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贸易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探讨
2015-09-08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100010
■ 高 真(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北京 100010)
我国文化贸易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探讨
■ 高 真(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北京 100010)
我国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体系存在扶持政策不健全、市场支持不完善、准入条件不宽松、贷款结构不均衡、服务市场不完备等问题。而导致我国文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不足的原因有政府文化产业管理理念落后、金融机构实力偏弱、文化贸易企业固有的风险因素三个方面。文章指出,为适应文化贸易发展,我国应在文化金融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两方面同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贸易金融支持系统。
文化产业 文化贸易 金融支持
随着国际贸易的前沿竞争领域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文化贸易逐渐成长为引领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的新兴力量,对改善一国对外贸易结构、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有显著地促进作用。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贸易仍显稚嫩,存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严重、文化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较低等问题,与我国在文化资源和经济体量方面的大国形象不符。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处于成长期的产业特别需要政府政策和金融资本的关照。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将对外文化贸易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并对金融支持文化贸易发展作了重点说明。因此,研究我国文化贸易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文化贸易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文化“走出去”模式已从单纯的贸易型转向贸易型和投资型并存。2013年,我国对外文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69.7亿美元。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274.1亿美元,其中出口251.3亿美元,是2006年的2.6倍;文化服务进出口95.6亿美元,其中出口51.3亿美元,是2006年的3.2倍。尽管我国对外文化贸易进步迅速,潜力巨大,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出口市场结构单一。我国文化出口集中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以及东南亚等华人较多的国家,非洲、拉美、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市场尚待开拓;贸易结构亟需优化。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以文化产品贸易为主,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滞后。以2013年为例,文化服务贸易仅占对外文化贸易总额的25.9%。同时,我国对外文化投资主要集中于市场和渠道的获取,而非内容和创意的生产;文化贸易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主力军,中西部文化资源丰富,但对外文化贸易并未体现这一优势;缺乏国际知名的文化品牌、企业和产业集群。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世界文化市场拥有实力强大的跨国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群,相较之下,中国文化企业无论在规模还是实力上,都远逊于欧美日同类企业。
我国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现状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由政府和市场共同缔造,现已初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市场多层次的文化金融体系。在政府支持方面,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国家层面的文化产业支持政策随之密集出台。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实现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如《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发办[2005]19号)等;财政扶持,如财政部发起成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中央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和“国家艺术基金”等;税收优惠,如《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健全文化投融资体系,促进金融和文化的全面有效对接,如《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号)、文化部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1]440号)等。
除政府政策支持外,我国文化产业市场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信贷、上市、投资基金、信托市场、债券市场等,文化产业投融资规模从2006年的361334.4万元上升至2012年的3800390.20万元,增长约9.5倍。银行信贷是我国文化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截至2013年12月,文化产业中长期本外币信贷余额已达1574亿元,较年初新增419亿元,同比增长36.28%,信贷融资增速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银行文化信贷产品不断丰富。在上市融资方面,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112家文化企业成功上市,IPO上市文化企业融资规模达1057.85亿元。在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方面,截至2013年末,全国各类型的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57只,募集规模超过1350亿元。在信托融资方面,截至2013年7月,我国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进行了约124次融资,融资总金额约198.56亿元。在债券市场融资方面,截至2013年末,185家文化企业注册发行的债券余额已达2878.5亿元。
