐衰弱,无法动用庞大人力、物力去恢复海路畅通和招徕朝贡,对朝贡贸易保护不力导致“贡使渐稀”,贡使稀少又导致没有足够财力治理朝贡,如此循环往复。同时,私人贸易因为强势皇帝的影响力的消逝和官商勾结体系的逐渐建立完善而发展起来,也是导致朝贡数量逐渐减少的重要原因。如上文所述,成化年间已经停止使用香料用于赏赐,而弘治不得不对朝贡使团的附进物征收永乐年间免掉的实物税以增加朝贡收入。“大都海外诸番,无事则废朝贡而自立,有事则假朝贡而请封。”藩国朝贡,乃是慕利而来,朝贡的减少必定是因为贸易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得以满足,即走私。通过走私贸易可以赚取更多利润,那么又何必通过朝贡?
明中期政府采取策略扶持琉球作为海上贸易中转站,因为琉球距离大陆最近,而又因为附属国的身份本来受到的限制就较少,所以琉球的朝贡迅速发展。琉球上贡中国的货物实际上大都是从他国购入的。然而,即便如此,琉球的朝贡次数也在逐年减少。海外诸国在明朝自永乐之后各代朝贡次数的统计,如表1所示。
根据表1计算而得,就琉球的朝贡年均次数而言,永乐年均3次,宣德年均1次,正统年均0.9次,景泰年均0.8次,天顺年均0.4次,成化年均0.7次,弘治年均0.5次,正德年均0.5次,嘉靖年均0.5次,隆庆年均0.7次,万历年均0.7次,天启年均0.5次,崇祯年均0.3次。可见即便建立了所谓琉球中转贸易体系之后,琉球的贸易也是逐年减少。到了隆庆开海,琉球对明的贸易枢纽地位更是不复存在了。
利用表1进行年均朝贡次数的计算可以得出,永乐年均8次,宣德年均3.5次,正统年均3次,景泰年均两次,天顺年均1.8次,成化年均1.5次,弘治年均1.1次,正德年均0.8次,嘉靖年均0.7次,隆庆年均0.7次,万历年均0.7次,天启年均0.7次,崇祯年均0.6次。隆庆开海前后数目基本没有变化,说明禁海形同虚设,走私猖獗,大部分贸易已经可以在私人部门解决,禁海并不能带来官府贸易的增加。
对明朝海盗的走私实质的探讨,不少学者进行了分析,不仅有利用史料来直接说明的,也有利用数据进行跨时间跨地区分析的。明朝海盗劫掠事件发生次数的逐年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民间的走私贸易在嘉靖年间(16世纪中期)达到了鼎盛,原因是嘉靖年间对海盗的打击最为严格。而隆庆开海之后,海盗数量则发生了急剧的下降。笔者认为,海盗劫掠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反映走私的真实情形。海盗劫掠实际上是走私遭到打击时的表现,在走私商人与官员勾结的时候,走私并不会表现为海盗劫掠。
关于明朝走私贸易的缘由,陈文石的论述非常具有洞见性:“在贡舶贸易制度下, 虽然持有勘合国家可享有贸易上的种种特殊权益, 但究为贡约所限, 不能随其所欲自由往还。同时此仅为贡舶国家王室或官方支持下的贸易, 一般番商因不能取得勘合, 便无法进口。而贡舶输入货物, 又为政府所垄断。虽然市舶司或会同馆开市仅限三天或五天开市时, 中国商人可承令买卖, 但仅为官方所不肯收买的残余物品, 货色粗劣, 数量亦微,品类价格又都有限制, 而且往往供求两不相投, 双方俱不能满足所欲, 于是贡使、中外商人遂互相勾结, 窝藏接引, 进行秘密私贩活动。尤其中国海商, 在政府禁海垄断, 外舶特权独占的双重刺激下, 既不能取得公平合法的贸易, 便只有越关冒禁, 挑战下海, 从事非法贸易了”[15]。
在官方垄断的情况下实行贸易,许多商品的供给需求难以达到均衡,所达到的交易量远远低于合意的水平,价格也较高,虽然政府通过官方贸易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但对民间的打击确实是巨大的。正如茅元仪所说:“贫民倚海为生,捕鱼贩盐乃其业也,然其利甚微,愚弱之人方恃乎此。其奸巧强梁者自上番舶以取外国之利,利重十倍故耳。今既不通番,复并鱼盐之生理而欲绝之,此辈肯坐而待毙乎!”[16]走私贸易利润的巨大在《筹海图编》中也有记载,书中记载走私的中国产品种类很多,有丝、丝绵、绵绸、锦绣、江线、水银、针、铁锅、瓷器、古钱和药材等,而且走私丝绸所获利润更是不菲:“丝,所以为织绢之用也,盖彼国自有成式花样,朝会宴飨必自织而后用之,中国绢织但充里衣而已。若番舶不同,则无丝可织,每百斤值银五十两,取去者其价十倍”[17]。