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的语法化
2015-08-28金双平
摘 要:“治”在中古非常活跃,经常置于动词后面充当词缀。“治”的意义由实而虚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隐喻和类推使得“治”的所指过于宽泛,因而“治”在其他动词后面充当配角;词汇的双音化加快了“治”的语法化进程。
关键词:治 词缀 语法化
治,《汉语大词典》设有26个义项,《汉语大字典》设有21个义项。近读《四分律》,发现“治”字还另有一种用法,即用作动词词缀,如:补治、填治、捣治、浣治、浣染治、缝治、摩治、泥治、平治、鞣治、梳治、拭治、晒治、辗治、修治、压(押)治、熨治。
补治,即补,修衣服使之完整。《四分律》卷41:“时诸比丘衣坏。佛言:‘听补治。彼不知云何补治。佛言:‘听著纳衣,重綖编边,随孔大小方圆补。”(22/0863/a)其中的“治”,宫本无,可见其作用不太重要,不表实义;而且该例前用“补治”后用“补”,亦能看出补治即补义。又如卷50:“若褥小,应张缝着床四边;若褥缘破裂,应补治。”(22/0937/b)《汉语大词典》收有“补治”,释为“修补整治”。这一释义有望文生训之嫌,如上两例只有“修补”义而看不出“整治”义。
填治,即“填,填塞”义。《四分律》卷31:“时弥却摩纳还入钵摩大国,见国内人民扫除道路,除去不净,以好土填治、平正,以花布地香汁洒之,悬缯幡盖,敷好氍氀。”(22/0784/c)《建立曼荼罗及拣择地法》卷1:“若土色有杂不相似者,亦须除去,别取河岸净土替之,如法填治。每填土一重,即以加持香水一洒乃至填满,皆如是作,填土满已,筑令坚实。”(18/0928/a)
捣治,即捣,捶击、舂捣衣物使之柔软有光泽。《四分律》卷8:“跋难陀善能治衣,即其夜浣故衣,捣治,光泽如新衣。”(22/0620/c)又同上:“汝所著衣新好、广大、坚致,此衣是故衣,直更捣治,光泽似如新耳。”(22/0620/c)《汉语大词典》收有“捣治”,但释为“捣帛缝制”。释义不确,上揭两例没有“缝制”义,其实语素“治”并不表义。南朝宋鲍照《绍古辞》之二:“昔与君别时,蚕妾初献丝。何言年月驶,寒衣已捣治。”其中“寒衣已捣治”是说寒衣已经捶击好了,而并非缝制。古人有捣衣的习惯,但并非年年都要缝制寒衣。
浣治,即浣,洗涤。《四分律》卷39:“比丘即疾往,大得粪扫衣,持来至僧伽蓝中净浣治。”(22/0850/b-c)《四分律》卷55:“时有比丘去冢不远行,遥见多有粪扫衣,即聚集而去,言:‘还当取。余粪扫衣比丘见,谓是粪扫衣,即持去。彼比丘还不见衣,至寺内见有比丘浣治,即语言:‘汝偷我衣,犯盗。”(22/0976/c)又如同卷:“时有居士去冢不远行,遥见有大价粪扫衣,即往取置草中而去,言:‘还当取,与某甲比丘。时有粪扫衣比丘见,即持去。彼居士还,不见衣,至寺中见比丘浣治,即语言:‘汝盗我衣。”(22/0976/c)此三处“浣治”都是“浣洗”义。
浣染治,即浣染,洗涤并染色。《四分律》卷8:“彼比丘作新坐具。时若故坐具未坏、未有穿孔,当取浣染治,牵挽令舒,裁割,取纵广一搩手帖新者上若帖边若中央,坏色故。若比丘不取故者帖新者上用坏色故,而更作新坐具,成者尼萨耆波逸提,不成者突吉罗。”(22/0617/a)《四分律》卷41:“比丘后疮差,不持还本处。白佛。佛言:‘若差,应浣染治还本处。” (22/0862/c)
缝治,缝。《四分律》卷7:“彼得衣已,僧衣不还本处。佛言:‘不应尔。若得衣已,应还。浣染,缝治,安着本处,若不安本处如法治。”(22/0609/a-b) 《四分律》卷43:“如是衣僧应受,作功德衣。若复过是者亦应受,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裁作十隔缝治。”(22/878/a)
摩治,摩。《四分律》卷25:“作男根者,用诸物作:或以胡胶作,若饭作,或用麨作,或蜡作。若比丘尼以此诸物作男根内女根中者,一切波逸提。若不摩治内女根中者,突吉罗。”(22/0738/b)
泥治,泥,用作动词,指“涂抹”。《四分律》卷53:“彼入第四禅,心不掉动,亦不懈怠,不与爱恚相应,住无动地,譬如密屋内外泥治、坚闭户向、无有风尘,于内然灯,无有人、非人、风、鸟扇动,其灯焰直上,无有曲戾,恬定而然。”(22/0964/c)