(二)我国文化贸易金融支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文化贸易金融支持的现状。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打造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体系。首先,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09颁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号)是中央层面金融支持文化贸易发展的第一项专门政策。2010年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明确指出境内资金可以投资国外文化产品。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以及《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均对金融支持文化贸易发展作了说明。此外,政府打造上海、北京、深圳等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既作为文化贸易金融政策先行先试的平台,也为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体系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其次,国家不断加大对文化贸易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2007年以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每2年认定一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在税收、金融服务、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获得国家支持的企业和项目不断增多。2010年,文化部投入1400万元实施动漫游戏产业走出去扶植项目。2011年,国家资助新闻出版业资金总量过亿元。2011年,出台《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2014年9月份公布的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名单,文化贸易类项目获支持最多。
最后,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始涉足对外文化贸易领域。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额度为100亿元的《支持文化科技产业“走出去”战略合作协议》。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收购新闻集团旗下的星空中国,与美国梦工厂合作建设聚焦家庭娱乐的大型合资公司—东方梦工厂。201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福建出版对外贸易公司的海外版权交易提供保险。同时为方便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博览会、国际会议等活动,为文化产业暂准商品通关提供便利,推出ATA单证册信用保险业务,截至目前承保规模近3亿美元。
2.我国文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扶持政策不健全。尽管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文化贸易的支持力度,但关于金融支持的部分多散见于各政策文件之中,政策较为零散,且多宏观指导,缺乏具体操作路径,没有形成“无微不至”的支持体系。另外,文化贸易与服务贸易支持政策之间的对接,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市场支持不完善。当前政府对文化贸易给予了大量资金支持,相较政府支持,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不足。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文化贸易的支持多属于政府引导下的“个案”,且支持文化贸易的金融机构多具有“官方背景”,社会资金对文化贸易的“自发性”支持明显不足。当前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以及文化企业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来自市场的金融力量并不能有效应对日益庞大的文化贸易融资需求。
第三,准入条件不宽松。我国文化产业存在限制及禁止的投资领域,对国资与民资、内资与外资区别对待,这使得民间投资渠道不畅,外资利用水平低,既不利于文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的建设,也不利于文化企业和产业国际化水平的提升。
第四,贷款结构不均衡。我国文化贸易领域的贷款和政府资金支持,大多流向大型企业和垄断行业。上市、投资基金、信托市场、债券市场等往往“嫌贫爱富”,倾向于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而中小文化企业由于贷款担保和保险体系的缺失,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着外向型中小文化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
第五,服务市场不完备。无形资产评估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文化产业银企对接的主要障碍,虽然目前我国各大银行都有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但由于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专业化水平不足,无法对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再加上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的缺位,极大限制了文化、金融与贸易的结合。
3.导致我国文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不足的原因。首先,政府文化产业管理理念落后。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限制,更多的是“事前阻止”,而不是“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价”,政府对文化产业这一同时蕴涵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新兴业态管理能力不足。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文化贸易和文化金融政策,是对“文化、金融、贸易”这一混合业态的“事后推动”,政策后知后觉,“被迫”追赶和适应行业形势,缺乏先见之明。
其次,金融机构实力偏弱,经验不足。尽管我国已初步形成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但金融机构实力偏弱,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实力不强,对文化贸易企业支持有限。另外,文化企业核心资产是版权、创意等无形资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多支持有形资产融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和交易缺乏经验,缺乏针对文化企业的成熟金融产品和服务,造成文化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困难。
最后,文化贸易企业自身的风险因素造成其在资本市场融资困难。文化企业本就存在需求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核心资产的无形性等特殊风险,在开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更增添了技术风险、汇率风险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对致力于向外发展的中小文化企业来说,这种问题更加明显。对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向型”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往往望而却步。
美国金融支持文化贸易发展经验