这些史料都无不印证了经济学中的“有管制就有黑市”这一经典理论。民间走私的崛起和发达本来就是政府垄断一手造成的,即政府将沿海居民的生路和财路堵死,并用之充盈国库,老百姓起来反抗,进行走私不过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中国与夷各擅生产, 故贸易难绝。利之所在, 人必趋之。本朝立法, 许其贡而禁其市, 夫贡必持货, 与市兼行, 盖非所以绝之。律欺通番之禁、下海之禁, 止以自治吾民, 恐其远出以生衅端”、“使有力者既已从商而无异心, 则琐琐之辈自能各安本业, 而无效尤, 以为适从。故各年寇情历历可指:壬子之寇, 海商之为寇也;癸丑之寇, 各业益之而为寇也;甲寅之寇, 沙上黯夫、云间之良户复益而为寇也;乙卯之寇, 则重有异方之集矣”[18]。这是当时留意边防事宜的唐枢在接受胡宗宪咨询时指出的倭寇屡禁不止的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即中国和诸国都有各自的比较优势,那么贸易自然就会产生,贸易带来了巨额利润谁都想得到。而明朝立法,只许官方贸易而禁止民间贸易。但朝贡贸易一事,本可与民间贸易并行,而不该导致民间贸易禁绝。百姓受利益所驱使,必将挑战禁止下海的法令,出海进行贸易。
从以上的史料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实行的严厉的海禁政策,实则借政治稳定之名,行与民争利之实。海禁政策导致闽浙、粤浙沿海居民的贸易生路断绝,迫使百姓进行走私以保证自身利益。明中后期的“寇”跟“商”实则为一家,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市场力量,他们是官方政策的产物,若无海禁和朝贡这一独家垄断的政策,就绝不会有东南沿海屡禁不止的走私贸易和屡剿不灭的寇乱。东南沿海所谓“大倭寇”的实质就是民间和官方海禁和反海禁的斗争,是民间对市场正当性的追求,兜剿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只能放弃垄断政策,从市场的参与者变为市场的监督者,通过征税完成自身财政收入的补充。
四、明朝海禁的逻辑——财政角度
明朝设立海禁有其更深层次的动因——财政动因。明廷希望通过海禁打击民间贸易,将与他国的贸易权收归政府手中,实行垄断,将高额的利润直接收归中央财政,缓解中央财政的窘境。而海禁一事本身,就不是闭关锁国那么简单,而是一场政府与民间(市场)的博弈,而隆庆开海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就是这场宏大博弈的最终结果。
我们先来看整个明朝的宏观经济情况:农业占明朝GDP 比重平均为88% , 手工业和商业最高时也没有突破20%;政府税收占GDP 比重为3%—9% ,平均为5%,明中期以后军费开支占中央政府支出的60%—90%。自然而然,明朝的田赋收入是财政收入中的大宗。根据《明史》中的记载,洪武(1368—1398年)、弘治(1488—1505年)、万历(1573—1620年)三朝的田赋收入如下: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官民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七千余石,钱钞三万九千余锭,绢二十八万八千余匹;秋粮,米麦两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余石,钱钞五千余锭。弘治时期,官民田总六百二十二万八千余顷。夏税,米麦四百六十二万五千余石,钱钞五万六千三百余锭,绢二十一万两千余匹;秋粮,米麦两千两百一十六万六千余石,钱钞两万一千九百余锭。万历时期,官民田总七百一万三千余顷。夏税,米麦四百六十万五千余石,余悉存留,钱钞五万七千九百余锭,绢二十万六千余匹;秋粮,米麦二千二百三万三千余石,起运千三百三十六万两千余石,余悉存留,钱钞两万三千六百余锭。屯田六十三万五千余顷,征粮四百五十八万四千余石。粮草折银八万五千余两,布五万匹,钱钞五万余贯,各运司提举大小引盐两百二十二万八千余引。”[19]
