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导干部与企业团体关系的相关文件
2015-09-05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5期
规范领导干部与企业团体关系的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时规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违规兼职(任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现反复。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图/CFP)
发布时间:2014年6月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被进一步从严规范。如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2月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