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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常态下如何避免人治诟病

2015-08-29封明连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权力决策领导

文/封明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也是一场领导方法与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特别是在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要解开繁难复杂的治理方程式,法治是最有效的一把钥匙。

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思想、长官意志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凡事自己说了算,脑子里没有法律这根弦,“仍然痴迷于人治”。在他们看来,法律程序限制太多,许多“急病”等不得慢郎中,远不如人治那样灵活应变、及时有效。例如,有的在用人问题上任人唯亲,常常导致用人失误,助长了“买官”“卖官”的腐败风气;有的在决策上独断专行,常常导致决策失败,诱发了大量的“首长工程”“形象工程”;有的在领导方式上权大于法,注重塑造个人的绝对权威,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有的在工作作风上唯我独尊,热衷于家长制、“一言堂”,编织个人人身依附关系网,肆意践踏民主制度。这些违背法律的“人治偏好”,看似高效,却将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无异于饮鸩止渴、养痈遗患。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法治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是约束更是保护,是限制更是捍卫。由此可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治已无容身之地。要避免人治诟病,领导干部应做到“三减一加”,带头守法用法,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把握好权力边界,减去“特权依赖症”。众所周知,“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完成的任务很杂,导致不管是推进经济建设,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官员都习惯靠行政干预、用权力摆平。殊不知,尽管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份权力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党纪国法约束的。因此,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正确对待权力,把握好权力边界。现实中,有的人一旦当了官,手里有了权,就昏昏然、飘飘然,搞不清“我是谁”,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天是王大,我是王二”,结果导致身败名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行使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强调要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重要的是把握好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的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

坚持公平公正,减去公权异化综合征。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用权不公、以权谋私,不该插手的乱插手,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法治秩序。应当明确,权力姓公不姓私,用权就要秉公无私,让公正的阳光普照人心。如果把公权异化为私权,权力就会腐化变质,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切实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心废公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形象地说,就是法官帽徽上的天平,这个法律的天平任何时候都不能倾斜。各级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依章行使职权,不做利用权力干预执法、司法的事情,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领导干部秉公用权、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

自觉接受监督,减去暗箱操作潜规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领导干部使用权力,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都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克服设障逃避监督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暗箱操作的现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法治修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现在,各方面都在讲新常态,新常态就要有新观念,而新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法治思维。法律不是点缀,更不是累赘,而是有效决策、正确决策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每作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是否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想一想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二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义,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各项改革举措做到于法有据。三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错误观念,遇到问题动辄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强制处置,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调整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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