以上三朝分别为明朝开国时期、明朝中期和明朝末期。我们从三朝的官民田、夏税和秋粮等数字的对比来看,农业税的总量历经两百余年的增长并不是很大,再考虑到明朝一朝的农业技术的引进情况,可见明朝的田赋并没有跟随着农业生产的提高而相应提高。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明朝所存在的户口预造情况,户口登记不足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非常严重,而以人口稠密的东南地区最为突出。有明一代人口变动总的模式必须根据农业开发区的拓展、全国粮食产量的增加。多样性经济的兴起、地方志中的论述以及明代权威学者的著作加以研究。而根据何炳棣[19]的研究,尽管明代官方的人口数据显示出人口停滞,实际上从洪武元年(1368年)至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前后,中国人口始终是或多或少直线上升的。
根据黄仁宇[5]的估算,明朝这样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其田赋税收水平仅仅是农业产值的10%,这一项数据说明,朱元璋的立国思想确实严重地影响了明朝一朝的财政税收制度。朱元璋通过军户制使军队供给系统独立于整个财政之外,又极力放低税率使各个乡村能够达到自给自足,这种保持稳定的做法使整个庞大的帝国能在一种较低的成本下运行,使中国社会的稳态得以长时期保持下去,但同时这种行为也导致了中央财政的无力和地方财政的混乱。
从民众处收上来的一部分税收会成为各级官员及其仆从的薪俸和开支,在低税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开支不足,自然而然会想办法去增加那些非正规的税收,这种无形的巨大税负仍然会加诸于土地耕作者身上。由于皇帝规定的低税率并不能转为实实在在的低负担,地方税收的征收将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明朝的官员也有针对该现象的解决方法,一位兵备道的官员认为,应该通过增加正常税收的方法来弥补开支[20]。而北直隶怀柔县的知县也在谴责那些力主保持少量地方行政预算之人过于刻薄[21],1586年,监察御史张栋在给皇帝的上疏之中也表达了同样的主张[22]。
明代政府规模虽然不大,但政府部门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在3%—9%,平均为5%左右。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宫廷的奢侈性消费和军费开支, 明中期以后军费支出占到了中央政府支出的60%—90%。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所投入的财力非常有限, 就政府所起的作用来说, 远远没有为经济增长提供条件[23]。明朝大规模的治水计划往往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而且这些治水计划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改善农业中的水利灌溉,而是保证大运河的畅通以保证漕运。归有光曾认为,政府的“节制”并不是明智的举动,增加税收来投资水利建设才是养民、富民之道,仅仅靠周济水灾饥民只不过是对老百姓的“小惠”[24]。
从田赋入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明朝贯彻节制的土地低税率政策带来了两个显著的影响:(1)中央财政软弱,民间产生的财富难以集中到中央层面,给转移支付和公共项目投资造成了严重的困难,政府主导的投资严重不足,农业难以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大多数的进步也限于耕地的拓展和新农作物的引入,农业发展陷入了低水平的均衡。(2)地方财政混乱,非正式的财政体系开始逐渐形成,以“增派”为代表的隐形税开始出现,而复杂的地丁钱粮的折算模式使地方财政更加混乱,低税率和简单的财政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剧了吏治的败坏。
那么,抛开田赋的税收收入,商业税和盐专卖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又是如何呢?
