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2015-09-06李红塔
李红塔
中国特色的二元社会,制造了同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词汇。国家统计局5月12日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即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16610万人,增加274万人,增长1.7%;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增加359万人,增长3.6%。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离开土地,变身为城市里的农民工。
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职业风险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在建筑行业中有很多公司为了赶工期,忽视必要的安全防范,从而造成了一起又一起的工地意外事故。而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死亡之后却得不到适当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很多农民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后,也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问题已成为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下面我们以文登区实际情况为例,分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参保情况:文登区2011年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66919人,其中农民工为45503人,占参保总人数的68%;2012年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69482人,其中农民工为49333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1%;2013年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68424人,其中农民工为51181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5%;2014年截止到5月底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70909人,其中农民工为54480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7%,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文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和比例呈逐年上涨趋势。
工伤认定情况:文登区2011年认定工伤884起,其中伤者为农民工的604起,占工伤认定总数的68%;884起工伤中因工死亡的12起,其中农民工为8起,占因工死亡总数的67%。2012年认定工伤803起,其中伤者为农民工的575起,占工伤认定总数的72%;803起工伤中因工死亡的为10起,其中农民工为7起,占因工死亡总数的70%。2013年认定工伤802起,其中伤者为农民工的597起,占工伤认定总数的74%,802起工伤中因工死亡的为17起,其中农民工为12起,占因工死亡总数的7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七成左右的工伤者和因工死亡者都是农民工。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总体来看,农民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有喜有忧:喜的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逐年上涨;忧的是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对25个用人单位及部分农民工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需求迫切,但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程度还有待加强,而且农民工与雇主对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存在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存在地区差异性,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威海市属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同时政策法规相对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有力,故当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很高,工伤保险的执行情况较好,农民工参保率高达80%以上(本地户籍农民工要求缴纳五险,故参保率不能达到100%)。但其他地区的来威企业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逃保、漏保现象严重,再加上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后农民工很难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在经过层层转包的建筑行业,包工头所雇佣的工人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的参保质量。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施工工程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包工头所雇佣工人的劳动关系则难以认定。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经过层层转包、分包的包工头所雇佣的工人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民法院不支持上述劳动关系的存在,往往按雇佣关系处理,而农民工大多为农村户口,施工企业按照农村标准所付赔偿相比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要低很多。故上述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以及赔偿标准问题,是建筑行业企业逃避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原因。
企业有意隐瞒工伤事故,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由于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同时我们从经办的众多案例得知,很多企业出于各地方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也不报告。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义务,而是极力私下赔偿解决。
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時保障。由于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漫长,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处理就出现了拖延现象,很多案件甚至会延长至两到三年的时间。如果受伤农民工未能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协商一致,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法定程序。更为严重的是,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属空白,这类工伤争议的处理情况着实堪忧。
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而言,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缺失尤为明显,这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通过与农民工协商私了解决经济赔偿问题,成为了受伤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的“现实”选择。
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影响自身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无劳动合同保障,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出现事故后拿不到工伤赔偿;另外文化程度不高使其岗位安全生产素质偏低,再加上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促使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改进建议
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所在。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没做出明确细致的要求,工伤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应尽早建立系统有效的工伤预防和伤后康复机制,特别是在工伤预防方面,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可用承担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费用提取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运用透明化,监督大众化。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提留一部分准备金(5%左右),准备金的运营可以采取商业保险模式由社保部门自行管理。这样可以节省不必要开支,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当然,如何做到对公众透明,保证基金来源与去向,加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问题又成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改革面临的新问题。
社会保障部门尽快研究工伤保险新模式。文登区建筑行业普遍实行的是由建设部门监管强制实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性质,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均以此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保障,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对这种行业特殊性,建议将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联系起来,建设部门、安监部门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指标,约束高风险行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可与商业保险相互补充,走一条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之路。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缴费高、赔付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完全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得到足够的治疗,也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但与此同时,社保基金对工伤医疗费的赔偿中,也存在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采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补充、相互结合的综合保障方式,来改进和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可以从根本上结局农民工工伤的赔偿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受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