美国文化产业是国际文化市场上的佼佼者,对外文化贸易起步较早,在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研究和借鉴美国金融行业在支持文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模式,对改进和完善我国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美国文化贸易的金融支持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完备的市场融资体系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美国形成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文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政府、企业、财团、个人、外资等构成了美国文化产业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银行信贷、天使基金、风险投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社会捐赠、财政资助、国际融资等则构成了美国文化产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自由的国内文化市场
美国文化行业欢迎各种形式的资本,企业之间的跨行业、跨区域并购重组频繁。文化产业集团和金融集团间相互参股、控股,二者形成稳定的伙伴关系,从而使文化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美国文化市场自由竞争的氛围也更容易催生出实力强大的跨国文化企业,而后者正是维护美国世界文化贸易霸主地位的中坚力量。
(三)国际资本的国民待遇
美国政府向来支持国际资本参与本国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的发展。当前美国文化产业领域存在众多来自他国的跨国文化企业。日本索尼公司、澳大利亚新闻集团是美国好莱坞重要的电影制片企业。日本的索尼、德国的 BMG 也在美国音乐出版行业拥有重要的市场地位。美国的文化产业依靠跨国公司从全世界获得利润,这些跨国公司大多数并非美国的,而美国却是最大的受益者。与大多数国家文化企业融资困难的尴尬局面不同,美国文化企业不仅有着极为丰富的融资渠道,而且还背靠着实力雄厚的财团和跨国资本的支持,其资金供给更有保障。
(四)适应文化领域的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发达,能为文化产业融资提供富有成效的金融创新产品。美国将投资组合运用于文化产业领域,如美国电影业通常会将多部风格不同的影片形成一个投资组合,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投资组合还表现在将不同类型的金融资本运作方式搭配起来,或者联合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组合模式为高投入的美国大片吸引了大量资本,而定位于全球市场的大片则为各路资本赚回巨额利润。此外,文化创意资产证券化、网络众筹等融资模式也最早诞生于美国,并传播到全世界。
(五)服务中小文化企业的政策机构
除了私营金融部门,美国政府还专门成立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包括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或者通过其下设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解决私营金融部门在支持文化企业时“嫌贫爱富”的弊端。
(六)完善的文化服务市场
除中小企业管理局外,在美国还有众多的中介组织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包括盈利性中介组织,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在美国,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由于与金融财团存在着合作关系,从而获得信贷融资较为容易,而中小文化企业在美国政策性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支持下,获取信贷资金也相对较容易。
美国完善的金融和文化服务体系,是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温床。金融财团和政策性机构根据文化产业特点分别服务实力和规模不同的文化企业。同时,美国文化贸易发达,拥有实施自由的国内文化市场和国际资本国民待遇的能力,这是基于其文化产业和贸易现状的现实选择。总之,美国为文化产业和贸易发展量身定做了金融支持体系和产品创新机制。相较之下,我国还处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文化贸易金融服务体系的改进更多地表现为落后制度的再建设和文化金融产品的引进与创造。为适应文化贸易发展,我国应在文化金融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两方面同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贸易金融支持系统。
构建我国文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文化贸易的财税支持
当前我国文化“走出去”模式不仅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而且包括文化资本的“走出去”,财税支持政策应反映这一趋势。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的财政补助、出口奖励和税收减免;加大对国际市场投资、跨国收购兼并中的银行信贷支持;完善海外展览、人才培养与引进中的资金补贴和奖励,形成适应文化贸易发展趋势的综合配套和跟踪政策扶持。
(二)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
社会资金应是文化产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畅通文化产业投资渠道、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尤为重要。一方面,进一步优化银行信贷、上市、投资基金、信托市场、债券市场等融资渠道对文化贸易企业的支持,同时完善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制度,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文化产业;另一方面,在保持我国文化自主权的前提下,鼓励国外文化企业来华投资建厂,鼓励国外资金进入国内文化项目,支持国内外文化企业间的并购和交叉持股,鼓励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文化贸易领域,学习国外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文化贸易方面的先进经验。
(三)成立服务中小文化贸易企业的专门机构
文化产业领域各行业的中小企业是我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推动力量,但与大型企业相比,存在融资难的顽疾。我国应针对各大文化行业,由国家出资,同时吸引社会资金,大力发展行业内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解决那些科技和文化含量较高、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的投融资困难。
(四)构建完善的文化贸易服务市场
首先,大力发展市场化的金融服务机构,构建包括文化银行、文化小贷公司、文交所、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版权评估公司、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等在内的文化金融全套服务链;其次,政府应大力构建文化贸易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贸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最后,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合理的准入法规等,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五)开发推广适合文化贸易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文化贸易企业固定资产较少,且面临的风险较大。应探索实施单独的客户准入标准,单独的信贷资源,单独的信贷审批授权标准,单独的定价机制四项有别于传统模式的信贷政策,对文化贸易企业贷款实行特殊的风险容忍度。同时,积极创新担保方式,以知识产权、播映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为核心质物,开发“轻资产、弱担保”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进出口信贷、信用担保、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努力化解文化贸易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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