前文也说道,农业占明朝GDP的比重一直都在80%以上,手工业和商业在其全盛时期也难以达到20%,这也就注定了看似发达的明朝江南手工业并不能给整个帝国带去丰厚的财政收入。并且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征收的费用实则是对工商行业的管理费用,可以称之为“繁琐小额消费税”。也就是说,这些税源因管理而起,那么其带来的收入也是极有限的。在明朝建立初期,处理各项商税的税课司局共有四百多个,而到明朝的晚期,这些机构仅存一百一十二个。大多数都因为无税可收而关闭。这类管理费用的特点是,税率极低且征收范围极广,税率通常在1%—3%,但是小商贩和农民运输成袋的商品区集市出售也会受到征收。负责征收工作的隶卒没有任何报酬,他们只能靠收受贿赂和勒索过往商人为生。从商税的收入可以看出,商税为整个帝国提供的支持非常少,且其征收还伴随着吏治的败坏。
对盐买卖的垄断是中国皇权政府的一大标志,而明初的盐专卖法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开中法和计口授盐法。其中,开中法的实行主要是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转运费,从而能够使边疆的粮饷得到保障。开中法的模式不仅仅限于转运,凡是国家急需的物资,都可以通过动员商人换取盐引,从中能够衍生出大量的开中法度,如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等。但明中期之后,盐法开始败坏,权贵开始垄断盐利,盐引的价格一路走高导致商人无利可图,开中法走到了尽头,商人开始贩卖私盐以对抗政府垄断的高价。自宪宗成华年间之后,盐政开始混乱,一发不可收拾,直到明亡。但就盐课税的总量来看,其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力不输田赋。万历年间户部尚书李汝华在上疏中写道:
“国家财富所称盐法居半。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25]。从明朝一朝的总体情况来看,盐税少时有一百万两,多时达到两百万两,由吏治败坏造成的税收收入锐减十分明显,崇祯十四年,“盐课额银一百二十七万七千六百八十五两。”通观明代,盐税的作用十分重要,但自明中期开始,由于官商勾结,盐课给中央政府带去的收入锐减,但盐课的收入仍然是中央政府和中间官员收入的大宗,垄断之利,可见一斑。
明朝初期为解决其财政问题还从货币角度入手,采取了宝钞法——在没有贵金属储备的情况下发行纸币。由于当时缺铜,于是明洪武七年颁布“钞法”,设宝钞提举司,其下再设抄纸、印钞二局和宝钞、行用二库,并于次年以中书省南京名义发行。由于当时以桑皮纸印制,大明宝钞难以耐久,洪武十三年(1380年)立倒钞法,允许以昏钞向国家换新钞,但要缴纳工本费。明代纸币只发不收,既不分界,也不回收旧钞,绝无近现代的准备金意识,致使市场上流通的纸币越来越多,宝钞泛滥成灾,发行当年就通货膨胀,洪武二十二年前后,纸币时贬时升,江西、福建一带二贯纸钞只能换铜钱五百文。永乐二年(1404年),米一石一度值钞一百贯[14],永乐五年米一石值钞三十贯[14]。宣德初年,米价已达到宝钞伍拾贯,宣德七年(1432年),宝钞一贯只值铜钱五文。正统九年(1444年),米价涨到宝钞一百贯,明钞已不能通行,“积之市肆,过者不顾”。正德年间,宝钞实际已经废止。此后,明朝不再发行纸币。从这个角度来看,明朝为解决其财政问题一直在进行尝试,不过从货币的角度出发的尝试失败了。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可以发现,明王朝的中央财政从一开始就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财政问题也是明王朝亟待解决的问题。