平治,平,用作动词,使之平。《四分律》卷3:“难处者,师子、虎、狼、熊、罴,下至蚁子。若比丘不为彼所娆者,应平治地,若有树株、若有石、若有刺棘应除去,若有坑坎泥水应填满平治。”(22/0586/b)《四分律》卷49:“彼应拂拭疎向若杙若龙牙杙若衣架,若壁破坏、若鼠孔应泥便泥,若地不平应平治,泥浆洒涂令净,取地敷抖擞曝晒,持入房。”(22/0931/a-b)《大词典》收有“平治”,列有4个义项:①谓合法度;②治理,整治;③太平; ④犹平息。当补“使之平”这一义项。
鞣治,鞣,指用鞣料使兽皮变柔软,制成皮革。卷39:“时诸比丘得未治皮。佛言:‘听鞣(宋、元、明、宫本作柔)治,若自鞣、若使人鞣,鞣皮竟,裁作一重革屣。”(22/846/a)
梳治,梳,用梳子整理须发。《四分律》卷4:“时阿那律释子、跋提释子、难提释子、金毘罗释子、难陀释子、跋难陀释子、阿难陀释子、提婆达释子、优波离剃发师第九,各净洗浴已,以香涂身梳(圣本作疎)治须发,著珠璎珞,乘大象马出迦毘罗卫城。”(22/591/a) 《四分律》卷49:“若男子净洗浴,以好香涂身,梳治须发,著好华鬘璎珞严身,持孔雀毛盖,岂更有余事胜此者也?若女人亦如是。”(22/929/a)
拭治,“拭、擦”的意思。卷49:“若先敷不好应更好敷,若先敷好还如本敷;取床支物净拭治(宋元明宫无)持入;应净扫床,抖擞持入房安着支上;取卧具、枕、毡被净抖擞,敷着绳床上。”(22/931/b)其中的“治”宋、元、明、宫本无,可见“治”的作用不太重要,不表实义。
晒治,晒。《四分律》卷26:“时有比丘尼置僧伽梨在房,不看、晒治,虫烂色坏。”(22/749/c)
辗治,“碾、压”的意思。《四分律》卷43:“如是衣受作功德衣,自浣染、舒张、辗治,裁作十隔,缝治。”(22/879/a)
修治,修。《四分律》卷3:“比丘若不为此诸虫兽所恼,应修治平地,若有石、树、株、荆棘当使人掘出,若有埳、沟、坑、陂、池处当使人填满,若畏水淹渍当预设堤防。”(22/585/b)
压(押)治,压,从上往下施以重力。《四分律》卷56:“时有贼盗取比丘衣钵针筒坐具。时比丘即捉贼压治,遂命过,疑。佛问言:‘汝以何心?答言:‘不以杀心。佛言:‘无犯,而不应压治。”(22/981/c)其中,“压”宫本、圣本作“押”。《大乘入楞伽经》卷5:“大慧!譬如恒沙,虽苦压治欲求酥油终不可得;如来亦尔,虽为众生众苦所压,乃至蠢动未尽涅槃,欲令舍离于法界中,深心愿乐亦不可得。”(16/621/a)前文用“压治”后文用“压”,可见“治”在此处并不表实义。
熨治,熨,烫平衣物。《四分律》卷13:“若彼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随刀截多少波逸提,随一缝一针亦波逸提。若复披看、牵挽、熨治、以手摩扪,若捉角头挽方正安帖、若缘、若索綖、若续綖,一切突吉罗。”(22/0651/c)慧琳《一切经音义》:“熨治:或作尉,同,于谓反。《说文》:从上安下也。亦所以熨申缯也。”(54/0701/b)
“治”用作动词词缀,佛典其他文献常见,如“护治”“钉治”“斫治”“扫治”“掠治”“磨治”“耕治”等。中土传世文献也有用例,如下文提到的“营治”“宰治”“耕治”等。
这一组词都含有共同语素“治”,并且前面的语素表示某个动作。其中,语素“治”在这些词语当中并不表示具体的意义,相当于一个词缀。其意思由实而虚,当是内外因结合的结果,内因是“治”本身的原因,外因是为了满足语言韵律的需求。
治,用作动词,指“整治、治理”义,上古习见,并由此引申出“修建、作、备办、设置、医治”等义。这一引申离不开认知心理当中的隐喻和类推,隐喻是建立在两个相似概念之间的投射,如《管子·七法第六》“治人如治水潦”。“所谓相似性就是两种事物之间相似的地方。相似有物理的相似性和心理的相似性之分,相似性还有程度上的不同。物理的相似性可以是在形状上、外表上或功能上的一种相似,心理相似性是由于文化、传说或其他心理因素使得说话者或听话者某些事物之间存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治,用作动词,指治理,最初治理的对象还比较固定,从先秦文献当中的具体用例看,多指向国家这一特定的认知域,若从字形分析再往前推,可能指向江河这类认知域。