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残疾人活得更有尊严
——我国将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2015-09-04
一个坡道,对残疾人个人而言,是迈出了走向社会的一小步;对社会而言,是人文关怀、文明进步的一大步。无障碍环境建设闪耀着人性的光芒,折射了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关注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关注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共享发展成果同奔小康生活,提出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措施,共享发展成果同奔小康生活。
会议强调,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让他们安居乐业,是织严织密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一环,是社会公平正义、文明进步的标志。一要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二要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排的给予奖励。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三要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公共服务,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让他们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无障碍设施建设回眸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1986年7月,原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4月,原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原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正式实施。该规范由原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目前最新版是《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