整个明朝的财政收支状况有一个大趋势:终其一朝,财政支出规模逐渐扩大,但前期未超过总收入规模,后期远远超过总收入规模[10]。所以,财政上的入不敷出给了明朝中央政府以开源节流的逻辑动因。朱元璋的开国理念影响了整个明朝的财政状况,这种谋求低税率、自给自足的太平盛世的做法决定了明朝两百余年来田赋的名义税率不会很高,事实也确实如此,明朝从田赋中获得的收入基本稳定在同一水平,从田赋中获得大量的税收的思路在之后的张居正改革中也有涉及,但这已经是隆庆开海之后,白银大量涌入中国,白银已经可以成为中国法定货币的前提之下。所以,在明朝的中前期,财政收入难以在田赋上做文章。由于农业占GDP 比重平均为88%,手工业和商业最高时也没有突破20%,手工业与商业的产值太低,同样无法在这方面多做文章获得中央财政急需的大笔支出。剩下一条路,即是同他国的海外贸易,明朝中央政府宣布海禁,禁止民间对外贸易,由国家实行朝贡政策,独享贸易中产生的财富,这是唯一的财政解决方式,同样也是最清晰的、最易实现的一种方式。
利用政府垄断得到利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并不少见,盐铁就是典型的例子。而利用朝贡贸易获得垄断利益实际上也并不是明朝独创,在宋朝便可以看见这一趋势。市舶司的设立在唐朝,而发展到宋朝,市舶司管理下的朝贡和海外贸易虽然分开,但是已经可以看到一点明朝朝贡贸易的影子。市舶司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大概可以分为“编栏”、“呈样”、“阅实”、“抽解”、“抽买”和“纲运”七个阶段。
外商或出海贸易载货归来的本国商人抵达口岸,当地政府便派兵监督管理,谓之“编栏”[33]。先令外商将进口货物抽样选送市舶司,也就是“呈样”[34],然后市舶司对船上货物进行“阅实”[35]。而后便是“抽解”和“抽买”,其中“抽解”指的是征收实物税,“抽买”则指的是购买。抽税时期不同,税率不同,但是大都是10%。宋初,“是时市舶虽置司,而不以为利,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33]。太宗雍熙年间,遣内侍至海外招徕外商,税率一度降到10%,“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36],也就是征收一成购买三成。“先是绍兴十四年一时措置抽解四分,以市舶司言番商陈述抽解太重,故降是旨。”[37]“抽解”之后是“抽买”。除少数时候实行全面垄断外,大多数时候是选择货物当中精良的部分购买。 “凡官市价微,又准他货与之,多折阅,故商人病之。”[38]因此,导致外商“海舶久不至”[39]。《宋史》的《食货志》记载:“时广州市舶亏岁课二十万緡,或以为市易司扰之,故海商不至。”[39]
明朝的朝贡贸易作为一种政府垄断贸易形式,到底给明朝政府带来了多大的利益?
洪武年间,附进物的税收为50%,而随行商人的货物税收也达到20%,并且是实物税,而这些货物在明朝的价值极高,所以只税收一项,便获利颇丰。
明朝政府处理朝贡主要形式为折俸。为了减缓宝钞的贬值,明朝政府只好尽量减少以宝钞发放官员的薪俸,而代之以当时通过朝贡贸易大量进口的香料。
自永乐二十年至二十三年,文武官员的俸禄已经全部折为胡椒、苏木[40],规定“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41]至宣德九年又具体规定,京师文武官俸米以胡椒、苏木折钞,胡椒每斤折钞一百贯,苏木每斤折钞五十贯,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库发给[40]。正统元年,再把配给范围由两京文武官员扩大到包括北直隶卫所官军,折俸每岁半支钞,半支胡椒、苏木[40]。如前文提到的,一直到成化七年,折俸才因京库胡椒、苏木不足而停止[43]。香料和其他朝贡物品除了满足皇室使用之外,足以满足俸禄开支,甚至部分充当军费,而皇室开支、俸禄和军费是明朝最大的三项开支,可见朝贡贸易对财政的作用有多大。