从“水”这一特定的认知域“投射”到与之相似的认知域,就是隐喻和类推起作用的结果:投射到国家就是统治,如《易·说卦》:“圣人南面而听天下,向明而治,盖取诸此也。”《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投射到祭事等活动就是备办,如《周礼·天官·小宰》:“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郑玄注:“治谓共办。”投射到房屋、桥梁、堤坝等建筑物就是修建、修缮,如《管子·四时第四十》:“风生木与骨,其德喜嬴,而发出节时,其事号令,修除神位,谨祷毙梗,宗正阳,治堤防,耕芸树艺。”投射到病人就是医治,如《庄子·列御寇》:“秦王有病召医,破痈溃痤者得车一乘,舐痔者得车五乘,所治愈下,得车愈多。子岂治其痔邪?何得车之多也?子行矣!”投射到衣物、器械等就是制作,如《荀子·赋篇第二十六》:“无知无巧,善治衣裳。”如此等等,使得“治”能出现在许多语境当中。房德里耶斯指出:“一个词愈是频繁地用于不同的上下文,它的意义就愈有发生变化的危险。每一个新的上下文都会把人的心理引到新的方向,结果向他提示要创造一些新的意义。”“治”的广泛使用,自然引申出众多义项。这为其进一步语法化,充当词缀提供了条件,即“治”能置于诸多动词后面,组成同义连文。
“治”的所指过于宽泛,为其虚化提供了诱因和基础。“治”除了单用还能置于其他动词后面连用。语言本身有着经济原则,而同义连文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其最可能的结果就是其中某一成分表义功能下降,只是起着陪衬作用。“V+治”的结构中,主要表义的当是前面的动词“V”了。除此,汉语词汇的双音化也加速了其虚化的进程。词汇的双音化是为了满足韵律和音步的需要。冯胜利提出,汉语的标准音步是双音节音步。再结合《四分律》的特点,即随犯随制,指的是僧尼中某人犯了错,遭到居士的讥嫌,佛随即制出某条戒律。其中,居士的讥嫌及佛的告诫都是对话,这样韵律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原本一个单音节动词就能表示的场合,最终却使用了“V+治”的模式,如“补”变成“补治”,“填”变成“填治”,“浣”变成“浣治”等。一开始还是“修治”“缝治”之类的词语,其中的“治”还能表示实义,因为单独一个“治”字在上古已有“修治”及“制作”等义;可是类推到其他动词后,就很难表实义,如上文词语中的“晒治”“压治”“浣治”等。这样,对于同一个词语就可能有两种解释,如“钉治”一词,董志翘(2002:111)认为:“钉治:钉。治,动词后缀,不表义。”而方一新(2010:663)却有不同的解释:“在‘~治的复音结构中,‘治仍然是收治、整理义,词义尚未虚化”,并举“雍治”“营治”“钉治”“宰治”“耕治”五词为例,具体释义为“雍治:培土,栽培;营治:建造,经营;钉治:钉,收拾;宰治:宰杀;耕治:耕种,耕耘”。从其解释来看,语素“治”在这些词语中的表义作用不太明显,尤其是释“宰治”为宰杀、释“耕治”为耕种,这两例中的“治”显然不表义。而其位置比较固定,不表示实在意义而只表示附加意义。这一切都符合词缀的要求,故而我们赞成把其中的“治”看作词缀。
总之,“治”在中古具体用例中,经常置于动词后充当词缀,这一用法当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汉语大词典》及《汉语大字典》均未设这一义项,当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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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双平 江苏淮阴 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 223003)