那么朝贡而来的香料价格是多少呢?可以查到的资料显示,仅就苏木一项来说,宣德八年明朝从日本贡使手中收购价为每斤定价钞一贯。同时,宣德九年给京官折俸却规定每斤折钞五十贯,赢利高达五十倍。而给京官的俸禄的实际价值又要维持大体不变,即苏木的市面价格大致就是每斤五十贯,所谓走私贸易“百倍之利”,所言不虚。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估算,以洪武年间年均香料供给十万斤计算(实际上可能不止,洪武年间,暹罗几乎每年都贡,洪武二十年上贡胡椒一万斤,苏木十万斤,洪武二十三年贡苏木等共十七万斤),每斤盈利五十贯,便是五百万贯,折银五百万两。而盐利每年约两百万两至四百万两,占到每年赋税的一半。也就是说,如果做较为乐观的估计,朝贡贸易利润可以超过盐利,可使得每年财政增加一半(当然,还可以通过朝廷每年支出和税收的差值进行估算,但是数据量太大,此处无法做到)。
另外,明朝对附进物的收购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是按其输入的数量多少来决定价格高低,如景泰四年日本进贡时随带的附进物数量超过了宣德八年进贡时的数十倍,明朝立即把收购定价大大地降低,还是通过日本使臣的多次交涉,才增加付给使团的钱币[40]。再如,正统年间暹罗所贡的碗石,因为进贡数量不断增加便经历了多次降价,贡使在礼部争论不休,最后明朝政府还命其不准再贡[40]。日本进贡日本刀也是如此,在日本每把刀的价格为800—1 000文,由于每次不断增加,所以最后收购价格由5 000文降到了1 800文[42]。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随着进贡方物输入数量的增多,明朝从朝贡贸易中的获利则更大。而且可以看出,有时候可能暂时明朝吃亏,但是价格会灵活调整,这种讨价还价的行为体现了明朝政府在朝贡贸易上的逐利之心。
郑和七下西洋是朝贡贸易巅峰的标志。郑和每次都会采购大量商品,除供朝廷使用之外,还会将无法用完的香料等物开“库市”,令商人“博买”,以郑和宝船的规模,每次入库货物绝对不低于朝贡所得。
对待海事的态度也可以间接说明朝贡贸易对明朝政府的重要性。洪武年间多次遣使至海外宣谕令其朝贡,郑和下西洋也常常带回大量朝贡使团。永乐年间,南海有陈祖义等海盗势力,为郑和肃清,从而使得海路畅通。虽然成祖是不正当登基,需要海外来朝以提供名义的正当性,但是当朝贡已经超过其父,便没有必要多次下西洋和大力鼓励朝贡,所以,下西洋和鼓励朝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财政,而永乐帝也确实因此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以维持其庞大的开支。
五、相关结论与启示
根据上文对明朝财政状况、朝贡贸易的设立、海禁政策的执行、朝贡贸易的发展趋势和民间贸易的发展趋势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明朝的财政状况由于自身的体制建设不发达和北方边患的影响,从建立初期就处于一个非常脆弱的状态,明朝政府也通过其他途径试图扭转财政状况的窘迫,但都以失败告终。最终,明朝政府将缓解财政紧张和垄断贸易权联系在一起。明朝先实行朝贡贸易,在主要码头设立市舶司,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朝贡贸易体系,再实行海禁这一配套措施,将民间自发的海上贸易彻底取缔并予以禁止,通过行政权力保证政府对贸易的垄断权力,企图通过这两套措施彻底垄断海上贸易,进而通过海外贸易积攒巨额财富充盈国库,缓解财政的紧张局面,为皇室开支和军费开支提供必要的保障。但政府的如意算盘并没有成功,朝贡这一垄断形式在实行的开端就遭到了民间走私贸易的极大冲击。朝贡贸易在永乐年间达到了顶点,之后就开始迅速没落,而民间的贸易从未因为朝贡体系而真正瓦解,在比较优势的驱动之下,民间贸易在非法的情况下仍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明朝的中后期,走私贸易屡禁不止,甚至走私贸易本身也变成了半武装半走私的政治行为。由地方长官、地方民众和外番商人组成的经济共同体逐渐做大,开始影响沿海各地的政治安排和经济收益,甚至能够左右中央的政局,终于在嘉靖年间,民间的走私势力达到了顶点。
这场对贸易权的争夺发生在明朝政府和沿海诸省的百姓之间。政府最开始通过行政和立法的方式阻止百姓经营海上贸易,但收效甚微,最终政府甚至动用了军队对海上走私活动进行打击,但仍然不能禁绝海外走私贸易。从朱元璋确立海禁的思想到隆庆元年的隆庆开海,两百余年来政府一直在尝试利用国家机器与民争利。单从结果来看,隆庆开海意味着民间的胜利,管制下走私贸易的发达让政府知道与民争利是不可持续的,政府最终也放弃了管制,转变为通过加强管理收取税赋的方式获得财政收入。民间贸易两百年来生生不息,在中央政府的绞杀下仍然不断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自由贸易是当时东西频繁交流下的必然产物,这股天下大势并不是一纸禁令就能逆转的。
但是从整个过程来讲,在这场贸易争夺战当中,政府和民间都是输家。明朝政府为实行垄断付出了太多的人力物力进行朝贡贸易,为了清剿东南沿海的所谓“大倭寇”也付出了财政上的巨大代价,最终还是败给了市场的力量。而民间在结果来看是赢家,毕竟市场的力量最终取得了胜利,但是这一结果却花费了明王朝两百余年的时间。这两百年来沧桑巨变,明王朝拱手让出了西太平洋的霸主地位,葬送了自身在琉球、马尼拉和马六甲的贸易优势,也战略性地放弃了航海业,让葡萄牙人钻了空子,趁着明朝海上实力的真空,取代了明王朝成为亚洲的“海上马车夫”,民间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也错过了高速发展的航海业“产业升级”时期。
可见,政府与民争利,妄图通过垄断来完全剥夺本属于民间的财富,只会导致两败俱伤。
朝廷与民间,政府与市场的利益的争夺自古便有,从未停止。有意思的是,在中国历代王朝,这种争夺不是通过税收的调整,而是对于行业的控制。统治者认识到高税收会让人苦不堪言,而垄断某个行业则只会损害部分利益。毕竟,农业是农耕社会最重要的产业,保护农耕是政治的重点。这种对手工业和商业的轻视,不是所谓士大夫的对商人匠人的轻视之心所致,而是实际的要求。对大多数时候来说,对行业的控制似乎是最为方便的扩大政府税收的方法,在历代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而由此看来,计划经济在中国也可谓是早有根基。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政府控制的行业颇多,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高度参与,另一种是行业垄断。历代王朝,官营手工业始终是最具有竞争力的手工业,官营的织造、瓷器、铁器和造船,莫不如此。行业垄断,则主要是盐铁和航海。
盐铁是行业垄断的首次实践,朝廷要垄断盐铁之利,在汉朝便引起一项争论。汉帝以桑弘羊为财政大臣,开创了盐铁之法。桑弘羊与当时士子当廷辩论。桑弘羊商人出身,身份低下,士子们代表的则是世家大族。实际上当时的世家大族对盐铁垄断莫不反对,不仅因为大大损害了他们的家族的收入,还将此事当成汉帝与寒门联合对世家大族发起的政治攻击,然而,现实却只是财政困难,别无他法可以解决。从后来各代盐利收入便可看出这一法案对财政的作用之大。如前文所述,明朝盐利便占财政收入的一半,虽然明朝税赋过低,但是盐利之大也可见一斑。盐铁一用,便不能止。从汉晋到唐宋,盐利是财政的极大组成部分。而贩卖私盐,屡捕屡犯也成为常态。
到了明朝,只是盐利已经不足。明朝的士大夫必定知道宋朝的朝贡贸易制度和获得的收益。简单地估算,朝贡贸易的收益很可能超过盐利,成为朝廷一项主要收入。然而,垄断贸易经济效率低下,除了永乐时期的宝船,终明一朝便在海上贸易再无建树。
以古鉴今,计划经济也可以看做一种政府垄断,而改革开放则是市场力量的释放。对当今中国而言,政府对部分经济部分的干预和垄断还需要进一步渐进式地放松,以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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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